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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杨静一
武侠动作片《影》由张艺谋执导,邓超、孙俪、郑恺、王千源、胡军、王景春、关晓彤、吴磊等主演,讲述了一个从8岁就被秘密囚禁的小人物,不甘心被当成傀儡替身,历经磨难,努力寻回自由的人性故事。2018年7月,该片入围第75届威尼斯国际电影节非竞赛展映单元及第43届多伦多国际电影节主展映单元,分别举办国际首映和北美首映。9月6日,该片在威尼斯电影节全球首映,9月30日在中国内地正式上映。10月,该片入围第5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剧情长片、最佳导演、最佳男主角、最佳女主角等12项提名。影片获得了社会广泛的认可,也受到了业界的诸多好评,可是在电影余温尚未退却之际,一个相关事件再次将这部电影推至舆论的浪口。
在《影》获得金马奖最佳导演等四项大奖的同时,11月17日晚,中央音乐学院教师董颖达团队发文《我们拒绝做〈影〉的影子:对近期〈影〉配乐事件的公开回应》,称《影》使用了他们团队创作的配乐,却未在电影片尾为配乐团队署名。虽然在影片中署名了“前期作曲”的字样,但是在影片音乐同样获奖之后,他们认为这样的标注与自己团队的付出不成正比。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董颖达决定将该片出品方乐视影业告上法庭,并指出捞仔(吴立群)对其团队的原创音乐进行了抄袭,尤其是捞仔创作的《小艾弹琴》抄袭自己团队的《小艾瑟》最为明显,并以此要求金马奖对《影》的原创电影音乐人进行联合署名。
2017年2月,董颖达接受张艺谋导演委约对电影《影》进行配乐创作,她于2月底开始陆续集结了全国最顶尖的演奏家团队和中国古代音乐专家。团队工作的内容包括确定具体乐器及表演形式,以及协助主要演员孙俪、邓超的具体乐曲演奏方法等。7月底跟组创作结束后,董颖达向制片方提供了全体成员名单。
2017年10月下旬,《影》的全部剧中演员表演所需音乐、后期配乐及电影节版的音乐作曲工作结束,完成的音乐交给后期去做全片混音以供柏林电影节选片专用。11月,制片方和董颖达签订了正式的作曲合同,同时被告知影片要赶新年档期,因此会再请一位音乐人添加一些商业元素。2018年9月,团队演奏家给董颖达发了几个《影》的宣传片,告诉她里面音乐采用的都是董颖达团队的原声音乐,她马上跟制片方进行了确认,却又被告知因为影片公映版里没有用其团队的音乐,所以不能给团队署名。9月30日晚,《影》上映当天,董颖达包场请朋友及团队观影,在看到《小艾弹琴》和她的《小艾瑟》音乐完全一样时,董颖达发现事实与片方坚称的“公映版没有用你们的音乐所以不能署名”相左。11月16日,董颖达正式起诉乐创文娱侵害作品署名权,并于11月17日发布文章说明此事。
2018年11月18日,《影》的出品方乐创文娱就董颖达控诉其配乐侵权一事也发表了声明,称董颖达团队的配乐与出品方、导演的创作理念未能达成一致,在经过多次修改和沟通仍未达到电影要求后,聘请了捞仔重新为电影创作音乐,并最终使用了捞仔版本的配乐,这是为了电影音画同步的要求。随后,11月19日,音乐人捞仔在微博晒出两张声明函的截图,称自为该影片创作音乐直至创作完成,都没有听过董颖达的音乐作品,片方因为担心自己受到影响,甚至刻意让自己回避了之前的音乐。另外,配器的不同是十分明显的,他指出自己的配器使用的只有古筝、古琴和箫,而董颖达的配器选择的却是古琴、古筝、箜篌、管子、中阮、箫等多种乐器。因为电影画面已经剪辑完毕,自己是根据画面呈现来进行创作的,所以《小艾弹琴》的音乐节奏必然会跟随画面的改变而变化,这不能属于抄袭。他表示为电影《影》提供的音乐都是由本人独立完成后聘请演奏家重新录制的,与董颖达女士及其团队无关,并对董颖达女士的指控表示不满,同样邀请了律师为其维权。
对于这件事情,业界流派和学院派各有看法。一方面,与捞仔属于同一领域的音乐人宋柯、赵明义等纷纷为捞仔鸣不平。部分业内人士指出,2017年4月提供给张艺谋的音乐和捞仔在公映版中的对比,的确具有相同的“音乐结构”,采用了相同的“节奏模式”,形成了相似的“演奏速度”,两个版本有相似的“音乐形态”和“音型模式”,但是拥有“相同的调性,相似的音高”不能被认为是抄袭,节奏相似不构成侵权。某音乐学院的老师听完董颖达的《小艾瑟》和捞仔的《小艾弹琴》后,认为这是两首完全不同的作品,“它们的节奏的确相似,但旋律不一样,乐器也不相同。《小艾瑟》是中央音乐学院的赵家珍弹的,乐器是古琴;捞仔的《小艾弹琴》用的乐器是瑟,感官上《小艾弹琴》更好听一点。另外,儿童教材有很多这样的问题,大家节奏都是大同小异,比如我出一个节奏:大~大~的大~大~大~大~大,这是《小星星》的节奏,我能即兴创作另一个完全不同的作品。它们节奏一样,但旋律和音高完全不一样,这不是抄袭,只是借鉴而已。”[1]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在此类案件中,首先要确认《影》的公映片中所使用的音乐,是否与董颖达团队所制作音乐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对方是否用了歌曲的独创性部分。即便歌曲所使用的部分在某些方面有些区别,但在独创、个性、特点等方面完全一致,或者百分之八九十相同的话,也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前提下,极有可能侵犯署名权,反之则不存在侵权行为。[2]
另外,与董颖达女士属于同一领域的学院派音乐人,自然是站在自己的流派发表言论,其中中央音乐学院的专业人士使用电脑音乐的技术对《小艾瑟》和《小艾弹琴》两首曲目进行了分析对比,以证明两首音乐之间存在抄袭的相似性(见表7-3-1)。
表7-3-1 《小艾瑟》与《小艾弹琴》对比[3]
除此之外,学院派发表的看法主要是两点:一部分人认为这样的作曲结构应当是学院派的作风,另一部分人强调对于学生的维权问题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但是对于将学院派风格作为评判标准的言论,本人持保留态度,而对于版权意识的强调,的确是值得探讨的。由于音乐这一艺术形式的特殊性,人们没有办法对及时的或没有直接实体物品呈现的文化产品进行产权上的定义,因此对于如何保护音乐创作版权的问题,实质上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针对这起事件,首先要明确抄袭的定义:“抄袭”,即构成“著作权侵权”,目前广泛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评价标准。
在生活中,“这个旋律很熟悉”,或者更直接地说,“这个旋律和那个旋律很相似”,这是时常发生的事情。例如2006年的《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案,二审中认定《敖包相会》涉案六小节与《月亮之上》对应六小节相比,曲调基本相同,最后判决各被告在其再行录制、出版并发行《月亮之上》时,不得使用《敖包相会》中的涉案六小节,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对涉嫌“抄袭”的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做出侵权认定,但在这个案件中侵权认定的首要前提是《敖包相会》已经出版多年,广为流传,被告作为专业的音乐人,有极大的可能接触过该作品。可是反观《影》配乐事件的本身,捞仔是否真正地接触了董女士的作品,这仍然需要多方证据来证明。
另外,对于实质性的相似程度来看,前文中提到业界有人认为相同的“音乐结构”,采用了相同的“节奏模式”,形成了相似的“演奏速度”,不构成抄袭的行为,并以《小星星》为例,说它的节奏就时常被用在很多的儿歌中,可是要注意的并不是所谓的相似“音乐结构”,而是《小星星》这首曲目已经属于公有领域的文化作品,所以使用其中的音乐元素自然不能算是抄袭。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约定,著作权作品是享有其保护期限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匿名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发表后50年,若作者之后公布身份,那么保护期自动改为参照前一项。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将归属为公有领域作品,即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使用的作品。中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例如,妹妹乐队的歌曲《我们去过许多地方》就融合了《友谊天长地久》,S.H.E的《不想长大》也是引用了莫扎特第40号交响曲中的片段,这可以被视为借鉴而非抄袭。除此之外,如果音乐元素具有独创部分仍然出现雷同,就应当被看作抄袭。
前文各方的评论中有人说,因为捞仔是在音画同步的基础上进行音乐创作的,而已经录制好的影像画面是根据董颖达前期的音乐所设计的,因此捞仔的音乐在某种程度上会和董颖达的音乐出现相似的节奏型和相似的音乐结构。首先,在影片中我们可以看到,伴随音乐的每一个动作都是在音乐的节奏中得以体现的,这里使用的音乐节奏就会具有其创作的独创性,那么对于这部分的音乐而言,节奏和旋律一定是有同等地位的,甚至比旋律更重要。其次,除了使用典型的节奏型外,如果两首乐曲的节奏型十分相似,也会构成抄袭,因为节奏和旋律是一同构成音乐的两个相辅相成的部分,我们在做曲式分析时,通常也会将节奏看作旋律是否产生再现的依据之一,节奏的相似有时也会给我们相似的音乐体验,所以单纯的节奏相似也不能被排除抄袭的可能。这种无意识抄袭和一般意义上的抄袭应当有概念上的区分,需要明确的是,无意识抄袭的创作不能是以抄袭他人为目的,雷同之处是由于潜移默化的影响而产生的,并不存在创作者的主观意识。
在这起事件中,音乐创作的双方实则都是受害者,董颖达辛勤付出的努力的确没有得到恰当的回报,捞仔无意识产生抄袭现象也不是他有意为之,但是却被推到了舆论的浪口,此时最应该站出来发声的是制片方。对于这件事情,制片方存在处理不当的行为,他们应当给出更为明确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尊重知识产权是必要的,尊重个人的名誉也是重要的,艺术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艺术家也扮演着文化发展的重要角色,而国内还没有一套相对完善的艺术法为艺术家及其作品提出明确的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屡遭侵犯。对于音乐这种类似的没有实体被保护物品的艺术形式,现今的社会环境的确有待改进,因为只有确保了艺术家及其艺术作品的合理保护范围,艺术家才能有更大的动力创作作品,艺术作品也才能充分地实现它的意义。
综上所述,在涉及完善艺术法和版权保护等相关问题时,我们一定要明确,版权为何要保护,相关法律为何存在。如果只是为了存在而存在,永远要按照既定的要求去实施,而不存在改进和完善的意识,那么它本身的意义又在于什么呢?是不是应该更明确?版权法也好,艺术法也好,其目的都是维护创作人付出的努力,是不是只有在明确了其存在的目的时,它才能得到更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服务于这个社会呢?
[1]《影》配乐惹争议“前期作曲”董颖达指责张艺谋、捞仔“霸凌” [EB/ OL].(2018-10-22).https://new.qq.com/omn/20181022/20181022A0WAXY. html?open_source=weibo_search.
[2]《影》出品方称已给董颖达署名,将积极应诉[EB/OL].(2018-11-18). http://www.bjnews.com.cn/ent/2018/11/18/522631.html.
[3]引自央音帮公众号。
有关2018年中国艺术文化热点观察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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