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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经济学:完善国际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综合解决方案

【摘要】:庇古税规定了排放温室气体的价格,在不扭曲激励的情况下,使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得以解决。(三)综合方案在国际排放权交易中的应用由于三种方案具有各自的缺陷,将三种方案综合运用将有利于《京都议定书》的执行。

(一)三种方案及其理论依据

为解决国际排放权交易的困难,有效解决国际排放权贸易体系面临的经济与技术难题,提出了三种减排手段,以促进国际气候谈判的顺利进行,满足公平和效率原则。

1.限量与市场交易

科斯定理说明,无论初始产权如何分配,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有关各方可以通过市场谈判,达成协议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并且最终的配置是有效率的。因此,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无论初始排放权如何分配,最后的配置总是有效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是能够控制限量问题的最佳方式。这种方案能够较好地对许可证交易以及CO2排放进行检测,如此在规定好买方责任的前提下,就可以依靠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进行。

然而,科斯定理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尽管是有效率的,但存在着利益分配问题,也就是说,由于初始权的分配不同,而导致各方最终利益分配的结果是不一样的。因此,这种分配方案不可能协调建立分配方案,也不能够保证主要排放国家的不退出。

科斯定理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交易成本过高,科斯定理将失效。科斯定理只适合于参与谈判数量较少,有关各方利益相近,讨价还价时都有合作意愿从而易于达成协议的情况。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将难以达成一致。在规定卖方责任的情况下,必须有强制性的国际执法机构来执行。

2.协调碳税

碳税属于庇古税,庇古税以英国经济学家庇古而得名。庇古认为解决负的经济外部性问题应该向行为者收税,以增加私人经济成本,从而达到解决外部性的目的。庇古税与其他政府税收的区别是,一般的税收都存在“无谓损失”,也即税收之后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减少量大于政府由于税收而增加的收入,这样就会扭曲价格,使资源配置背离帕累托最优。庇古税没有“无谓损失”,它是对外部性内在化的正确激励,从而使资源配置接近帕累托最优。因此,庇古税既增加了政府收入,也提高了经济福利。

庇古税规定了排放温室气体的价格,在不扭曲激励的情况下,使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问题得以解决。

然而,在采用碳税方案的同时,会遇到其他的税收和投资政策,容易出现难以监测实施碳税后其对于经济实体的真实影响的困难。由于不存在有强制性的国际机构来执行碳税,所以这一方案的实施有相当的困难。

3.协调政策

协调政策的方案简单地说就是政府进行管制。政府可以通过规定或禁止某些行为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例如限定CO2的排放量、要求企业采用某项减排技术等,直接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协调政策往往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使用。上述的限量与交易以及碳税手段都具有实施的困难,政府的政策措施就可以作为控制排放的手段,《京都议定书》的确立,涉及190个国家和众多的CO2排放者,各个国家在原则上可以灵活地选择最符合自身情况的有效政策将排放权进行有效地分配。所以,政府的政策协调手段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灵活性和强制性的工具。

当然,协调政策的手段也存在问题,首先是政策的执行过程不是高效率的,往往不是资源配置最优结果,减排效果并不明晰;再者就是会使各国采用混乱的政策,经济上不够合理,难以监测混乱政策的效果,也难以判定它与税收政策的优劣。与此同时,各国政府政治上极端敏感,将强烈要求强制性的国际机构对各国政策执行的国内政策进行评判。

(二)三种方案的综合分析

无论是哪种手段,都有利弊,关键是在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过程中,最佳策略的选择是依赖于对问题严重程度的判断的,这主要取决于人们对于气候变化风险的评估、人们应对风险的自觉性,还取决于人们是否相信各国政府能够在基础研究领域进行有效的投资,从而显著地降低未来的减排成本,或市场机制是否会自动产生新的低成本的减排技术。

应该说,三种方案都依赖于政府,不仅仅是国内政府,更依赖于国际机构来执行和监督方案的实施情况。政府的工作效率、对环境问题及其重要性的认识、对信息掌握的程度等直接影响着各种方案的实施效果。

“限量与市场交易”需要政府界定清晰的产权,“碳税”手段需要政府定税收税,“协调政策”手段需要政府管制查处。当出现市场失灵、法律不健全、排放者数量很多,交易成本较大等情况,第一种方案失效,需要后两种方案;当出现政府权力寻租问题时,则第一种方案更有效。

鉴于三种方案的利弊关系,具体采用何种方案需视情况而定。

图8-4 三种方案的利弊关系分析

图8-4中,MMC是边际管理成本曲线,指的是增加一个排放者所带来的政府管理成本的增量;MTC是边际交易成本曲线,指增加一个排放者所带来的企业直接交易成本的增量。当排放者数量较少时,MMC较高,MTC较低;当排放者数量较多时,情况相反。

当Q<Q2时,MMC>MTC,选择第一种方案;

当Q=Q2时,MMC=MTC,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案均可;

当Q4>Q>Q2时,MMC>MTC,选择第二种方案;

当Q=Q4时,MMC=MTC0,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案均可;

当Q>Q4时,MMC→∞,选择第三种方案。

(三)综合方案在国际排放权交易中的应用

由于三种方案具有各自的缺陷,将三种方案综合运用将有利于《京都议定书》的执行。综合方案的优势如下:

1.有利于解决配额分配与排放权交易问题

根据气候谈判达成的减排CO2终极目标,按照全球人均标准分配排放配额(排放权),使得全球绝大部分国家的现实排放量大大超过排放配额,此时不会存在“热空气”问题。而对于超出配额的排放量征收碳税,发达国家所征碳税应上缴全球多边基金,按历史人均累计排放量的价值补偿给发展中国家,使其用于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项目。对国际气候谈判中尚无法量化的或难以达成协议的减排问题,采用政策协调的方法加以解决使其进入减排的正确轨道。

2.有利于解决监测问题

解决监测问题是国际气候合作取得成功的条件,需要通过精确监测流量以区分“源”和“汇”,需要确保排放权交易受到严格的市场监测。并检测碳税的实施成效。

这里就提出一个问题,履行监测义务的是一个国际监测机构,国际监测机构有利于各缔约方达成一致,有效履行《京都议定书》,收集和评估信息,提高原始数据的质量,增加原始数据的价值,有利于国际条约的履行。

3.有利于解决履约问题

采用综合方案增加了各缔约方的选择余地,容易适应各个国家的不同情况,从而降低了国际气候合作的博弈难度,更容易达成纳什均衡的气候合作机制。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对各种排放气体和项目进行合理折算,提高减排数据的精确度,增加《京都议定书》监测制度体系的可信度,减少减排投资项目的阻碍。

4.有可能形成纳什均衡的最优战略

综合方案可以借鉴农产品价格支持制度的做法,各国政府通过气候谈判设定排放量和目标价格,一方面设立排放限量、并创建国际排放权交易系统;另一方面,通过国际协议规定排放许可证的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如果交易价格高于最高价格,则企业可以按照最高价格从政府手中购买新的许可证。相反,如果交易价格低于最低价格,则政府可以用较低价格直接从市场上购回许可证。最高价格可以有效地限定购买许可证的成本,使企业有把握确定其减排成本。最低价格可以防止许可证贬值和“通货膨胀”,并保证南方国家和北方国家的收益达到均衡,从而实现公平原则。最高价格不应设定过高,并应允许企业在减排成本非常高的情况下退出系统,转而使用政策调节。

综上所述,综合方案结合了限量体系、价格体系、管制体系的各自优点,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各自的不足。因此,综合方案最有可能形成纳什均衡的最优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