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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意象在艺术美学中的特殊意义

【摘要】:对艺术作品来说,“自然性”是一个特殊的构成因素。对人类个体来说,源于自然界的一员的自然本能,和源于族群社会的一员的社会本能,都属于自然性。因此,艺术领域的自然意象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艺术作品中的自然意象等同为自然界里的自然美。在这时候,这些植物就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事物或自然物象,而是植物意象、自然意象,是艺术美的化身,可以形成自然与人文相结合的景观美。

艺术作品来说,“自然性”是一个特殊的构成因素。一般来说,自然概念针对人类的外部世界及其构成事物,即自然事物与自然世界;而自然性是人类社会与自然世界的任何事物共有的属性,是任何事物按照符合它自身的需要而生存、发展的基本特点。例如,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遵守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与道德规范,这是人的社会性。但是,人也有其自然性,一方面,人的行为会本能地遵守动物性的生理活动规律,即自然本能;另一方面,人的行为也会本能地遵守族群性的集体活动规律,即社会本能。对人类个体来说,源于自然界的一员的自然本能,和源于族群社会的一员的社会本能,都属于自然性。但人类社会总是通过各种文化方式,如艺术、宗教哲学科学等,帮助个人摆脱传统社会本能与纯粹自然本能,遵循现实社会所提出的伦理与道德规范。因此,艺术领域的自然意象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图7-13 《漆木虎座鸟鼓架》(战国,湖北襄阳)[21]

在湖北的荆州、襄阳、荆门等地均发现了战国时期楚人创造的漆木虎座鸟架鼓,它们的总体风格与功能基本类似,但在具体的造型与雕刻艺术方面各有特色。襄阳出土的漆木虎座鸟架鼓在体现楚人征服世界的意志与能力这种象征意蕴的同时,十分恰当地传递了楚人崇尚自然、浪漫的精神信念与审美气质。

宗教要求人类摆脱人的自然本能与社会本能,达到一种形而上的精神信仰。为此,宗教艺术旨在通过艺术形象来显露其“神圣感”“神圣性”,将形象的神圣性与形象本身所象征的最高精神结合起来。所谓“神圣性”“神圣感”,就是终极存在、绝对主宰的一种精神信念,它表现为艺术作品所蕴含的完美形式及其永恒价值,是对抗自然与自然性的美学范畴。

古代中国艺术培育了“自然而然”的信念,善于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先秦南方楚人拥有丰富的林木资源,木质雕像十分繁荣;西北地区陶土资源独特,陶塑艺术较早就有高水平的表现。在晋唐时期,由于佛教的传入与发展,人们在山林地区广泛塑造佛像,留下了敦煌石窟、龙门石窟、云冈石窟等重要的佛像艺术遗产。梁思成在评价中国传统木质建筑系统时,认为古代中国建筑存在“不求原物长存之观念”,故多用木材而少用石材,并认为中国人不善加工石材。[22]其实,中国人对材料的选用遵循了自然的信念与法则,并非不善于加工石材。

古代艺术善于借助自然事物创造审美意象,如山水画、山水园林、山水城市,都借助自然意象来创造艺术美。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艺术作品中的自然意象等同为自然界里的自然美。即使园林普遍应用自然事物,如植物,它们也属于人造的艺术美,而不是单纯的自然美。在园林设计中,植物作为自然事物,其品类十分繁多,有木本植物,也有草本植物。木本植物包括用于观花、观叶、观果、观枝干的各种乔木和灌木。草本植物包括大量的花卉和草坪植物。这些植物生成在不同季节,如果组织得当、搭配合理,园艺师可以构成四季如春的园林形式,画家可以构成具有独特自然地理特征的北派山水或南派山水绘画。在这时候,这些植物就不再是单纯的自然事物或自然物象,而是植物意象、自然意象,是艺术美的化身,可以形成自然与人文相结合的景观美。一方面,丰富多样的植物可以造就人工景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如上乘的园林就是一座植物园,草木茂盛的山水画可以体现自然世界的生命活力。另一方面,特定的植物可以造就个性化的人文景观,如梅、兰、竹、菊、松、柳,就是表达人文艺术精神的常用植物。唐代山水诗人、山水画家王维认为,“平地楼台,偏宜高柳映人家;名山寺观,雅称奇杉衬楼阁”[23],“有路处则林木”,“水断处则烟树”[24],也就是说,柳树是人居环境的常用植物,杉树多用于寺庙道观以体现奇异雅致的特点,至于有路与无路、有水与无水之处的植物应用也各有取舍,所有这些都是山水画应该遵循的基本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