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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摘要】: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7)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8)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排降水施工。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的事故隐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的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未按规定对毗邻管线道路进行沉降检测。

(2)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

(3)机器设备在坑边小于安全距离。

(4)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或通道不符合要求。

(5)支护设施已有变形但未有措施调整。

(6)回填土方前拆除基坑支护的全部支撑。

(7)在支护和支撑上行走、堆物。

(8)基础施工无排水措施。

(9)未按规定进行支护变形检测。

(10)深基坑施工未有防止邻近建筑物沉降的措施。

(11)基坑边堆物距离小于有关规定。

(12)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

(13)井点降水未经处理。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技术

(1)基坑支护工程。

基坑工程(视频)

1)基坑开挖应严格按支护设计要求进行。应熟悉围护结构撑锚系统的设计图纸,包括围护墙的类型、撑锚位置、标高及设置方法、顺序等设计要求。

2)混凝土灌注桩水泥土墙等支护应有28d以上龄期,达到设计要求时,方能进行基坑开挖。

3)围护结构撑锚系统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应与围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以免出现变形过大、失稳、倒塌等事故。

4)围护结构撑锚安装应遵循时空效应原理,根据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开挖、支护方式。一般竖向应严格遵守分层开挖,先支撑后开挖、撑锚与挖土密切配合、严禁超挖的原则,使土方挖到设计标高的区段内,能及时安装并发挥支撑作用。

5)撑锚安装应采用开槽架设,在撑锚顶面需要运行施工机械时,撑锚顶面安装标高应低于坑内土面20~30cm。钢支撑与基坑土之间的空隙应用粗砂土填实,并在挖土机或土方车辆的通道处铺设道板。钢结构支撑宜采用工具式接头,并配有计量千斤顶装置,并定期校验,使用中有异常现象应随时校验或更换。钢结构支撑安装应施加预应力。预压力控制值一般不应小于支撑设计轴向力的50%,也不宜大于75%。采用现浇混凝土支撑必须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的80%以上时,才能开挖支撑以下的土方。

6)在基坑开挖时,应限制支护周围振动荷载的作用并做好机械上、下基坑坡道部位的支护。在挖土过程中不得碰撞支护结构、损坏支护背面截水围幕。

在挖土和撑锚过程中,应有专人监察和监测,实行信息化施工,掌握围护结构的变形和变形速率,其上边坡土体稳定情况,以及邻近建筑物、管线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查清原因,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处理。

(2)降水工程。

1)排降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或达到设计要求。

2)现场施工排水,宜排入已建排水管道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3)施工期间施工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构筑物、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

4)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

5)排降水机械设备电气接线、拆卸、维护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非电工操作。

6)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排降水设备,并宜设备用电源

7)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

8)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排降水施工。

9)采用轻型井点、管井井点降水时,应进行降水检验,确认降水效果符合要求。降水后,通过观测井水位,确认水位符合施工设计要求,方可开挖沟槽或基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