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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服务产品制度安排

【摘要】:表3-3提供气象服务产品的制度安排A区域。如我国的大多数气象服务产品都是由政府来安排和生产的。在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国家气象部门同时提供公益性气象服务产品和私人气象服务产品,并且允许私人部门公平参与私人气象服务产品市场的竞争。在我国,因为私营气象组织非常弱小,因此尚未出现政府向私人部门采购气象服务产品的现象。在气象服务领域,这种情形基本没有。

根据上文对于气象服务产品的生产者与提供者的不同的分析,可以将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分为四大类型,如表3-3所示。

表3-3 提供气象服务产品的制度安排

(1)A区域。此时,政府同时扮演了提供者(安排者)和生产者的角色。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自身既是提供者又是生产者;二是政府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例如,在美国,州政府常常和市镇或县政府签订合同,付费给后者以提供某些社会服务等。在气象部门,很难看到政府间的这种形式,常见的是上级部门以布置任务(或行政命令)的形式来让下级部门完成某种任务。如我国的大多数气象服务产品都是由政府来安排和生产的。

(2)B区域。生产者是政府部门,提供者是私人部门。这种情形较少,如歌星开演唱会,私人部门的组织者可能会出钱向政府购买由警察局提供的安全服务。在气象服务领域,船舶、飞机导航、企业经营决策气象服务个性化产品、保险期货商业庆典、防雷检测等气象服务产品可能都属于这种类型,如某私人组织需要某种气象服务,可以向国有的气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此时生产者为政府部门,而提供者为私人部门。

(3)C区域。生产者为私人部门,安排者是政府公共部门。这种情况涉及标准的政府采购等形式,包括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等。在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国家气象部门同时提供公益性气象服务产品和私人气象服务产品,并且允许私人部门公平参与私人气象服务产品市场的竞争。那么,针对一些气象服务产品,政府也可以向私人部门采购。在我国,因为私营气象组织非常弱小,因此尚未出现政府向私人部门采购气象服务产品的现象。

(4)D区域。生产者和安排者都是私人部门。这种情形也较少,一是志愿服务,如希望小学;二是自我服务,如“养儿防老”式的保障功能等。在气象服务领域,这种情形基本没有。

在未来,随着我国气象行业的进一步的发展,可能会出现大量的私营组织。在气象服务产品的供给上,很可能出现公私部门“并行式”供给,即国家气象部门同时提供公益性气象服务产品和私人气象服务产品,私人部门主要提供私人气象服务产品,允许私人部门公平参与私人气象服务产品市场的竞争的状况,也就是所谓的英法模式。在这种情形下,一些私人产品、俱乐部产品及公共资源等产品可能会由私人部门来提供,政府的气象部门主要提供纯公共产品及部分准公共产品、少部分私人产品等。这样,将有一些气象服务产品位于C区域。

而私人组织囿于自身的能力限制,可能向政府部门购买一些初级的气象产品,如有关降水、气温、湿度等较初级的天气信息,然后利用其营销优势、市场信息优势和精细化服务优势等,对初级气象信息进行加工,出售给消费者。这样,就出现了位于D区域的气象服务产品。

可将目前及未来气象服务领域的产品的供给形式分别用表3-4、表3-5表示。

表3-4 目前气象服务产品的制度安排

表3-5 未来气象服务产品可能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