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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求职陷阱及应对指南

【摘要】: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会面临各种竞争和挑战,同时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困难,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可能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求职陷阱。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会面临各种竞争和挑战,同时由于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困难,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可能遭遇到各种各样的求职陷阱。

1.虚假招聘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会上为了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便夸大或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如故意扩大用人单位规模和岗位数量,进行虚假宣传;把招聘职位写得冠冕堂皇,不是“经理”就是“总监”,实际上却是“办事员”、“业务员”。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做广告,造成轰动效应,虽然本来不想招人,却还是在媒体上发布招聘消息,甚至大张旗鼓地举办招聘会,把招聘当成了形象宣传。甚至有一些用人单位借招聘之名,获取毕业生的联系方式进行诈骗活动。

2.收费陷阱

在就业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巧立名目向毕业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服装费等。一些单位开出了一些诱人的条件,如留在某大中城市工作,或者能解决这些大中城市的户口问题等。在双方面试的过程中,单位又表示,为了增加双方的信任,学生在工作之前必须交纳一定的押金。等学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的有关人员就表示,聘用之初说定的工作岗位要有些调整,可能需要将毕业生派到偏僻地区或冷僻部门,如果毕业生不愿意去,就以不服从单位安排为由不退其押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试用期陷阱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考察期。在这段时间里,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劳动者也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是双方互相试用的过程。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却利用试用期大做文章,主要表现为: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试用期内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由于试用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录用后差异较大,而招聘的费用又微乎其微,一些用人单位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试用期的牌子,通过这种无休止的“试用”来获得毕业生最廉价的劳动力。

4.传销陷阱

所谓传销,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目前该经营方式受到国家的严令禁止。非法传销者的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找工作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先是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因人而异,投其所好,骗求职者去进行非法传销活动。求职者一旦进入陷阱,便限制其人身自由,被迫从事传销,要么交3 000~4 000元入门费,要么花3 000~4 000元购买传销产品作为入门条件。传销组织者还采取扣留身份证、控制通信工具、监视等手段不让受骗者离开,强迫他们联系亲友前来,或者寄钱寄物从中牟利。

5.就业协议陷阱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这样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常见的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过程中遇到的陷阱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不根据就业协议书的约定与毕业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将就业协议中的承诺写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霸王合同”。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毕业生应主动要求单位解决这些问题,并可通过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协助办理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的接收。

6.智力陷阱

有些单位按程序假装对应聘毕业生进行面试,再进行笔试。在面试、笔试时,把本单位遇到的问题以考察的形式要求前来应聘者作答或设计,待毕业生利用专业优势完成其承担的项目后,再找出各种理由推辞,结果无一人被录用,用人单位却将应聘者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使毕业生陷入智力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