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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分类: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摘要】:表3-1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分类*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竞争性并非是普遍的,仅当消费者的数量超过一定的数量后,可能会出现“拥挤”效应,从而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变得具有竞争性。第二和第三类都可认为是准公共产品;第四类产品是纯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的分类,一般有三种:一是关于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分类;另一种是关于混合产品(mix goods)和公共中间品(public intermediate goods)两种特殊类型的产品的讨论;第三种是关于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分类(黄恒学2002)。

1.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根据产品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种特性,可以做如下分类,如表3-1所示。

表3-1 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分类

*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竞争性并非是普遍的,仅当消费者的数量超过一定的数量后,可能会出现“拥挤”效应,从而会影响其他人的消费,变得具有竞争性。

在表3-1中,除了第一类产品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属于私人产品;其他三类产品都可称为公共产品。其中,第二类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但具有非竞争性,可视作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第三类在消费上具有一定条件下的竞争性[3],但具有非排他性,可看作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第二和第三类都可认为是准公共产品;第四类产品是纯公共产品。

(1)纯公共产品。指的是严格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条件的产品。尽管有人认为纯粹的公共产品是很少的,但国防和电视节目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2)俱乐部产品。其特点是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却较容易实现排他。典型例子如公共游泳池电影院图书馆等。这种产品有两个条件,一是使用或者消费的共同性,二是排他性。当消费成员超过一定的数量后,就可能发生拥挤现象,从而破坏了其非竞争性的特征,因此必须限制其使用者数量。因此,也有人认为,“俱乐部产品是可以排除其他人消费的一种拥挤性质的公共产品”(刘宇飞2000)。

(3)公共资源。其特点在于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即不付费者不能被排除在消费之外,如公共牧场、公共渔场等。对公共资源产品而言,因为具有向任何人开放的非排他性,意味着在公共资源的消费过程中,个体消费的增加可能会给其他人带来负外部性,即消费者超过一定量后会出现“拥挤”问题,尽管消费者本身也需要承担自身行为的成本,但不承担其自身行为所带来的外部成本。

2.混合产品和公共中间品

混合产品的概念众说纷纭,但一般人们认为,混合产品就是具有较大范围的正外部效应的私人产品,或同时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和私人性质的产品。这些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不完全的,如教育、卫生、科技等(刘宇飞2000)。

公共中间品指的是未被最终消费,而是被用作投入,进入生产过程的公共产品。也就是说,此类产品不仅仅是用于单纯的消费,更被用于生产过程。

有关混合产品的更深入的讨论请参见平新乔(1992)、刘宇飞(2000)等,关于公共中间品的更详尽的分析请参见刘宇飞(2000)等。

3.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

严格意义上说,所有的公共产品都是地方性公共产品。如蒂鲍特认为:“正如我们可以将消费者看做是走到一个私人市场地点上购买其物品一样,……,我们将他置于一个社区中,社区服务的价格是在该社区中确定的,……,消费者不可能回避显示其在一个空间经济中的偏好。”(阿特金森等1995)按此说法,萨缪尔森关于公共产品的最初表达实际上成了一个特例。

更多的探讨,请参见阿特金森等(1995)的论述。

4.公共产品分类的判定过程

这里主要依照第一种方法——关于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分类,对气象服务产品进行分类。首先要看该产品是否存在竞争性,然后看其是否具有排他性,具体判定步骤可以用图3-1表示。

图3-1 纯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公共资源及纯私人产品的判定步骤

这里将气象服务产品分类可以归纳出四种类型的产品,一是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私人产品,如食品、服装等;二是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如国防、治安等;三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俱乐部产品,如公共游泳池、图书馆等;四是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资源,如公共草场与公共渔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