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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遗迹的保护和价值

【摘要】:4.矿业遗迹的保护矿业遗迹是人类矿业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抢救现存的重要矿业遗迹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当今世界在自然和文化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2003年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的广东佛山西樵山国家地质公园也将明代采石遗迹列为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对象。

1.矿业遗迹

矿业遗迹也称矿山遗迹,是指在矿业开发过程中遗留下来的踪迹和与采矿活动相关的实物,具体主要指矿产地质遗迹和矿业生产过程中探、采以及位于矿山附近的选、冶、加工等活动的遗迹、遗物和史籍。

2.矿业遗迹的类型

按其自然和人文双重属性,矿业遗迹包括:

(1)矿业开发史籍

矿业开发史籍是指能反映重要矿床发现史、开发史及矿山沿革的记载和文献

(2)矿业生产遗址

矿业生产遗址是指大型矿山采场 (矿坑,矿硐)、冶炼场、加工场、工艺作坊、窑址和其他矿业生产构筑物,废弃地,典型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遗址等。

(3)矿业活动遗迹

矿业活动遗迹是指矿业生产 (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加工、运输等)及生活活动遗存的器械、设备、工具、用具等,包括探坑 (孔、井),采掘、提升、通风、照明、排水供水、半截工具、安全设施及生活用具等。

(4)矿业制品

矿业制品是指珍贵的矿产制品、矿石、矿物工艺品。

(5)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

历史纪念建筑、住所、石窟、摩崖石刻、庙宇、矿政和商贸活动场所及其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

(6)矿产地质遗迹

典型矿床的地质剖面、地层构造遗迹、古生物遗迹、找矿标志物及提示矿物、地质地貌、水体景观,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矿山动力地质现象 (地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遗迹。

3.矿业遗迹的分级

矿业遗迹按其典型性、稀有性、观赏性、科学和历史文化价值及开发利用功能等,分为珍稀级 (一级)、重要级 (二级)和一般级 (三级)三个级别:

(1)珍稀级 (一级)

①在世界范围或全国范围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

②能为世界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③具有代表当时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2)重要级 (二级)

①具有区域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

②能为国家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③具有代表当时全国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3)一般级 (三级)

①具有地区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

②能为世界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③具有代表当时地方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4.矿业遗迹的保护

矿业遗迹是人类矿业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倾向,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甚至诱发地质灾害,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许多珍贵矿山遗址和遗迹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甚至荡然无存。

近年来,加强了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对停采矿区进行土地复垦与再利用等一系列措施,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对重要矿山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还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和抢救现存的重要矿业遗迹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当今世界在自然和文化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于1972年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通过, 1975年正式生效以来,先后已有波兰、法国、玻利维亚、墨西哥、德国等国家的矿山,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列入 《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保护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普遍价值和重要意义的矿山遗址的典范。1987年中国原国家地质矿产部在 《关于建立地质保护区规定的通知 (试行)》(地发 [1987]311号)中,首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提出对包括采矿遗址在内的地质遗迹建立保护区。2000年国家国土资源部下发了 《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0]77号),将 “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作为地质遗迹景观主要内容之一。2000年作为我国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之一的四川自贡,特 “保存有世界最早的采盐油气井”被列为 “主要人文景观”。2003年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的广东佛山西樵山国家地质公园也将明代采石遗迹列为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对象。

建设矿山公园是使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业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和永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既可以充分展示我国社会文明史的客观轨迹和灿烂文化,为人们提供游览观赏景观,为科学活动提供考察和研究对象,同时对矿业城镇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