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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庭的限定和生效规定

【摘要】:然而,这种特别法庭的作用和目的是事先被限定了范围的,因而它不能成为一般的和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庭。因此有一个条款规定:当事国在自章程生效之日起的七年时间内,可以不承认国际刑事法庭对该国国民所犯的战争罪行或在该国领土上发生的战争罪行拥有审理权。在发生危害国际和平和国际安全的情况下,安理会应当仍然是进行干预的主要机构。由120个国家通过的国际刑事法庭章程要等到60个国家批准它时才能生效,这大概需要好几年时间。

【法国(今日军队)》月刊10月号文章】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经过(作者 约安娜·斯科特)

建立国际刑事法庭是一个名叫古斯塔夫·穆瓦尼耶的瑞士人于1872年在提交给国际伤员救护委员会的一个报告中首先提出的。但这个想法曾长期未能成为现实。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才见到直接用国际刑法审判一些罪犯。1945年在纽伦堡和1946年在东京设立了两个国际军事法庭来审判战争罪犯。然而,这种特别法庭的作用和目的是事先被限定了范围的,因而它不能成为一般的和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庭。

1993年和1994年为前南斯拉夫的问题和为卢旺达的问题设立了国际刑事法庭,自此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主张才重新占据了首要地位。联合国大会通过1992年、1993年和1994年的三个决议,责成国际法委员会优先起草国际刑事法庭章程。该章程草案终于在1994年5月提交给联合国大会。

章程草案的起草工作一完成,联合国大会就决定设立一个委员会来负责审议国际法委员会所提交的草案文本,该委员会在1995年8月至19998年4月期间开了七次会议。经过协商下将下述条款写入了章程:

——将罗马法的诉讼程序纳入章程:设立一个预审庭。它的责任是保障被告的权利和监督检察官的行为是否合法,以限制甚至排除检察官滥用特权的可能性。

——为确认审理战争罪行法庭的权限而设定一个过渡时期。

对于战争罪行,存在出于政治目的而滥用法定管辖权的危险性。在过渡时期,法庭应确立自己的合法性和可信性。因此有一个条款规定:当事国在自章程生效之日起的七年时间内,可以不承认国际刑事法庭对该国国民所犯的战争罪行或在该国领土上发生的战争罪行拥有审理权。

——尊重安理会的特权。在发生危害国际和平和国际安全的情况下,安理会应当仍然是进行干预的主要机构。这一条款曾遭到不结盟国家集团和阿拉伯国家的反对。

——为“犯法”一词下一个准确的定义。这主要是要排除对胁从、见死不救这类客观上太难说清的概念提出控告的一切企图。

由120个国家通过的国际刑事法庭章程要等到60个国家批准它时才能生效,这大概需要好几年时间。

(傅松筠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