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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相关文件编写指南

【摘要】:企业注册成立时,不同的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登记材料也不同。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企业注册成立时,不同的组织形式需要提交的登记材料也不同。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经营场地证明(租赁合同和房产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

(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包括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企业住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人以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