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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评价的目的与原则

【摘要】:水资源评价是进行水资源规划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前期工作。水资源评价原则,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略有不同。水资源基础评价资料的代表性原则,即系列的时间代表性和空间代表性。水资源基础评价应强调其合理性原则,尤其是水量平衡原理。局部水源地应以区域或流域地下水资源评价为前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气象组织于1988年共同提出:“水资源评价是指对水资源的源头、数量范围及其可依赖程度、水的质量等方面的确定,并在其基础上评估水资源利用和控制的可能性”。水资源评价活动,应当包括对评价范围内全部水资源量及其时空分布的变化幅度和特点、水资源可利用量的估计,各类用水的现状及其前景、全区及其分区水资源供需状况及预测、解决供需矛盾的可能途径,并评价水工程措施的效益及负面影响,以及提出政策性建议等。水资源评价是进行水资源规划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前期工作。

水资源评价的目的是查清流域或区域水资源数量、质量和可利用量等基础成果,分析和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通过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摸清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并预测未来的可能变化趋势,为需水预测、供水预测、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提供分析成果。为制定水资源规划方案及水资源管理措施奠定基础。

水资源评价原则,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略有不同。

13.1.1.1 地表水评价原则

(1)一致性原则。水资源基础评价使用的水文要素系列,一般讲,年限愈长愈好,但当系列参差不齐,宜用相同长度的同步系列。如我国第一次全国评价时,规定系列为1956~1979年共24年同步期,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评价用的是1956~2000年和1980~2000年2个系列,一个为45年,一个为21年。这样有利于横向比较。

(2)代表性原则。水资源基础评价资料的代表性原则,即系列的时间代表性和空间代表性。

(3)不重复性原则。水资源基础评价时,由于分区、分类、汇总的需要,要将各项数据清列,如某区域的地表水资源量、还原水量、地下水资源量、重复计算量、水资源总量;入境水量、出境水量等。一般不把入境水量列入本区域的水资源总量中,即算清当地产水量。

(4)合理性原则。水资源基础评价应强调其合理性原则,尤其是水量平衡原理。

13.1.1.2 地下水评价原则

对于地下水资源评价原则,除了遵循上述地表水评价原则外,还有下列原则。

(1)空间原则。局部水源地应以区域或流域地下水资源评价为前提。局部水源地是区域或流域水文地质的组成部分。局部水源地地下水资源,同区域地下水资源是有密切联系的。在对整个地下水流域作粗略评价的基础上,再对局部水源地作出评价。

(2)时间原则。地下水资源评价应建立在地下水随时间变化的基础上。地下水的补给量、排泄量以及储存量均随时间变化。地下水资源的各种量属于随机变量。因此,在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时,应当强调是何种典型年份的地下水水资源量。一般说丰、平、枯水年份分别以保证率20%、50%、80%为代表。

(3)总体原则。地下水资源评价应以当地总水资源的分析为基础。流域的地下水是流域内总水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搞清当地总水资源的基本结构和关系,合理地计算地下水补给量、排泄量、储存量,从而算出比较符合实际的地下水可开采量。另外,地下水和地表水是互相转化的,应考虑它们的重复计算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