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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摘要】: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常见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物体打击事故、高处坠落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坍塌事故5种。

1.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等级和类型

(1)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的“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所称的“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所称的“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3)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按照事故原因划分,事故可分为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常见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有物体打击事故、高处坠落事故、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坍塌事故5种。

1)物体打击事故。物体打击事故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施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受到各种工具、材料、机械零部件等从高空下落造成的伤害,以及各种崩块、碎片、锤击、滚石等对人体造成的伤害,器具飞击、料具反弹等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等。物体打击事故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常见的物体打击事故形式有以下几种:

物体打击事故(视频)

①由于空中落物对人体造成的砸伤。

②反弹物体对人体造成的撞击。

③材料、器具等硬物对人体造成的碰撞。

④各种碎屑、碎片飞溅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⑤各种崩块和滚动物体对人体造成的砸伤。

⑥器具部件飞出对人体造成的伤害。

2)高处坠落事故。高处坠落事故是指操作人员在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作业区的坠落事故。既包括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包括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定为高处坠落事故。

常见的高处坠落事故形式有以下几种:

高处坠落事故(视频)

①从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上坠落。

②从平地坠落入沟槽、基坑、井孔。

③从机械设备上坠落。

④从楼面、屋顶、高台等临边坠落。

⑤滑跌、踩空、拖带、碰撞等引起坠落。

⑥从“四口”坠落。

3)触电事故。触电事故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触电事故分电击和电伤两种。电击是指直接接触带电部分,使人体通过一定的电流,是有致命危险的触电伤害;电伤是指皮肤局部的创伤,如灼伤、烙印等。触电事故,包括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常见的触电事故形式有以下几种:

触电事故(视频)

①带电电线电缆破口、断头。

②电动设备漏电。

起重机部件等触碰高压线。

挖掘机损坏地下电缆。

⑤移动电线、机具,电线被拉断、破皮。

⑥电闸箱、控制箱漏电或误触碰。

⑦强力自然因素导致电线断裂。

⑧雷击。

4)机械伤害事故。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机具对操作人员砸、撞、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伤害。如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造成伤害的情况除外。

常见的机械伤害事故形式有以下几种:

起重伤害事故(视频)

①机械转动部分的绞、碾和拖带造成的伤害。

②机械部件飞出造成的伤害。

③机械工作部分的钻、刨、削、砸、割、扎、撞、锯、戳、绞、碾造成的伤害。

④进入机械容器或运转部分导致受伤。

⑤机械失稳、倾覆造成的伤害。

5)坍塌事故。坍塌事故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的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坍塌事故与高处坠落事故、触电事故、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被列为“五大伤害”。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常见的坍塌事故形式有以下几种:

①基槽或基坑壁、边坡、洞室等土石方坍塌。

②地基基础悬空、失稳、滑移等导致上部结构坍塌。

③工程施工质量极度低劣造成建筑物倒塌。

塔式起重机、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倒塌。

⑤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倒塌。

⑥现场材料等堆置物倒塌。

⑦大风等强力自然因素造成的倒塌。

高支模坍塌事故(视频)

2.事故的预防

(1)事故的预防原则。

1)灾害预防的原则。

①消除潜在危险的原则。这项原则在本质上是积极的、进步的,它是以新的方式、新的成果或改良的措施,消除操作对象和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从而最大可能地保证安全。

②控制潜在危险数值的原则。比如采用双层绝缘工具、安全阀、泄压阀、控制安全指标等,均属此类。这些方法只能保证提高安全水平,但不能达到最大限度地防止危险和有害因素。在这项原则下,一般只能得到折中的解决方案

③坚固原则。以安全为目的,采取提高安全系数、增加安全余量等措施,如提高钢丝绳的安全系数等。

④自动防止故障的互锁原则。在不可消除或控制有害因素的条件下,以机器、机械手、自动控制器或机器人等,代替人或人体的某些操作,摆脱危险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

2)控制受害程度的原则。

①屏障。在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作用范围内,设置障碍,以保证对人体的防护。

②距离防护原则。当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作用随着距离增加而减弱时,可采用这个原则,达到控制伤害程度的目的。

③时间防护原则。将受害因素或危险时间缩短至安全限度之内。

④薄弱环节原则(也称损失最小原则)。设置薄弱环节,使之在危险和有毒因素还未达到危险值之前发生损坏,以最小损失换取整个系统的安全。如电路中的熔丝、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容器用的防爆片等。

⑤警告和禁止的信息原则。以光、声、色或标志等,传递技术信息,以保证安全。

⑥个人防护原则。根据不同作业性质和使用条件(如经常使用或急救使用),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⑦避难、生存和救护原则。离开危险场所,或发生伤害时组织积极抢救,这也是控制受害程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可忽视。

(2)事故的预防措施。

1)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实现作业行为安全化。

①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规章制度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②进行安全知识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基坑坍塌(视频)

③推广安全标准操作和安全确认制活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作业。

④做好均衡生产,注意劳逸结合,使作业人员保持充沛的精力。

2)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实现作业条件安全化。

①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改善劳动条件。如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操作,建立流水作业线,使用机械手和机器人等。

②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采用安全防护装置,隔离危险部分。采用安全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具。

③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对于较大的安全隐患,要列入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予以排除。

④定期对作业条件(环境)进行安全评价,以便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符合作业的安全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是实现上述安全措施的重要保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安全竞赛活动。通过安全检查、落实预防措施等安全管理工作,是消除事故隐患、搞好事故预防的基础工作,因此,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3.事故报告

(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4)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3)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4.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1)组建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必须尽早到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广泛的科技知识和实践经验,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应该做到及时、全面、细致、客观。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有:做出笔录、现场拍照或摄像、绘制事故图、搜集事故事实材料和证人材料。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事故分析。事故分析的主要任务是:查清事故发生经过;找出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事故分析的流程是:通过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按事故分析流程图(图1-6)中所列的七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

1)事故原因分析。

①直接原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附录A,直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间接原因。事故中属于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原因,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③主要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图1-6 事故分析流程图

2)事故责任认定。

①事故性质通常分为以下三类:

a.责任事故,即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

b.非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力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或是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但是,对于能够预见并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伤亡事故,或没有经过认真研究解决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事故,不能包括在内。

c.破坏性事故,是指为达到既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对已确定为破坏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认真追查破案,依法处理。

②根据对事故应负责任的程度不同,事故责任者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因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事故危险征兆,不立即报告,不采取措施;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装、检修、检验、试验错误等造成事故者为直接责任者。

因为指令错误;规章制度错误、没有或不健全;承包、租赁合同中无安全卫生内容和措施;不进行安全教育、安全资格认证;机械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发现隐患不治理;发生事故不积极抢救;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发生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为领导责任者。

【事故分析案例】

(1)事故概况。2003年1月20日下午,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某汽修车间工程,钢结构屋架地面拼装基本结束。13时20分左右,专业吊装负责人曹某酒后来到车间西北侧东西向并排停放的三榀长21m,高0.9m,重约1.5t的钢屋架前,弯腰在最南边的一榀屋架下查看拼装质量,发现北边第三榀屋架略向北倾斜,即指挥两名工人用钢管撬平并加固。由于两工人用力不匀,使得该榀屋架反过来向南倾倒,导致三榀屋架连锁一起向南倒下。当时曹某还蹲在构件下,没来得及反应,整个身子被压在构件下,待现场人员搬开三榀屋架,曹某已七孔出血,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而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屋架固定不符合要求,南边只用三根直径4.5cm 的短钢管作为支撑,且支在松软的地面上,而且三榀屋架并排放在一起;曹某指挥站立位置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匀,导致屋架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①死者曹某酒后指挥,为事故发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②土建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在未完备吊装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盲目同意吊装队进场施工,违反施工程序。

③施工前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违反操作程序。

④施工场地未经硬化处理,给构件固定支撑带来松动余地。

⑤施工人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差,没有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主要原因:钢构件固定不规范,曹某指挥站立位置不当,工人撬动时用力不匀,导致屋架倾倒,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事故责任认定。

1)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2)现场管理经理朱某,在未完备吊装分包合同的情况下,盲目同意吊装队进场施工,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底不够,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3)项目部安全员虞某、技术员李某、施工员叶某,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检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工作管理力度不够,对本次事故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4)吊装单位负责人曹某酒后指挥,对本次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4)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5)事故处理。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止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所在省市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6)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