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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中形态的重要性与定义

【摘要】:由此可见形态是实物的基本属性,决定人对实物的认知。创造形态是进行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形状 第二章第一节中作为基本视觉要素对形状的定义已经做过阐述,形状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几何学概念,表现物体具体的造型或表面轮廓。而体形则是表示体的形状。因此形态的概念较形式更加宽泛,形状则是更为具有表象性质的形式要素。形体则是形式、形态和形状的载体之一,在建筑中另一个形式、形态和形状的载体是空间。

罗伯特·斯特恩说过:“建筑应该用浅显易懂的形态语言和独特的声音来倾诉。”弗兰克·劳埃德·赖特认为:“形态取决于实物本身的生长方式。”由此可见形态是实物的基本属性,决定人对实物的认知。创造形态是进行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1.形状、形体、形式与形态的定义

形状、形体、形式与形态是在学习建筑设计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名词,也是极易混淆的一组名词,甚至庞杂的各类文献中对其在建筑设计中的解释也存在差异。正确的认识相关名词的定义是进行建筑构图设计的关键

(1)形状 第二章第一节中作为基本视觉要素对形状的定义已经做过阐述,形状是一个非常具体的几何学概念,表现物体具体的造型或表面轮廓。形状是人们通过视觉识别物体、给物体按照形来分类的主要依据。形状是构图视觉要素之一,只用以形容物体的表征,不涉及材质、体量、色彩等其他内容。

(2)形体 是三维空间中的实体,是指具有特定形状的实体。而体形则是表示体的形状。

(3)形式 根据《建筑:形式、空间和秩序》中的解释“形式较形状而言是一个相对综合性的名词,具有多重含义,它可以指能够辨认的外观,也可以指某物担当的角色或展示自身的一种特定状态。在艺术和设计中,常用这个词来表示一件作品的外形结构,即排列和协调某一整体中的各要素或各组成部分的手法,其目的在于形成一个条理分明的形象”。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形式是指内部结构、外部形状、材质材料等的外部表现,以及其结合为一整体的原则。形式是外在可见的,同时又是集合的方式。

(4)形态 在《建筑形态构成》一书中对形态的定义如下“形态是物体的功能属性、物理属性和社会属性都呈现出来的一种质的界定和势态表情,是在一定条件下实物的表现形式和组成关系,包括形状和情态两个方面。有形必有态,态依附于形,两者不可分离。形态的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物形的识别性,另一方面是指人对物态的心理感受。因此,对实物形态的认识既有客观存在的一面,又有主观认识的一面;既有逻辑规律,又有约定俗成”。

2.相互之间的关系

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形状、形体与形式都是通过视觉可以直接观察到的物体的外部特征。而形态除反映表现形式外,也涉及物体的属性(功能、物理、社会属性),甚至还包括情感因素。

因此形态的概念较形式更加宽泛,形状则是更为具有表象性质的形式要素。

形体则是形式、形态和形状的载体之一,在建筑中另一个形式、形态和形状的载体是空间。

其在建筑构图学中的相互关系如图3-1所示。具体的分类关系参看本书各章节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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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构图中形态、形式、形状、形体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