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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与管理-专项施工方案

【摘要】: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施工单位技术

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术交底的编制(PPT)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因其复杂性和危险性,在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专项施工方案的概念

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简称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建筑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审批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2.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范围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达到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3.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范围

对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经由专家组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 及以上。

(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6)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7)其他。

1)施工高度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4.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1)编制要求。

①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③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④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由编制者本人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2)编制内容。

①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②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③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④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⑥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⑦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⑧应急处置措施。

⑨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2)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

(1)专家论证的组织。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上述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2)专家库专家条件与专家库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6.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1)专项施工方案修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2)专项施工方案的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的管理。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4)危大工程的监理。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危大工程的第三方监测。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7.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1)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2)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3)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8.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1)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2)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3)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2)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3)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2)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5)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2)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2)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2)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3)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4)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