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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水源论证要求和典型行业论证补充要求

【摘要】:13.11.5.2部分典型行业(项目)论证补充要求对于高耗水、重污染行业、自来水厂和大型引水项目及河道内水利水电等,除进行常规水资源论证外,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补充分析相关内容。

13.11.5.1 特殊水源论证要求

特殊水源指污水再生利用水源、调整取水用途水源和混合水源。

对于污水再生利用水源论证,应在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其内容主要为可利用水量及其可靠性、水质及其稳定性。污水再生利用量一般为实际处理水量的50%~70%,最大不超过80%。

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水权转换等调整取水用途来解决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的,论证内容除水源论证的一般要求外,应增加节水或水权转换的可行性论证,并分析其约束条件的实施方案等。

采用混合取水水源的,应在各单一水源分别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效益总体最优为原则,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各种水源的取水比例,提出合理的取水方案。

13.11.5.2 部分典型行业(项目)论证补充要求

对于高耗水、重污染行业、自来水厂和大型引水项目及河道内水利水电等,除进行常规水资源论证外,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补充分析相关内容。

对高耗水重污染行业,如火电、钢铁、化工、石化及造纸制浆等,用水耗水量大或退水污染影响严重,应重点分析取用水的合理性及退水影响。取水合理分析应重点分析国家产业政策、资源合理配置方面。用水合理性分析应重点分析生产技术设备的节水效果、排污控制等。

自来水厂的论证,应重点分析取水影响和用水指标及取水合理性,提出增加供水后的退水处理方案及污水资源化建议。

大型引水项目及河道内水利水电项目等,应重点对区域水资源、水域生态、河流生态基流和对第三者的影响,并提出补救补偿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