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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职业生涯发展与就业创业指导

【摘要】:即大部分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自主择业”,根据个人能力条件参与市场竞争,而不再是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其就业。如双方达成协议,则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每年根据毕业生的资源状况和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制定年度方针、政策或指导性就业计划,高校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派遣毕业生。

1.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演变及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统包统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3个发展阶段。

(1)统包统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毕业生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由国家统一调配,安排到国家最需要的行业和领域。在这一时期,就业被叫作“分配”,这一制度在人才奇缺、大学毕业生供不应求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变化,统包统分的大学生就业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

(2)供需见面。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改革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了改革大学招生和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要求,并从1986年起,将原来由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主管的编制高校毕业生各分配计划的工作交国家教委(现教育部)主管。于是,国家教委提出各高校分给各部门、各地区的毕业生计划——切块计划,各高校再通过与用人部门、地区“供需见面”的方式落实分专业、分用人单位的调配方案。这种“供需见面”活动对沟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相互间的了解与协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因而立即受到了高校和用人单位的广泛欢迎和大力支持。

(3)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从1986年起,国家教委组织力量对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调研,并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做了充分的论证,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于1989年开始实施。该方案提出高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有关部门在4年多的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纲要》明确指出: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要采取综合配套、分步推进的方针,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体制,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改革中的政治体制、科技体制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即大部分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自主择业”,根据个人能力条件参与市场竞争,而不再是依靠行政手段由国家保证其就业。高等学校在这一体制下,应将就业的主动权交还给大学生自己,学校在就业活动中只是中介,主要提供就业指导方面的服务。

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就业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毕业生可了解用人单位概况(包括使用意图、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培训制度和事业发展前景等情况);用人单位则根据要求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如知识、专业水平、能力、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决定是否录用。如双方达成协议,则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有关部门根据大学生就业的特点确定了“市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大学生就业改革方向。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每年根据毕业生的资源状况和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制定年度方针、政策或指导性就业计划,高校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组织派遣毕业生。根据具体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每年都要制订当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2.就业制度

(1)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指人才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以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为基础内容,对其人事业务以及相关事宜所提供的一系列社会化服务。

毕业生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管理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关系、户籍关系等,并负责及时补充档案材料、接续工龄等。人事代理把原来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有助于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

适合进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类型是:通过双向选择,已同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技机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机构、各种中介机构等非国有单位和实行聘用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择业期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目前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准备复习考研的各类毕业生等。而实际上,我国现在的人事代理制度已经部分扩展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2)就业准入制度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由政府认定的考核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反映的是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水平,这跟学历、文凭都有明显的区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可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是劳动就业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有3条规定充分体现出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准入制度中的重要位置。第一,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1~3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鉴定机构将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第三,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能办理开业手续。由此可知,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职业技能公证的有效证件。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师、项目管理师、职业指导师、电子商务师、营销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企业培训师……

(3)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是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劳动合同与每一个劳动者息息相关,是每一个劳动者走上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都必须签署的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事项的条款。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如下。

①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表达意愿的机会。自愿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是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愿,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接受对方的条件。合同的期限、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合。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共同协商讨论,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原则是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重要原则。其内涵是:第一,劳动合同主体必须合法,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机构组织,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劳动合同内容必须合法,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的具体劳动权利与义务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第三,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劳动合同必须要有规范的文本,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

(4)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制度。

按照我国颁布的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一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职业而要求就业的一般城镇居民,包括高校毕业生,要到地方政府劳动保障局系统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各市、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和城镇各街道劳动管理科、职业介绍所)进行登记,领取求职证。劳动者进行登记后,就取得了合法就业资格。这是政府介绍就业的前提,也是对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先决条件。

目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对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干部和毕业生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

(5)失业保障制度。

失业,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供大于求时的必然现象。我国过去的几次“待业”高峰,实际上就是失业。在就业政策方面,国家不仅鼓励竞争就业、择优上岗,而且保护就业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对于能力低、身体弱、年龄大的劳动者,在其失业后,发放一定的失业保险金和救济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和劳动能力,使他们能在适宜的条件下再次就业。

失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公务员报考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考虑到我国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列入公务员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考试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分为以下7个步骤:制定录用计划、公告、报名、考试、考核及体检、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核备案。

3.就业政策

就业政策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有关就业方面的法规,二是就业方面的措施、办法。因此,就业政策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着两方面作用:一是导向作用,就业政策可以引导毕业生正确地选择择业道路,少走弯路,提高就业满意率;二是保护作用,就业政策能够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就业的公正性。党和政府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相关大学生就业政策。

(1)就业法律法规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

(2)就业措施、办法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各地区也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出台了针对性更强的就业政策。每年年底,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次年具体的就业政策。一系列就业政策均可通过教育部官方网站查询。

(3)特殊政策规定。

① 取消大学生就业的户口限制。教育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入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

② 在教育系统就业的规定。凡进必考。

③ 结业生就业的规定。结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向用人单位一次性推荐或自荐就业,找到就业单位的,可以派遣,但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单位接收的,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肄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

④ 关于改派的规定。毕业两年内找到工作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均可回学校办理改派手续。

⑤ 关于见习期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见习期不超过一年。

⑥ 对毕业时未就业的毕业生的规定。一是其档案、户籍回原籍,二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⑦ 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教师特聘岗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的规定。相关部门已有明确规定,每年还要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