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观念游女:纯粹的精神形象与其存在方式

观念游女:纯粹的精神形象与其存在方式

【摘要】:而观念游女却直接与人的某种意志、信念、道德价值观相关联,不需要任何感性的实际的东西作为依托,可以说是纯粹的精神形象。观念游女通常以隐喻的方式存在于历代文本中,并借助看不见的“意味”“内涵”被某些人阐述出来。那么,观念游女的存在方式又体现在哪些方面?

这里所说的“观念游女”,其“观念”不同于前述的“现实”与“意象”。现实游女是与历史上的某种实际情况相关联的,而意象游女则是与某种文学艺术作品相关联的,二者均有其实存对象作为依据。而观念游女却直接与人的某种意志、信念道德价值观相关联,不需要任何感性的实际的东西作为依托,可以说是纯粹的精神形象。观念游女通常以隐喻的方式存在于历代文本中,并借助看不见的“意味”“内涵”被某些人阐述出来。

诗经·周南·汉广》文本中的“汉有游女,不可求思”,其文字不多,字面意义即使存在歧义,也并不复杂。但《诗经》的编辑者对这几个文字蕴藏了何种心思,却是字面上看不出来的。后人对此展开了许多解释。比如《毛诗序》说它体现“文王之德”,给“游女”添加了内在的精神层面的道德意义。这一层意义只能借助古代历史、孔子语录加以立论,而这种立论本身是否绝对确切,争议颇多。要简单地说《毛诗序》所论题旨毫无道理,似乎过于武断。这里就涉及信念与道德价值观念的取向问题,它既不同于经验认知,也不同于情感判断。实际上,诗经时代与孔子时代将某种道德价值与精神信念附着在“游女”身上,是很自然、很正常的事情。而孔子时代之后,伴随社会观念的变迁,人类思想方式的变化,附着在“游女”身上的道德价值与精神信念必然因其落后于时代而被抛弃,进而要重审孔子与孔子时代对游女意义的诠释。这种意义的重审或重释也是十分自然且正常的选择。

那么,观念游女的存在方式又体现在哪些方面?首先就是上述道德生活领域。由于受南北社会与文化发展差异的影响,南北道德观念与生活方式并不相同。在恋爱婚姻问题上,北方讲究女子婚嫁要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服从“三从四德”的道德条规,而南方可能显现出自由恋爱、私定婚姻的特点。南方的自由恋爱、私定婚姻方式通过“游女”之“游”来体现,表明古代汉江女子属于嬉戏于户牗庭院之外、游乐于大庭广众之下的人物。这种差异原本是社会生活方式的地域差别,二者各自放在自身的地域文化范围内,不会有任何疑难问题,但若放到南北文化统一格局上看,南方游女习俗在北方道德观念中就成了极其异端的表现方式,有可能冲击北方的婚姻观念与制度。由地域文化差异演变而成的价值观念上的文化冲突,最终必然要求某一方服从另一方的价值选择与制度设计,而不可能二者并驾齐驱。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北方文化的《诗经》将“游女”当做道德符号,用于讽喻汉江文化,标榜北方文化的正统性,就再自然不过了。

隐藏在汉江游女背后的这种道德文化诉求与价值观念的具体内涵,当然不会固定不变。魏晋时期儒家道德规范松弛,游女的道德内涵与价值诉求随之发生了变化。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从人伦规范转向神仙意志,导致游女的神化。如果说人伦规范强调的是社会道德秩序优先,那神仙意志强调的就是自由意志优先。前者意味着个人首先应该服从社会意志,后者意味着个人应该追求自由意志、自由精神。自由意志的具体表现便是对儒家传统规范的反叛,是自我人格意识的觉醒。因而,魏晋时期游女的神化实际上表明了人对自由意志、自我人格的精神向往与追求,是新道德对旧道德的叛逆。游女还是游女,而其具体的道德内涵、价值诉求却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魏晋时代的人们还没能迅速、普遍地认识和理解社会意志与个人自由的复杂关系,便容易将自由意志看成超越社会日常生活之外的另类生存状态,神仙式的游女便成了人格自由生存的化身,也成为与世俗生活截然不同的人物形象,其事迹便具有超人的神性特征,进而成为人的自由意志与生存理想的直接载体。因此,要把孔子时代的游女意象与魏晋时代的游女意象简单等同,恐怕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