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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合作对经济的影响

【摘要】:《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作为一个国际环境协定,其意义及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其协议本身,对全球经济及政治的影响逐渐显露。但是,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结构的特点,国际气候合作制度的产生同样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需求的减少将导致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渐低,进而减少OPEC国家的收入,减排量越高,对石油的需求越少,对OPEC国家的经济影响就越大。

《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作为一个国际环境协定,其意义及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其协议本身,对全球经济政治的影响逐渐显露。《京都议定书》的三个灵活机制的实施,是通过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得以实现的,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国际市场资本流动以及跨国公司的经济往来实施三个灵活机制,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

(一)对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1]

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与各国的经济增长有密切联系,所以,减排限排必将影响各国经济福利的总体水平。由于《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规定了减排义务,减排行动涉及能源的使用和能源价格,所以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不同。

1.对发达国家的影响

发达国家履行减排、限排义务,在现有能源使用技术水平下,必然给经济增长带来损失。《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允许发达国家实行排放权交易,将使这种损失有所减少。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实施CDM项目,发达国家可以以较低的排放成本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而获得减排份额。当使用能源的效率有所提高,提高能源效率会对损失有所补偿,甚至会取得收益。另外,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过程中带来了正的外部性影响,如有利于人类的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生物的多样性保护等收益。

各个发达国家的影响也不尽相同。美国的损失相对于欧洲和日本来说,略为高些。按照美国的估计,其成本可高达GDP的4%,而且还会造成400万个就业机会的损失。这主要是因为美国的人均能源消费量高,碳排放量超出欧盟和日本的1倍,同时,美国经济外延扩张的物理空间很大,人口不断增长,对碳排放的需求超过其他发达国家。大规模减排,对经济和人们的生活水平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欧盟和日本的经济发展已经趋于饱和,因土地面积的约束和人口增长趋于停滞,物理扩张的余地十分有限。但是,日本的能源效率已经处于较高水平,因而减排温室气体的单位成本较高。欧盟由于奉行高能源税政策,能源效率同样很高。减排的单位成本也较高。

2.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的具体指标限制,同时,还将获得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的援助,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总体上的影响是促进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但是,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结构的特点,国际气候合作制度的产生同样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产生影响。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发达国家的经济影响可以通过国际贸易直接传递给发展中国家。而且,不同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影响也有所不同。

首先,对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国家而言,主要以出口石油为收入来源,而当今石油恰恰是解决发展必不可少的主要能源,石油含碳量比较高,如果发达国家减排限排,直接的影响就是减少石油的使用,对石油的需求减少影响石油的进口量。需求的减少将导致国际市场的原油价格渐低,进而减少OPEC国家的收入,减排量越高,对石油的需求越少,对OPEC国家的经济影响就越大。当然,OPEC国家可以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开辟新的市场来增加石油出口,由于发展中国家没有限制温室气体减排,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石油的需求会逐渐增多。这样就抵消了由于发达国家的进口减少而带来的损失。

其次,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发达国家由于履行《京都议定书》责任而减少石油等高碳产品进口的情况下,发达国家高碳产品的出口价格将有所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由于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下降,发展中国家将从燃料价格降低,增加高碳产品的出口和转让环境友善技术中受益。通过CDM项目,发展中国家将获得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的援助,从而受益。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处于从属地位,取决于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的高低。当发达国家减排的成本较高,发达国家将会通过CDM项目将资金和技术转移到减排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发达国家通过技术改进和增加国家碳汇而使减排成本降低,则发展中国家将很难获得减排的资金和技术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因此,CDM项目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促进作用将十分有限。

3.对各国部门经济影响

受到实施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影响最大的是能源,与能源相关的行业包括林业、石油业、煤炭业、汽车业以及相关行业。增加碳汇的主要途径就是造林和森林保护,林业和土地利用的碳汇功能将受到社会的关注,从而将增加公共和私人部门的投资

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矿物能源的生产、消费受到影响,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尤其是煤炭行业以及产品能源强度高的原材料部门如钢铁、水泥、建材等将更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由于限制森林采伐以减少植物碳素释放到大气中,森林采伐和木材行业的发展将受到限制。

在能源生产部门,能源结构将发生变化。高碳含量的煤炭会受到限制,被碳含量较低的而且更为清洁的石油和天然气所替代。天然气的生产和消费将具有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因为它在矿物能源中碳含量最低,清洁特性最优。碳税和碳排放许可贸易会使低碳和无碳能源凸显一定的竞争力。风能太阳能可再生能源将在减缓气候变化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些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将会得到政府财力支持,或成为补贴对象,从而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

(二)碳泄漏问题

所谓的“碳泄漏”是指《京都议定书》中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减排过程中引起非附件一国家缔约方碳排放量增长的现象。产生“碳泄漏”的条件是发达国家将能源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发达国家,能源密集型产业如钢铁、水泥、建材、化工等已经逐渐被能源密度较低的产业,如金融服务业、高技术产业等所替代,从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碳泄漏”可能的后果是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增加抵消了发达国家的减排量,使得全球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并没有减少,也就没有达到气候合作的目标。研究表明,“碳泄漏”问题并不严重,生产的能源密度变化是产生“碳泄漏”的最主要的途径和因素。从净商品和服务出口的角度分析,大部分的“碳泄漏”最终流向附件一国家缔约方的终端消费。也就是说,非附件一国家缔约方排放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向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出口更多,同时从附件一国家缔约方进口较少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增加低能耗的高新技术能力,开发新能源以减少由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转移而来的国际污染转移的负面影响。

(三)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

按照经济学原理,资本的流动方向是由资本收益低的一方流向资本收入高的一方,资本在国际范围内寻求最低生产成本,以获得最高的投资回报。不同的国家减排的边际成本有很大的差异,这就促使国际资本将向减排边际成本低的国家流动。对于高减排成本的国家,在资本流出的过程中,可能导致汇率贬值,出口增加,而对于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可能导致资本流入,汇率升值,增加进口,刺激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尤其是在国际排放贸易制度的前提下,更会造成大规模资本的国际流动,从而造成国际汇率的变动。

(四)跨国公司的作用

作为国际直接投资的重要经营组织,跨国公司在温室气体减排中将在资金流动、技术转让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承诺减排量的主体是各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不同。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一些跨国赢利组织会对减排行为采取抵制态度和行为。他们往往以气候变暖证据不足为理由,提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应的减排协议都将导致失业率上升和产品价格上涨从而减缓经济增长速度,降低社会福利,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为了充分发挥跨国公司在减排限排中的作用,需要各国政府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保障。

(五)气候合作制度与WTO规则的冲突[2]

WTO是协调国际贸易,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国际市场自由贸易国际经济组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京都议定书》都与人类经济贸易活动关系密切,对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具有潜在的深远影响。国际气候制度与WTO之间必然存在着诸多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环境制度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

1.WTO的宗旨、原则及相关规定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负责国际贸易多边谈判,推动世界贸易发展的最大国际条约和组织机构,其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WTO的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发,降低贸易壁垒,取消歧视性的贸易往来,实现公平贸易,提高各缔约国的生活水平,推动实现世界贸易的自由化。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制定实施,WTO体系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日益提升,并受到普遍关注,因此,WTO在推动贸易自由化宗旨的同时,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基本目标之一。体现其宗旨的原则有以下三条:

第一,非歧视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各缔约国贸易政策一视同仁、对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一律平等。非歧视性原则是通过最惠国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来实现的。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所有缔约国的贸易待遇都必须是同样的,如果一国给任何一国减低、豁免关税或提供优惠政策,该国也必须给其他的缔约国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所有缔约国的人民和企业与本国公民和企业在经济上同样的待遇,这种待遇主要包括税收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的开放等,以保证缔约国产品与本国产品以同样的条件竞争。

第二,降低和最终取消贸易壁垒的原则。WTO规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发展。但面对各国的现实只能采取逐步和局部降低贸易壁垒的办法。

第三,磋商调解原则。WTO规则强调缔约国之间通过磋商调解,而非报复制裁的方式解决贸易争端的原则,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和办法。

2.《公约》与WTO规则的冲突表现

《公约》与WTO规则实质上是两个基于完全不同价值标准的国际规则体系。WTO的基本目标是实现世界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公约》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全球气候系统,减缓气候变暖。从实施手段看,WTO针对政府失灵,主张消除保护主义的贸易壁垒;《公约》针对的是市场失灵,主张争取政府介入,通过经济手段和政府行政措施,促进环境目标的实现。具体来看,《公约》与《京都议定书》可能与WTO规则发生冲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国内政策措施。针对《京都议定书》的具体减排义务,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将在国内采取一系列促进减排的政策措施,这些包括税收、补贴、环境标准等政策的实施可能带来一定的贸易影响,与WTO规则发生冲突。

首先是补贴,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具有正的外部效应,通常的做法是国内政府通过补贴来补偿开发者所未获得的利益。但在WTO规则中,政府给予本国企业的财政支持,即补贴,是被禁止的。

其次是能源效率标准,能源效率标准是指政府通过为产品制定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以鼓励节能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政策措施。能源效率标准是一种指令性的强制标准。如果政府制定的能源效率标准对所有生产商不是一视同仁的,而是为了偏向本国企业,打击外国企业,则视为违反了WTO规则。

再次是生态标志,生态标志指的是通过在产品上附加标识,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相对其他同类产品对环境比较有利,让消费者自己选择,以此鼓励生产者采用生态标志,以避免丢失市场份额。和能源效率标准不同,生态标志是自愿而非强制的,更易于被企业所接受。但是,从国际贸易角度看,基于产品和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的生态标志是否符合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还是构成事实上的技术壁垒可能引发争议。另外,政府在建立生态标志的标准时,在不考虑出口国环境的情况下,可能会抬高环境标准,造成非关税壁垒,从而对国外同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限于经济和技术能力,其往往很难使自己出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达到发达国家的要求,因此很容易受到这种潜在贸易壁垒的影响。

再次是碳税,碳税是指根据产品加工过程所排放碳的多少收税的一种环境税收。碳税往往采用能源税的形式,直接计算在能源价格中。通过能源价格的提高,促进节能和燃料转换,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但是,这种碳税在实施过程中也与WTO规则发生冲突。因为,政府一旦单边引入碳税,提高了能源以及能源密集型产品的价格,如果国外产品没有和本国产品征收同样的碳税,则碳税将改变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竞争时的相对生产成本,降低了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政府将采取措施降低这种负面影响。通常的做法是,对一些能源密集型企业豁免或降低税率,或者采用边界调节税,即出口国对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予以退税,进口国对外国生产的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使税收标准达到与本国产品同样的水平。但边界调节税与WTO规则发生冲突。因为,边界调节税是一种认为增强本国产品竞争优势的做法。

最后是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是以公开、公平、透明为原则的,但政府采购政策一旦引入了环境因素,环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就可能有利于本国供货商,而使国外供货商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违反了WTO的非歧视性原则。

(2)灵活机制。《京都议定书》三个灵活机制即联合履行(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机制,对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完成减排义务至关重要。但是,这三个机制作为一种环境领域的国际创新机制,可能与WTO规则发生冲突。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国内在分配初始排放权时,往往将大部分排放权无偿分配给生产企业,这种无偿分配可能构成一种补贴,补贴在国际贸易中是一种不平等竞争的方式。其次,在排放贸易在体系的运作中需要大量的服务,这些服务往往无需政府参与,而是由私人部门提供,提供服务部门如果不能平等对待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就会造成不平等竞争,不符合WTO规则。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国际和国内排放权贸易市场中,新加入的企业往往因为没有排放权而无法经营,这恰恰违反了WTO规则中的最惠国待遇。

(3)碳汇。所谓碳汇是指自然界中碳的寄存体。与之相对的概念是碳源,是指自然界中向大气释放碳的母体。具体而言,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CO2的过程、活动、机制。它主要是指森林吸收并储存CO2的多少,或者说是森林吸收并储存CO2的能力。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在降低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特作用。《京都议定书》之后的波恩会议和马拉喀什会议确定了使用碳汇额度的具体数量。增强碳汇以及减排土地利用引起的碳源排放是履行议定书规定义务的重要途径。一般而言,在国内支持农业生产的政策中许多是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减排或增汇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和政策如果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产量或是该种农产品在国内或国外的价格,则可能与WTO规则下的农业协议发生冲突。

(4)争议解决和强制机制。WTO在处理与贸易相关的气候政策所引发的争议时,可能会造成两个规则体系之间的紧张关系。为此,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1996年的报告中建议,如果争议双方都是WTO成员和环境协定的缔约方,应该首先由多边环境协定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如果一方不是多边环境协定的缔约方,就只能用WTO争议解决机制来解决。但WTO应该尽量避免卷入单纯的环境争端。即使进入WTO争议解决程序,也应该尽可能通过调节或第三方帮助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