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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类及消防设计要求详解

【摘要】:虽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但住宅不属于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故不符合这条所描述的一类,属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选A。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考点归纳 建筑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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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

(2015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单项选择题22

某16层民用建筑,一至三层为商场,每层建筑面积为3000m2,四至十六层为单元式住宅,每层建筑面积为1200m2,建筑首层室内地坪标高为+0.000m,室外地坪高为-0.300m,商场平屋面面层标高为14.6m,住宅平屋面面层标高为49.7m,女儿墙顶部标高为50.9m。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规定的建筑分类,该建筑的类别应确定为( )。

A.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B.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C.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D.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答案:A

解析:首先判断建筑属于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此题属公共建筑,判断原则详见本节考点应用第2题的内容。其次判断一类还是二类。虽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1.1条“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但住宅不属于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故不符合这条所描述的一类,属于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选A。

考点应用

1.商住楼属于多种功能组合的公共建筑吗?

答:不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5.1.1中所提到的:“其他多功能组合的建筑”仍限于≥2种公共使用功能的公共建筑,不包括住宅建筑在内。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2.如住宅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建筑分类属于住宅建筑吗?

答:要分情况讨论。当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属于住宅建筑;当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超过二层时,建筑分类属于公共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包括: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1.4。

3.裙房的防火设计有哪些规定?

答:按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有无防火墙分隔分述如下。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2.1.2条裙房的定义为:“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与二者之间有无防火分隔无关。

(2)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无防火墙分隔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5.1.1注2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其条文说明更明确指出:裙房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划分、消防设施的配置等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主体一致。

(3)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有防火墙分隔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5.3.1注2和第5.5.12条规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以及裙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但注中说:“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如高层主体为住宅时,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0条中-1和-3的规定,裙房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配置”应按单、多层的要求确定。

4.高层住宅仍进行建筑分类吗?

答:仍需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