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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气候谈判中的合作障碍及影响

【摘要】:日本是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中国、俄罗斯,居世界第四位的排放大国。尽管形成了国家气候谈判的三大阵营,但是由于各国国情迥异,还存在着集团内部国家、集团之间国与国交叉矛盾、纷争的局面。2001年,IPCC第三份报告表示,有“新的、更坚实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与全球气候变暖有关,全球变暖“可能”由人类活动导致。

(一)谈判各利益集团的立场

国际气候谈判过程中,以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国政治立场为主要决定因素,形成了以美国为首的“伞形国家”集团、欧盟和由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之间三足鼎立的格局。

“伞形国家”政治上较为松散,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以及其他非欧盟国家等。这些国家是能源消耗大国或温室气体减排压力较大的国家。

美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4%,却排放占世界排放量的25%的温室气体,是能源使用第一大国。加拿大的能源使用量也相当大,以仅占世界人口的0.5%,排放量占据世界第八位。日本是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中国、俄罗斯,居世界第四位的排放大国。由于这些国家能源需求大,节能减排必然影响其经济的发展,因而都反对立即采取减排和限排措施,主张弹性减排机制,赞成通过国际碳排放贸易和吸收碳汇来缓解国内减排压力。反对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的主张,认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应承担减排义务。

欧盟国家经济发达,人们更加关切环境状况,政府以及国民环保意识较强,成为了国际气候谈判的发动者,和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限排的推动者。

“七十七国集团加中国”大多是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承担全球气候变暖历史和现实责任,并且应率先减排,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节能减排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支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要求自身国家经济的发展空间。

尽管形成了国家气候谈判的三大阵营,但是由于各国国情迥异,还存在着集团内部国家、集团之间国与国交叉矛盾、纷争的局面。由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会触及各国的经济利益,使得整个气候谈判成为了高度尖锐复杂的国际谈判。

(二)减缓气候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建立并使各国签署《公约》并非一帆风顺。由于气候变化的原因与人类近200多年的工业化发展密切相关,特别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大量使用能源排放CO2等温室气体,导致全球气候变化的结果,因此,不同的国家履行《公约》的责任有所区别。需要发达国家承担历史的责任和现代的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的帮助。

减缓气候变化的焦点是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如何协调关系的问题。

气候变化的“罪魁祸首”是大量排放温室气体,而温室气体排放的来源是能源的生产和消费。而能源恰恰是当前甚至是相当长时间内各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动力,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在减缓气候变暖的同时,也大大限制了一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减缓气候变化与经济增长之间陷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当中。

(三)影响国际气候合作的因素

1.气候变化的结论及对未来影响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的原因一直以来并没有达成科学上的完全的共识,尽管IPCC已发表四次评估报告,每一次的报告都对气候变化以及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的关系做出判断,但用词是非常谨慎的,例如,1990年的第一份报告仅仅是向人类警示了气温升高的危险。1995年的第二份报告指出:“证据清楚地表明人类对全球气候的影响。”但并没有说明影响的程度。2001年,IPCC第三份报告表示,有“新的、更坚实的证据”表明人类活动与全球气候变暖有关,全球变暖“可能”由人类活动导致。“可能”表示66%的可能性。2007年2月2日,第四份报告指出,气候变暖已经是“毫无争议”的事实,人为活动“很可能”是导致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很可能”表示90%以上的可能性。

直至目前,在科学界以及政界,依然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是人类的活动尤其是工业革命之后人类大量使用能源排放温室气体造成气候变暖的,而持相反结论的人认为气候变暖是自然形成的,是“毫无由来的恐慌”。当然反对派中也不排除由于担心减排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而持有的意见。

2.减排成本

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成本是影响气候谈判进程的最主要因素,因为减排成本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利益。减排成本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潜力、自然条件、人口增长等密切相关。

3.温室气体的排放特征

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有很大的差距,从而各国排放温室气体的额度也有很大差异,减排对每个国家造成的影响也就不同。单一的减排、限排指标难以满足每个国家的利益。每个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谈判过程中都力争达成有利于本国利益的分配方案。例如,发达国家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排放量,希望以现有的排放量为基础来分配减排量。与此相反,由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远低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往往强调以人均排放为基础来制订分配方案。

4.国际合作制度的软弱性

一般来讲,国内法律制度具有约束个体行为的强制力,而国际法往往不具备强的约束力。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要制定所有国家一致同意的国际合作协议,尽管有种种关系和压力推动所有国家参加协议,但是每一个国家是否参加,最终还是取决于自己的国家利益。这就是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问题。2001年,美国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就是典型的例子。

5.执行惩罚机制的力度较弱

在集体行动中,往往存在搭便车和履约行为,由于不存在国际性的中央政府,难以制定极强硬的规范国际秩序的法律,也就难以实施惩罚机制,执行力度较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