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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革命老区失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摘要】:2002年,全县共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人员1196人,有81人享受失业保险金。初步建立起覆盖城镇全部职工,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承担,救助与再就业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新型的失业保险制度。此后,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失业保险金征缴困难,至2011年,佳县有1100人参加失业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国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佳县大部分国营、集体企业实行了重组、兼并、拍卖,多数企业职工下岗。为了保障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尽快实现再就业,1986年,县劳动服务科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开始在全县国有企业内征收失业保险费。同时,积极探索覆盖城乡救济与再就业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相统一的新型失业保险制度。1996年,为100多名下岗职工发放生活救济金5.9万元。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险范围扩大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保费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总工资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1999年,佳县参加保险996人,收缴保险费2.1万元。2000年参加失业保险的有65家企业共1860名职工,为350名下岗职工发放生活费10.6万元。2001年参加失业保险1992人,收缴保险费4万元,全县89人领取下岗失业生活费。2002年,全县共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人员1196人,有81人享受失业保险金。2003年8月,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将民营企业、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原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由2%提高到2.5%,是年,全县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有37人,发放生活费9.35万元。2005年有158个单位、4632人参加失业保险,共收保险费106万元。为了进一步搞好失业保险工作,2006—2007年,对全县县乡事业、企业单位职工进行重新调查摸底,并造册登记,全县6610人参加了失业保险,比2005年增加1978人,累计征收失业保险金6.1万元。初步建立起覆盖城镇全部职工,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承担,救助与再就业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新型的失业保险制度。此后,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失业保险金征缴困难,至2011年,佳县有1100人参加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