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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CO2排放权交易实践:政府积极参与,民间更积极

【摘要】:《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生效起,日本环境省于2004年已公布的CO2国内排放权交易的实行安排,开始实施。日本民间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相对高于政府的实践。之后,形成了由政府机构、研究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多种机构和单位参与的中国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的工作。巨大的成本差,促使中国企业正在成为全球排放权交易最大的卖主。

(一)欧盟碳交易市场

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EUETS)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这种贸易机制是一种欧盟内部交易的机制,机制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近1.2万个工业排放实体,这些实体201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欧盟总排放量的45%以上。分析家估计,贸易市场的总规模每年可达50亿~100亿欧元。

EUETS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是试验阶段;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这一时期恰好是《京都议定书》正式实施时期。

欧盟委员会将整个欧盟市场作为一个总市场来总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明确各个成员国的CO2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并规定各成员国政府应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取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指标,如果排放量超标,则须购买相应排放权,如果有剩余排放指标,则可以通过市场将剩余排放权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各国应严格监测并保证企业遵守排污指标,对那些超标排污的企业将处以重罚。自2005年开始,企业的CO2排放量每超标1 t,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自2008年开始,增大罚款力度,罚款将涨至每t 100欧元。

(二)美国碳交易市场

美国是实施排放权交易最早的国家,始于1976年。其限排和减排的最初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199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采用了基于市场的控制策略,在控制SO2排放方面实施了排放权交易。其基本思路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差异,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20世纪7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是美国实施排放权交易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以政府行政控制手段来保护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是成熟阶段,这一阶段政府的控制手段向市场交易过度并逐渐成熟。2003年1月,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正式挂牌营业。10多家美国大公司达成协议,同意作为创始成员参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通过买卖温室气体排放指标来减少排放量。

(三)日本碳交易市场

早在《京都议定书》确立之前,日本政府经过计算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5%的排放,而在议定书上最后承诺减排目标是6%,并且也是较早批准议定书的国家。从2003年1月起,日本政府同有关企业、工厂合作,致力于CO2的假想国内排放权交易。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实施了碳汇和CO2交易的模拟试验,试验参加者包括个人和各行各业,以日本开发和交易模拟软件为基础,使用计算机完成排放权交易。

日本政府制定的《日本生物能源国家战略》将生物能源纳入新能源范畴,期望其有助于实现《京都议定书》上的承诺目标。日本政府减排温室气体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议定书》中的三个机制,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排放权。

早2004年以前,日本政府主要是观察产业界的自主减量情况,并未提出明确的方针。《京都议定书》自2005年2月16日生效起,日本环境省于2004年已公布的CO2国内排放权交易的实行安排,开始实施。该市场采取企业资源参加的方式:参加者可获得勇于削减CO2排放的设备投资补助金,同时将设定与补助金数额相应的排放限额。将排放量控制在限额内的企业可以出售剩余的排放权;超出排放限额的企业则必须购买排放权,如果进行交易后仍然未能满足排放要求,将被处以退还部分补助金的处罚。工厂、办公室的直接排放和用电、供热所致的间接排放都将列入排放限额的计算对象,营业用车和通勤用车的排放则不计算在列。

日本民间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积极性相对高于政府的实践。早在签订《京都议定书》之前,日本的大公司就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京都议定书》签订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进一步活跃起来。

(四)中国碳交易试点

中国的CO2人均排放量大大低于全球平均水平,但年排放总量却超过全球总量的10%。尽管按照《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没有承担具体减排指标义务,但在国际气候合作中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签署和批准了《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并承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2005年的18.2%提高到20%。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不参加减排为由而退出《京都议定书》,迫使中国进行所谓“有意义的参与”,承诺所谓“自愿性减排目标”,使得国际气候谈判进程严重受阻,给中国减排的压力也愈发增大。

中国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始于1991年4月,至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之前,并未真正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1997年,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支持下,美国环境保护协会与我国的研究机构开始进行总量控制下在我国实施排放权交易可行性的理论研究。之后,形成了由政府机构、研究机构、企业、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多种机构和单位参与的中国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的工作。直到2002年3月,我国才正式引进排放权交易机制。

从减排成本上来说,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国家高5~20倍。巨大的成本差,促使中国企业正在成为全球排放权交易最大的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