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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对南方屠戮与民族歧视的影响

【摘要】:[1]元朝统一中国后,又对南方民众实行严酷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而汉人、南人是被奴役的民族,是下等人,地位低下,在政治上、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和限制。元朝统治者对于汉人、南人的猜疑和歧视,走到了很极端的地步。在科举制度方面,对于汉人、南人的歧视也很明显。元朝统治者对于蛮子一类南人的鄙视之心定然更深。在任官方面,元朝对于南人的排斥也更彻底。

南宋后期,蒙古人与西夏、金、南宋,四个政权之间进行了复杂的斗争,结果蒙古人次第消灭了西夏、金和南宋。在这个过程中,蒙古兵对所征服地区进行了残酷的屠戮,越后被征服者所受的屠戮越惨烈。南宋最后被蒙古人灭亡,其中的赣闽粤结合区又几乎是南宋辖境中最后被征服的,故赣闽粤结合区在此过程中遭受屠戮最惨,灾难最为深重。[1]

元朝统一中国后,又对南方民众实行严酷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当时将全国民众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各等级之间政治、经济权益高下悬殊。蒙古人称为国人,地位最高,享有各种特权;色目人是西部各民族之人,包括粟特人、吐蕃人等,地位仅次于蒙古人,受到统治者的重用。这两个等级是上等人。而汉人、南人是被奴役的民族,是下等人,地位低下,在政治上、法律上受到种种歧视和限制。据清代著名学者钱大昕研究,“汉人、南人之分,以宋金疆域为断,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为南人,河南省唯江北淮南诸路为南人”。[2]也就是说,大体上原属于金国的人民是汉人,原属于南宋的人民是南人。四川行省本来也是南宋疆域,因为降服元朝较早,所以列为汉人,而不是南人,只有那些籍贯四川,但宋末避难于东南的人士,被视作南人。

汉人、南人所受的歧视和压迫,在政治上,主要体现在任官的限制。元朝廷在制定官职时,就明确规定,诸职位的正职由蒙古人担任,汉人、南人最多只能担任副职,即所谓“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借矣”[3]。一些重要的职位,只能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汉人、南人不得染指。所谓“天下治平之时,台省要官皆北人为之,汉人、南人万中无一二。其得为者,不过州县卑秩,盖亦仅有而绝无者也。后有纳粟、获功二途,富者往往以此求进。令之初行,尚犹与之,及后求之者众,亦绝不与南人”[4]。反映的就是这样的史实。这样的政治歧视,自忽必烈之后一直执行,直到元顺帝后至元三年(1337)夏四月,还下诏规定“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访司及部府幕官之长,并用蒙古、色目人。禁汉人、南人不得习学蒙古、色目文字”[5]。连蒙古、色目文字都不能习学,上等人与下等人的界限真如天隔!

负有宿卫重任的要职,尤其排斥或限制汉人、南人。如元仁宗初即位,就于至大四年(1311)夏四月壬寅朔“诏分汰宿卫士,汉人、高丽、南人冒入者,还其元籍”。又于皇庆二年(1313)十一月壬寅“敕汉人、南人、高丽人宿卫,分司上都,勿给弓矢”[6]。英宗即位后,继续加强防范汉人、南人的措施,至治二年(1322)正月,“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三月,“敕四宿卫兴圣宫及诸王部,勿用南人”[7]。朝廷还在法律上规定主管官员随便收纳汉人、南人为宿卫要处罪:“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8]意思是汉人、南人不可信任,所以不能让他们担负宿卫重任;即使有汉人、南人在某些不那么重要的位置担任宿卫之职,那也不能让他们携带武器。元朝统治者对于汉人、南人的猜疑和歧视,走到了很极端的地步。

科举制度方面,对于汉人、南人的歧视也很明显。作为上等人的蒙古人、色目人,与作为下等人的汉人、南人,考试内容不同,蒙古人、色目人试卷较容易,汉人、南人试卷难:“乡试,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试经问五条;汉人、南人,明经经疑二问,经义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试策一道;汉人、南人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二十六日,汉人、南人,试策一道”。“御试……汉人、南人,试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时务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录取标准也不同,彼此不同榜:“或蒙古、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蒙古人、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彼此也不同:“乡试、会试,若有怀挟及令人代作者,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并殿二举。”考中或累举不中而授官,蒙古、色目人授官等级较高,而汉人、南人授官等级较低:如“下第举人,仁宗延祐间,命中书省各授教官之职,以慰其归。今当改元之初,恩泽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汉人、南人年五十以上并两举不第者,与教授;以下,与学正、山长”[9]

在法律上,有汉人禁持兵器、禁集众祠祷的规定。[10]犯同样的罪,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南人之间量刑轻重悬殊,“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11]。“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12]。这几条律令的精神是,汉人遭受蒙古人的殴打,不许还手,还手就有罪,不还手的话才准许告官;蒙古人打死汉人,可以借口互相争斗,或喝醉酒了,不必偿命,只须罚出征并赔偿丧葬费就了事了。又如元成宗大德八年(1304)十一月壬子,“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辽阳;诸色人及高丽三次免黥,谪戍湖广”[13]。内郡、江南人是南人,诸色人是色目人,高丽人一般视同汉人,这里则比照色目人。这是说,同样犯盗罪,南人必须刺配,谪戍极远的辽阳;色目人和高丽人则免予刺配,谪戍较近的湖广。

连审判治罪的机构,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也不同:“蒙古、色目犯奸盗诈伪之罪者,隶宗正府;汉人、南人犯者,属有司。”[14]不同的机构处理不同的对象,其量刑轻重肯定也是不同的。

汉人、南人之间,南人地位又更低下。南人又被称为囊加歹、蛮子、新附人,其中的蛮子,显然是因南方多蛮獠而得名。元朝统治者对于蛮子一类南人的鄙视之心定然更深。在任官方面,元朝对于南人的排斥也更彻底。“自世祖以后,省台之职南人斥不用”[15],个别开明的皇帝如世祖忽必烈,想要任用有才干的南人,竟然受到极大的阻碍,程巨夫就是一个典型例子。[16]在这样严酷的政治歧视背景下,很多有才能的南人备受压抑。如“陈孚字刚中,台州临海人……帝方欲置之要地,而廷臣以孚南人,且尚气,颇嫉忌之,遂除建德路总管府治中”[17]。又如南人吴当,战功卓著,却被蒙古族的上官陷害去职:“参知政事托廸总兵抚、建,积年无功,因忌当屡捷,功在已上;又以为南人不宜总兵,则构为飞语,谓当与黄昭皆与寇通,有旨解二人兵柄。”[18]所以很多怀才不遇的南士只有深深叹息:“今世之士生于南方者,为时所弃,恒不得为显官。”[19]明代有人评论说:“元朝自混一以来,大抵皆内北国而外中国,内北人而外南人。以至深闭固拒,曲为防护,自以为得亲疏之道。是以王泽之施,少及于南;渗漉之恩,悉归于北。故贫极江南,富称塞北!”[20]

某些士大夫的怨恨止于感叹,而怀抱家国兴亡之恨的士大夫与下层民众的怨恨则犹如燎原怒火,一有机会就猛烈喷发出来。赣闽粤结合区规模宏大、连绵不绝的蛮汉人民抗元斗争,就与元朝统治者残酷的屠戮和野蛮的民族歧视政策分不开,是空前严酷的屠戮和压迫激发出赣闽粤结合区民众空前的抗争热情、斗志和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