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道教形成于东汉晚期,开始时流行于民间,往往被用来发动反政府起事。此为研究道教的重要资料。这些改革使道教更加成熟。道教徒的最高目标,就是活着成仙,而不是死后回到神的左右,这与其他宗教思想形成了鲜明的反差。道教追求的是现世的解脱而不是来世超生。统治者看重的是道教能够积极引导人们向善,在民众中具有极大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所以予以承认和支持。......
2023-08-31
章义和 姚立伟
赵翼《廿二史札记》中说:“盖自汉制,三公得自置吏,刺史得置从事,二千石得辟功曹,掾吏不由尚书选授,为所辟置者,即同家臣,故有君臣之谊。其后相沿,凡属吏之于长官皆如之。”[1]在汉代,君臣关系并不限于天子与朝臣、诸侯王与属国官吏之间,赵翼尤其指出,汉代三公、刺史、二千石长吏与所辟置僚属也有“君臣之谊”。钱穆则称此为“二重的君主观念”[2]。国内外学者对于汉唐间二重君臣关系已有较多研究成果[3]。但关于地方行政长官何时与僚属间结成君臣关系,学界并未形成一致观点。日本学者渡辺信一郎认为:“‘二重君臣关系’存在于整个秦汉时期的国家机构中。”[4]阿部幸信则指出:“西汉末年皇帝的支配是否及于所有的官僚,郡县是否不再参加国家祭祀呢?答案是否定的。明确把长官视为‘君主’的风潮,正是在这个时代发生的。”[5]台湾学者甘怀真认为:“在两汉之际,当时人已认为因察举或辟召而缔结的长官僚佐、旧君故吏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君臣关系。”[6]结合钱穆所认为的地方长官与属吏之间的君臣关系“自东汉下半节已有此端倪,至三国而大盛”[7],可见学界对于地方二重君臣关系的形成时间存在秦西汉、西汉末年、两汉之际、东汉晚期等说法。本文利用传世文献及简牍资料,提出地方长官与属吏间君臣关系形成于东汉初年,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或有疏漏,求教方家。
一、秦和西汉前中期统治者强化一元君主观的努力
周代的分封制与爵制,造就并凸显了多重君臣关系与观念。秦并天下,废分封,行郡县,同时将诸侯、卿大夫、士这一附着于分封制的、层级分明的、地方上的多重君臣关系也一并剔除。《汉官旧仪》载:“古者诸侯治民。周以上千八百诸侯,其长伯为君,次仲、叔、季为卿大夫,支属为士、庶子,皆世官位。至秦始皇帝灭诸侯为郡县,不世官,守、相、令、长以他姓相代,去世卿大夫士。”[8]也就是说,在地方行政系统中,多重君臣关系在秦代受到极大程度的抑制。汉代郡县体制承袭秦制,劳榦《汉代的县制》中说:“汉代的县制,显然是继承秦代的两种规划而来。第一是秦孝公时,商君分秦境为三十一县;第二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分天下为三十六郡。这种的组织的发展,可以说县的组织溯源于春秋时代的侯国,郡的组织溯源于战国时代的王国。但是把世袭的官吏变成了中央和地方的委派,因此郡县制度和封建制度便显出了全然不同的形式。”[9]汉家天子在其可以操控的郡县体制中较大程度上承袭秦制,废除世官,有抑制地方长官与属吏间结成紧密关系、形成离心力量的倾向。
“皆称卿,不得言君”的政策,在地方小吏对大吏的称谓中亦有反映。在西北地区汉简中有对身为郡府掾史的都吏[24]称“卿”的记载,如悬泉汉简中有“元凤二年八月辛□朔□□,敦煌郡守骑千人禹、狱守□□兼行丞事,敢言之。监领县泉置都吏李卿治所,谨案□一□□前□□臧直百万以上,论□□输府发,属县宋置”(ⅡT0114③525)[25]。在悬泉汉简、居延汉简、居延新简中有多处都吏被称“卿”,表明这一用法较为普遍[26]。另外,除都吏被称“卿”,督邮亦有被称卿者,如下:
□都吏冯卿治所
综上可见,西汉前中期统治者对于臣下与僚佐间的“君”“臣”称谓非常敏感,并通过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以期压制天子臣僚外的君臣关系滋长。不仅针对行政长官僚佐间的君臣关系,对于后来较为重要的门生关系[34],统治者也同样采取“不得言君”的政策,如《汉官旧仪》载:“武帝初置博士,取学通行修,博识多艺,晓古文《尔雅》,能属文章,为高第。朝贺位次中都官史。称先生,不得言君。其真弟子称门人。”[35]
二、西汉后期地方行政长官由“轻贱”到“尊重难危”
在西汉时期,地方长官与其掾史并未形成牢固、稳定的君臣依附关系,除制度所限制的原因外,还在于地方长官的位不尊、权不重,而位尊权重是地方长官得以称“君”的重要条件,这是不言而喻的,如同东汉末徐幹《中论》所说:“今太守、令长得称‘君’者,以庆赏刑威咸自己出也。”[36]而西汉的情况并非如此。西汉末,名臣王嘉在上哀帝书中说道:“二千石益轻贱,吏民慢易之。或持其微过,增加成罪,言于刺史、司隶,或至上书章下;众庶知其易危,小失意则有离畔之心。前山阳亡徒苏令等从横,吏士临难,莫肯伏节死义,以守相威权素夺也。孝成皇帝悔之,下诏书,二千石不为纵,遣使者赐金,尉厚其意,诚以为国家有急,取办于二千石,二千石尊重难危,乃能使下。”[37]吏民上书、刺史监察对地方长官之位尊权重的形成冲击较大,使其地位“轻贱”。因地方长官无位尊权重之势,吏民对其怀有“离畔之心”,持有“慢易之”的态度,在长官危难之时“莫肯伏节死义”,在平时则怀有“离畔之心”,如张敞事中之絮舜,张敞“为京兆九岁,坐与光禄勋杨恽厚善,后恽坐大逆诛,公卿奏恽党友,不宜处位,等比皆免,而敞奏独寝不下。敞使贼捕掾絮舜有所案验。舜以敞劾奏当免,不肯为敞竟事,私归其家。人或谏舜,舜曰:‘吾为是公尽力多矣,今五日京兆耳,安能复案事?’”[38]在此种情形下,地方长官与其掾吏之间较难形成牢不可破、尽忠效命的君臣关系。从王嘉上书可看出,这种状况在汉成帝时出现了改观,通过诏书、赏赐等方式保证“二千石尊重难危”。
西汉时期,地方守长未对其掾史形成生杀予夺的威权有多种表现。首先,地方长官对其下属掾吏有所礼敬,如汉成帝时京兆尹孙宝对其下属东部督邮侯文待以宾礼,《汉书·孙宝传》载其“征为京兆尹。故吏侯文以刚直不苟合常称疾不肯仕,宝以恩礼请文,欲为布衣友,日设酒食,妻子相对。文求受署为掾,进见如宾礼。数月,以立秋日署文东部督邮。”[39]但至东汉末年,孔融对郡府督邮则有另一番处置,《三国志·崔琰传》注引司马彪《九州春秋》曰:“融在北海,……租赋少稽,一朝杀五部督邮。”[40]
其次,有以下凌上的现象发生,表明长吏威权不著,如《汉书·宁成传》载:“宁成,……好气,为少吏,必陵其长吏;……稍迁至济南都尉,而郅都为守。始前数都尉步入府,因吏谒守如县令,其畏都如此。及成往,直凌都出其上。都素闻其声,善遇,与结欢。”[41]宁成身为小吏,可陵其长吏,身为都尉,可凌太守郅都,表明地方郡县中并未形成稳定的上下尊卑秩序。
第三,掾吏为郡守所驱使往往出于私人恩遇,而非君臣之义,如《汉书·严延年传》载其任河南太守,“吏忠尽节者,厚遇之如骨肉,皆亲乡之,出身不顾,以是治下无隐情。”[42]
第四,长吏擅诛小吏,会被告发。前引张敞、絮舜事,张敞因“五日京兆”之讥将絮舜下狱、弃市,后被絮舜家人告发免官、亡命[43]。西汉时期地方长官对其掾史的威权较弱,与东汉末年郡守对其掾吏的生杀予夺操于一手的状态无疑形成鲜明对比。孔融在阐述其心中的君道时称:“某生于微门,吾成就其兄弟,拔擢而用之;某今孤负恩施。夫善则进之,恶则诛之,固君道也。往者应仲远为泰山太守,举一孝廉,旬月之间而杀之。夫君人者,厚薄何常之有!”[44]孔融视君道为“善则进之,恶则诛之”,并举出应劭任泰山太守“举一孝廉,旬月之间而杀之”的事例相佐证,可见此时的郡守完全可将郡吏的命运操控于股掌、任意处置。
三、东汉初地方长官与属吏君臣关系及表现
在西汉后期,地方二千石长吏在汉成帝时取得“尊重难危”的地位。同时,称太守为“府君”、称县令为“君”的事例也有出现,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墓主师饶两份自用名谒,其一载有“奉府君记一封”,另一称长安令为“兒君”[45]。由此观之,阿部幸信所持的地方君臣关系形成于西汉末年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准确。二重君臣关系可以说萌芽于西汉末年,但其真正形成可能是在东汉初年,重要表现有三:其一,西汉时期对于“君”“臣”称谓做出的制度限制在中央和地方被全面突破;其二,地方长官与属吏间明确结成君臣关系的事例见诸史册;其三,行政文书中对“府”、“廷”等用抬头的制度形成,这一制度较为充分地表明郡县掾史对长官的尊重提升到仅次于天子、公卿的重要地位。
(1)西汉时期对于“君”“臣”称谓的制度限制被全面突破
在东汉时期,朝廷、地方高官不得称“君”的限制已被全面突破,并写入相关制度规定。中央层面,东汉尚书权重,《汉官仪》载:“尚书令主赞奏,总典纲纪,无所不统,秩千石。故公为之〔者〕,朝会不陛奏事,增秩二千石。天子所服五时衣赐尚书令。其三公、列卿、〔大夫〕、五营校尉行复道中,遇尚书〔令〕、仆射、左、右丞,皆回车豫避。卫士传不得纡台官,台官过,乃得去。”[46]东汉时之尚书令,无论地位还是权势已与西汉丞相相侔,而其属吏对于其称谓则为明公,《汉官典职仪式选用》载:“尚书丞、郎见尚书,执板对揖,称曰明公。”[47]《汉官仪》中也载“丞、郎见令、仆射,执板拜,朝贺对揖。丞、郎见尚书,执板对揖,称曰明时。郎见左、右丞,对揖呼曰左、右君。”[48]可看出,尚书郎对于尚书左、右丞已有“君”的称谓,此点大异于西汉时期对丞相与其掾属间不得互称君臣的规定。在地方行政系统中,称郡守为“府君”的情况在新莽及东汉时期已较为普遍,如《后汉书·寇恂传》中称上谷太守耿况为“耿府君”[49],《后汉书·刘平传》载:“建武初,平狄将军庞萌反于彭城,攻败郡守孙萌。平时复为郡吏,冒白刃伏萌身上,被七创,困顿不知所为,号泣请曰:‘愿以身代府君。’”[50]《后汉书·朱晖传》载明帝时,朱晖称太守阮况为“府君”[51]。
(2)地方长官与属吏间结成君臣关系的事例见诸史册
在新莽、东汉初期,掾史将其与府主之间关系视为君臣者多见诸史册。在朝廷,《后汉书·范升传》载:“王莽大司空王邑辟升为议曹史。时莽频发兵役,征赋繁兴,升乃奏记邑曰:‘升闻子以人不间于其父母为孝,臣以下不非其君上为忠。今众人咸称朝圣,皆曰公明。’”[52]作为大司空议曹史的范升以“臣”自居,视府主王邑为“君上”。
在地方,《后汉书·郅恽传》载建武初年:
恽耻以军功取位,遂辞归乡里。县令卑身崇礼,请以为门下掾。恽友人董子张者,父先为乡人所害。及子张病,将终,恽往候之。子张垂殁,视恽,歔欷不能言。恽曰:“吾知子不悲天命,而痛仇不复也。子在,吾忧而不手;子亡,吾手而不忧也。”子张但目击而已。恽即起,将客遮仇人,取其头以示子张。子张见而气绝。恽因而诣县,以状自首。令应之迟,恽曰:“为友报仇,吏之私也。奉法不阿,君之义也。亏君以生,非臣节也。”趋出就狱。令跣而追恽,不及,遂自至狱,令拔刃自向以要恽曰:“子不从我出,敢以死明心。”恽得此乃出,因病去。
久之,太守欧阳歙请为功曹。汝南旧俗,十月飨会,百里内县皆赍牛酒到府宴饮。时临飨礼讫,歙教曰:“西部督邮繇延,天资忠贞,禀性公方,摧破奸凶,不严而理。今与众儒共论延功,显之于朝。太守敬嘉厥休,牛酒养德。”主簿读教,户曹引延受赐。恽于下坐愀然前曰:“司正举觥,以君之罪,告谢于天。案延资性贪邪,外方内员,朋党构奸,罔上害人,所在荒乱,怨慝并作。明府以恶为善,股肱以直从曲,此既无君,又复无臣,恽敢再拜奉觥。”歙色惭动,不知所言。门下掾郑敬进曰:“君明臣直,功曹言切,明府德也。可无受觥哉?”歙意少解,曰:“实歙罪也,敬奉觥。”[53]
无论从郅恽与县令的“亏君以生,非臣节也”的言辞,还是其对府君所言“此既无君,又复无臣”的劝谏,以及门下掾郑敬“君明臣直”的进言,都表明在东汉光武帝时期,郡守县令与其属吏间结成了明确的君臣关系[54]。尤可注意者,太守欧阳歙府教中“显之于朝”,表明太守以“朝”自称的现象在此时已出现,周长山将太守以“本朝”自称视为“太守扮演‘君’的角色”的重要表现[55]。
虽然地方长官与属吏间有明确君臣关系结成,但在当时社会舆论看来,要求作为掾属的“臣”为其长官“君”尽忠、死节的倾向并没有东汉末年那么强烈。如《后汉书·张酺传》载:“郡吏王青者,祖父翁,与前太守翟义起兵攻王莽,及义败,余众悉降,翁独守节力战,莽遂燔烧之。父隆,建武初为都尉功曹,青为小史。与父俱从都尉行县,道遇贼,隆以身卫全都尉,遂死于难;青亦被矢贯咽,音声流喝。前郡守以青身有金夷,竟不能举。酺见之,叹息曰:‘岂有一门忠义而爵赏不及乎?’遂擢用极右曹,乃上疏荐青三世死节,宜蒙显异。奏下三公,由此为司空所辟。”[56]王青祖孙“三世死节”的事例若在东汉后期,可能会被极力宣扬[57],但在东汉初期,却险些因“前郡守以青身有金夷,竟不能举”而被埋没。但王青最后“为司空所辟”,其事例为史书所载,则表明时人重视属吏向长官尽忠、死节的观念开始被强化。
(3)从汉代官文书对“府”“廷”遵从抬头制度看地方长官地位的提升
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中将抬头制度定义为:“官文书在书写格式上,凡遇有‘皇帝’或其他特定的尊贵字样,虽所书一行未满,亦不再紧接上文,而须另起行或空格再书写,以示尊敬。”同时,也指出这一制度在秦代并不严格、在汉代则较为严格,并且据《金石萃编》卷八《孔庙置守庙百石卒史碑》指出抬头制度并不限于皇帝相关字眼,“郡国上书三公,对三公官员也要抬头另行书写”[58]。但其对于郡县乡亭小吏上书郡府、县廷是否适用抬头制度未做探讨,下面据里耶秦简、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居延汉简等秦汉简牍试做分析。
在秦代,官文书抬头制度“在当时尚不严格,有时‘皇帝’之类的语词不是一定要抬头另行书写”[59]。在地方小吏的文书行文中对于县廷也是如此,并未另行书写。如里耶秦简中8—173载有:“卅一年(前216)六月壬午朔庚戌,库武敢言之:廷书曰令史操律令诣廷雠,署书到、吏起时。有追。今以庚戌遣佐处雠。敢言之。七月壬子日中,佐处以来。端发。处手。”按《里耶秦简牍校释》所说,“今以庚戌遣佐处雠,即‘廷书’要求的署‘吏起时’。”[60]似认为廷书为下行文书,即为县廷下达之文书。查验秦简图版,会发现“廷书”二字位于简牍中间偏下位置。
综上,在西汉及新莽时期,对于官文书中的“诏书”“府”等并未做另行顶格书写,而在东汉光武帝建武初年,则出现了不做另行顶格书写与做另行顶格书写混合使用的状况。至五一广场东汉简中则呈现出较为严格执行遇郡“府”、县“廷”另行顶格书写的原则。官文书中对“府”“廷”实行抬头制度当形成于东汉初期。这一制度的形成,显示出地方小吏对于作为其“君”的郡守、县令的尊重,也表明其将地方长官放在次于天子、公卿的地位予以重视。
因此,大体可以认为地方长官与属吏间结成明显、稳固的君臣关系是在东汉光武帝统治时期。通过全面突破西汉时期对于“君”“臣”称谓的制度限制,长官属吏间的君臣关系得以名正言顺;郅恽事例所展现的互称君臣,太守称“朝”,是长官属吏间君臣关系形成的重要表现;地方掾吏在日常文书处理中对“府”“廷”较为严格地遵守并执行抬头制度,反映出他们对长官的敬重,也是地方长官位尊权重的体现。
四、二重君臣关系形成背后的法退儒进与儒法合流
从秦、西汉时期的强调一元君主观,到东汉初年的二重君臣关系出现,发展至汉末三国地方长官对属吏具有极大支配权。种种政策转变、制度更迭、人际关系调整的背后,是秦汉时期统治思想的变化所带来的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变迁。这一变化过程可视为法家一元君主观向儒家二重君臣观的过渡以及二者交互影响下最终走向融合(儒法合流)。该过渡过程颇为复杂,大体而言,是君主统治思想转变、地方长官辟除权力增大及文官群体由文法吏向儒生逐步转化的反映。
汉初政治举措虽崇尚清静无为,但在武帝之前,法家思想仍占有重要地位。武帝独尊儒术后,至昭宣时期,如《汉书·元帝纪》所载宣帝之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75],表明这一时期统治者尚奉行外儒内法的统治之术。而元帝之后的统治者则“纯任德教,用周政”,至成帝一改地方二千石官“轻贱”的地位,使其“尊重难危”。地方君臣关系可能恰恰孕育于这一时期,同步或稍晚于汉家统治思想的调整。
汉代地方长官自辟僚属为二重君臣关系构建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首先,自辟僚属的制度本身,便有战国权贵养士的“遗风”;其次,两汉时期地方长官自辟僚属的权限有所变化,西汉时规定,长官辟举百石小吏以上,都要呈报中央任免;东汉时,任用权下移,地方各级行政长官都可以直接辟用下属;第三,就辟除制度的影响看,该制度也导致了东汉后期长官属吏间人身依附关系加强,正如徐连达所说:“辟举用人之权,掌握在州郡长官的手上,犹如察举的弊病一样,他们既久在其位,长期握有用人的行政权,就势必造成把持仕途的权势。东汉中期以后,世族高官的门阀势力已经形成,其社会关系盘根错节。举主、府主与被举者、被辟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封建的人身隶属关系。他们间的上下关系犹如君臣、主奴。被辟举的人,自称为门生故吏。当举主、府主在世时,他们要为之奔走效劳,做各种工作以尽死力;举主、府主去世后,他们则要为之执丧服礼,尽敬尽哀,乃至移忠于举主的后代子孙,否则就会被舆论所不齿。”[76]
西汉到东汉,朝廷、地方官员群体所经历的由文法吏向儒生转变的历程,对二重君臣关系的形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西汉前中期统治者多任文法吏,如汉“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77]。文法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只对天子负责,如汉武帝时,“起文墨小吏”的张汤多逢迎天子意行事,其本传载:“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谳疑,必奏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谳法廷尉挈令,扬主之明。……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78]元帝以后,无论高层还是下层文官群体,均在经历程度不同、快慢有异的文法吏为儒生所代替的过程。就高层文官团体而言,范学辉《论儒学对秦汉地方行政的影响》中说:“此时的最高统治者都笃信儒学……专权的外戚王氏也多好儒……丞相重臣例由儒士充任,匡衡、张禹、翟方进等人‘咸以儒宗居宰相位,服儒衣冠,传先王语’。大儒萧望之、周堪、刘向诸人亦曾得辅政高位。”[79]郡县属吏在东汉前期,也在经历这种替换,王充《论衡》中说:“东海相宗叔犀,广召幽隐,春秋会飨,设置三科,以第补吏,一府员吏,儒生什九。陈留太守陈子瑀,开广儒路,列曹掾史,皆能教授;簿书之吏,什置一二。”[80]《论衡》中还提及文法吏有“幸上则卖将”的特点[81],由此可看出,文法吏只效忠天子,为了高官厚爵,不惜出卖其长官,其并不存在尽忠郡守、县令长之可能。前引西汉时期张敞与絮舜间的冲突,即为出身文法吏的絮舜与“本治《春秋》,以经术自辅,其政颇杂儒雅”[82]的张敞之间的理念矛盾。张敞再次被征召时,上书称:“臣前幸得备位列卿,待罪京兆,坐杀贼捕掾絮舜。舜本臣敞素所厚吏,数蒙恩贷,以臣有章劾当免,受记考事,便归卧家,谓臣‘五日京兆’,背恩忘义,伤化薄俗。臣窃以舜无状,枉法以诛之。臣敞贼杀无辜,鞠狱故不直,虽伏明法,死无所恨。”[83]可见,张敞以“背恩忘义”的罪名擅杀絮舜,但于律条并无依据。从这一事例可以看出,在儒家恩义与三尺律条之间,在张敞看来,儒家恩义高于三尺律条,但在政治生活中,律条则重于恩义,长吏亦无法游离于律条之外,一旦触法,便有免职下狱之祸。东汉时期强调、践行“君臣之义”的人物,较多具有儒家背景。前举范升,“九岁通《论语》《孝经》,及长,习《梁丘易》《老子》,教授后生。”[84]还有郅恽,“年十二失母,居丧过礼。及长,理《韩诗》《严氏春秋》,明天文历数。”[85]孔融为“孔子二十世孙也。七世祖霸,为元帝师”[86],后文所举公孙瓒“诣涿郡卢植读经”。随着上下层文官群体中儒生的增多,儒生所秉持的君臣观念才会在东汉行政系统中逐渐弥漫。
司马谈《论六家要旨》中说:“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87]儒、法二家均重君臣关系,但侧重点不同,儒家在于用礼明尊卑、别亲疏、重恩义,而法家则不同,特别强调君尊臣卑。“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88]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也强调“为人臣忠”,但亦需在法的约束下进行,《商君书·画策篇》载:“所谓义者,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非其义也。饿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89]韩非主张“义者,君臣上下之事”[90],并且认为“臣要绝对忠君,‘无有二心’,人臣要从主之法,虚心待令,皆宜其能,胜其官,而莫怀余力于心,所谓‘居国无私朝,居军无私交’。……他之所以如此要求臣忠,完全是从他的君本位思想出发,极力维护君主独裁,维护君主个人利益,而把臣下视为‘牛马’‘豺狼’‘猎犬’,牛马以耕稼,豺狼以战阵,猎犬以告奸。”即“韩非主张‘君本位’,提倡绝对的君主专制,极力维护君主独裁,反对臣下犯上。”[91]法家的尊主卑臣是一元的,即只尊天子为君主,西汉统治者为达到这一目的,多采取打击地方豪强、刺史巡察等措施以维持汉家天子的权威,因此造成地方二千石官“轻贱”的地位。
儒家与法家不同,更强调君臣关系的双向性与互为条件,先秦儒家如孔子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92]还有“邦有道,则仕。邦无道,则可卷而怀之。”[93]孟子也言:“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94]从中可以看出,先秦儒家所主张的“君臣关系不是单向度的隶属或服从,而是双向交互性的。先秦儒家对于君臣关系的建构,始终为臣在君权之外保留了一个空间,君主绝非是一切政治行动有效性与否的标准,即使在‘忠君’思想中,也是如此。”[95]
在东汉时期,以法入儒、儒法合流的趋势体现在地方二重君臣关系当中。《三国志》卷八《公孙瓒传》载:“公孙瓒字伯珪,辽西令支人也。为郡门下书佐。有姿仪,大音声,侯太守器之,以女妻焉,遣诣涿郡卢植读经。后复为郡吏。刘太守坐事征诣廷尉,瓒为御车,身执徒养。及刘徙日南,瓒具米肉,于北芒上祭先人,举觞祝曰:‘昔为人子,今为人臣,当诣日南。日南瘴气,或恐不还,与先人辞于此。’再拜慷慨而起,时见者莫不歔欷。刘道得赦还。”[96]此种事君如事父、甚至重于事父的观念在西汉时已有之,《汉书·苏武传》载其言曰:“臣事君,犹子事父也,子为父死亡所恨。”[97]但是,东汉末年的公孙瓒与汉武帝时的苏武所事之君显然有别,公孙瓒所事君为郡太守,苏武所事君为汉家天子。可见,西汉前中期统治思想所强调的对天子的忠,很大程度上也被套用在东汉末年的地方君臣关系之上。汉末三国时人对忠君、守节的强调,更可能来源于法家“忠君”思想而非儒家,如《韩非子》中多处提及人臣尽忠,如“为人臣不忠,当死”等[98],而郭店楚墓竹简儒家《六德》篇中说:“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99]先秦儒家思想显然强调重父甚于重君。
钱穆先生说汉末三国时期的士大夫“似乎有两重的君主观念,依然摆不脱封建时代的遗影”[100]。东汉初期二重君主关系的构建及其在汉末三国时期的凸显,虽然带有周制的“遗影”,但二重君臣关系背后的内涵已有深刻的变化。在地方长官与属吏的君臣关系中,随着长官完全握有辟署属吏权力,属吏的自主性越弱而被支配性越强,长官属吏之间更多的是属吏单向的对“君”尽忠,而长官对其属吏则可“善则进之,恶则诛之”,随好恶而行生杀予夺之权。可以说,二重君臣关系的出现表面上带有周制的影子,但地方长官与掾吏之间的君臣关系则被更多地注入了法家忠君的因子。从某种意义上说,东汉时期的二重君臣关系,是两汉统治思想转化、文官群体轮换下儒法合流的重要表现。
〔作者章义和,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姚立伟,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241〕
【注释】
[1]〔清〕赵翼著,王树民校证:廿二史札记校证》卷三《长官丧服》条,中华书局,2013年,第71页。
[2]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17—218页。
[3]相关学术史回顾可参看:徐冲《中古时代的历史书写与皇帝权力起源》附录二《汉唐间的君臣关系与“臣某”形式》之《问题的提出》部分,对中国学者如钱穆、甘怀真及日本学者宫崎市定、渡辺信一郎、阿部幸信等人关于二重君主观念的观点有所梳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70—272页)
[4]徐冲:中古时代的历史书写与皇帝权力起源》,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273页。如渡辺信一郎认为:“在掾吏辟召制度下,除了皇帝与地方长吏间维持直接的、第一次的君臣关系外,出身本地的掾吏与长吏间也因辟召而形成第二次君臣关系。因此,文景之世《孝经·传部》的制作,其意义在于试图从政治体系内部影响地方掾吏,以强化皇帝为顶点的一元统治。”(王德权:东京与京都之外——渡辺信一郎的中国古代史研究》;〔日〕渡辺信一郎:中国古代的王权与天下秩序》附录,中华书局,2008年,第182页)
[5]〔日〕阿部幸信:周汉间君臣秩序再论》,杜常顺、杨振红主编:汉晋时期国家与社会论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页。
[6]甘怀真:皇权、礼仪与经典诠释:中国古代政治史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6页。
[7]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18页。
[8]〔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51页。
[9]劳榦:汉朝的县制》,《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上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第783页。
[10]日本学者尾形勇在《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中说:“《史记》卷21《建元以来王子侯者年表》有利侯条载:‘(元狩)元年,侯钉坐遗淮南书称臣,弃市,国除。’这说明,因对皇帝以外臣称‘臣’而‘不避嫌疑’,被处刑的王侯的事例也是比较多见的。因此可以认为,属‘臣’体制的绝对化以及‘称臣’对象的皇帝的一体化,正是以‘郡县制’为特征的汉帝国的确立时期,即武帝时期形成的。”(中华书局,2010年,第121页)
[11]〔清〕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二四《对人称臣》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88页。
[12]〔汉〕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一《服疑》,中华书局,2000年,第53页。
[13]〔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志二十八《百官志》,中华书局,1965年,第3630页。
[14]《汉书》卷五十八《公孙弘传》载:“先是,汉常以列侯为丞相,唯弘无爵,上于是下诏曰:‘朕嘉先圣之道,开广门路,宣招四方之士,盖古者任贤而序位,量能以授官,劳大者厥禄厚,德盛者获爵尊,故武功以显重,而文德以行褒。其以高成之平津乡户六百五十封丞相弘为平津侯。’其后以为故事,至丞相封,自弘始也。”(〔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2620—2621页)
[16]〔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39页。
[17]〔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40页。王彦为《汉印中的古鉨样式》中认为:“据《汉官旧仪》记载:‘周以上千八百诸侯,其长伯为君,次仲、叔、季为卿大夫,支属为士,庶子,皆世官位’;‘元封元年……丞相,刺史,侍御史皆才称卿,不得言君。’由此可知,东周时期,有君之称,到了武帝元封元年,就不再称君了。”(吕金成主编:印学研究》(2014古玺印研究专辑),文物出版社,2014年,第242页)
[18]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十六《君侯》条认为:“卫宏《汉官旧仪》:列侯为丞相、相国者,号君侯。又云:丞相之刺史及侍御史皆称卿,不得言君。盖其时丞相称君,而以列侯为之,故兼称君侯也。按丞相称君,本沿战国之制。”(〔清〕赵翼:陔余丛考》,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648页)丞相虽有“君侯”之称,但这一称谓源自侯爵而非其行政职务,《汉书》卷六十六《刘屈氂传》颜师古注曰:“《杨恽传》丘常谓恽为君侯,是则通呼列侯之尊称耳,非必在于丞相也。”(第2883页)
[19]王子今:居延汉简所见“明府”称谓》,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9页。
[20]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52页。
[21]刘乐贤:东牌楼汉简“府卿”试释》,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1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25页。
[22]马怡、张荣强:居延新简释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95页。
[23]刘乐贤:东牌楼汉简“府卿”试释》,第225页。
[25]吴礽骧:说“都吏”》,第222页。
[27]吴礽骧:说“都吏”》,第221页。
[28]在私人文书中则有“职名+卿”与“姓+卿”两种形式。如天长西汉墓简牍中有“长史卿”的记载,为“职名+卿”的组合形式。(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第16页)此外,还有“姓+卿”的形式,较为典型者为尹湾六号西汉墓墓主师饶,其任职为卒史、功曹、主吏,但向其进承的六份名谒中均称其为“师卿”。(张显成、周群丽:尹湾汉墓简牍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19—123页)
[29]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119页。
[30]见吴礽骧:说“都吏”》,第222页;马怡、张荣强:居延新简释校》,第671页;吴礽骧:说“都吏”》,第223页;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254页;吴礽骧:说“都吏”》,第221页。
[31]张显成、周群丽:尹湾汉墓简牍校理》,第37—38、41—42页。
[3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17页。
[33]《尹湾汉墓简牍校理》注释则认为“君卿,人名,东海郡所属官吏。《赠钱名籍》的YM6D8正2栏有一位赠钱五百的毛君卿,是否为一人,不得而知。”(第37页)
[34]《白虎通》中说:“师长,君臣之纪也,以其皆成己也。”(〔清〕陈立:白虎通疏证》卷八《三纲六纪》,中华书局,1994年,第375页)汉末徐幹《中论·谴交》中批评桓灵之世的社会风气说:“有策名于朝而称门生于富贵之家者,比屋有之。为之师而无以教,弟子亦不受业。然其于事也,至乎怀丈夫之容,而袭婢妾之态,或奉货而行赂以自固结,求志属托,规图仕进,然掷目指掌,高谈大语。若此之类,言之者犹可羞,而行之者不知耻。”(〔魏〕徐幹撰、孙启治解诂:中论解诂》,中华书局,2014年,第232页)
[35]〔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57页。
[36]〔魏〕徐幹撰,孙启治解诂:中论解诂》,中华书局,2014年,第388页。
[37]《汉书》卷八十六《王嘉传》,第3490页。
[38]《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第3223页。
[39]《汉书》卷七十七《孙宝传》,第3259页。
[40]〔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十二《崔琰传》,中华书局,1959年,第371页。
[41]《汉书》卷九十《酷吏·宁成传》,第3649页。
[42]《汉书》卷九十《酷吏·严延年传》,第3669页。
[43]《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第3223—3224页。
[44]《三国志》卷十一《邴原传》,第352页。
[45]张显成、周群丽:尹湾汉墓简牍校理》,第125页。
[46]〔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140页。
[47]〔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206页。
[48]〔清〕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第142页。
[49]《后汉书》卷十六《寇恂传》,第620页。
[50]《后汉书》卷三十九《刘平传》,第1296页。
[51]《后汉书》卷四十三《朱晖传》,第1458页。
[52]《后汉书》卷三十六《范升传》,第1226页。
[53]《后汉书》卷二十九《郅恽传》,第1027—1028页。
[54]张鹤泉《东汉故吏问题试探》中说:“郅恽、郑敬二位郡属吏都将郡守视为君,将其看作臣,这显然是一种君臣之义。欧阳歙任汝南太守,是在建武年间。这说明,东汉初年,府主与属吏间的君臣之义的观念已很牢固。这种君臣之义,实际上是一种主从关系的体现,是当时社会中依附关系发展渗透到府主与属吏关系中的结果。”(《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5期,第9—10页)
[55]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26—127页。
[56]《后汉书》卷四十五《张酺传》,第1530页。
[57]赵翼《廿二史札记·东汉尚名节》中说:“是时郡吏之于太守,本有君臣名分,为掾吏者,往往周旋于死生患难之间。如李固被戮,弟子郭亮负斧锧上书,请收固尸。杜乔被戮,故掾杨匡守护其尸不去。由是皆显名。(《固》、《乔》二传)第五种为卫相,善门下掾孙斌,种以劾宦官单超兄子匡,坐徙朔方,朔方太守董援,乃超外孙也,斌知种往必被害,乃追及种于途,格杀送吏,与种俱逃,以脱其祸。(《种传》)太原守刘瓆,以考杀小黄门赵津下狱死,王允为郡吏,送瓆丧还平原,终三年乃归。(《允传》)公孙瓒为郡吏,太守刘君坐事徙日南,瓒身送之,自祭父墓曰:‘昔为人子,今为人臣。送守日南,恐不得归,便当长辞。’乃再拜而去。(《瓒传》)此尽力于所事,以著其忠义者也。”(《廿二史札记校证》,第104页)
[58]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06—110页。
[59]《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06页。
[60]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04页。
[61]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中西书局,2015年,第137页。
[62]《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60页。
[63]《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72页。
[64]《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96页。
[65]《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218页。
[66]《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24、125、126、159、165、172、193、195、201、217页。
[67]《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44—145页。
[68]《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第164页。
[69]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上册,中华书局,1994年,第17页。
[70]《居延新简》上册,第23页。
[71]胡之主编:内蒙古居延汉简》(一),重庆出版社,2008年,第1页。
[72]胡之主编:内蒙古居延汉简》(二),重庆出版社,2008年,第28页。
[73]胡之主编:内蒙古居延汉简》(四),重庆出版社,2008年,第9页。
[74]胡之主编:内蒙古居延汉简》(三),重庆出版社,2008年,第1页。
[75]《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7页。
[76]徐连达:两汉的征辟制度及其他》,《隋唐史与政治制度研究论集》,漓江出版社,2015年,第233页。
[77]《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7页。
[78]《汉书》卷五十九《张汤传》,第2639页。
[79]范学辉:论儒学对秦汉地方行政的影响》,《江海学刊》1997年第2期,第108页。
[80]黄晖:论衡校释》卷十二《程材篇》,中华书局,1990年,第545页。
[81]黄晖:论衡校释》卷十二《程材篇》,第545页。
[82]《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第3222页。
[83]《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第3224—3225页。
[84]《后汉书》卷三十六《范升传》,第1226页。
[85]《后汉书》卷二十九《郅恽传》,第1023页。
[86]《后汉书》卷七十《孔融传》,第2261页。
[87]〔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中华书局,1959年,第3289页。
[88]《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3291页。
[89]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第113页。
[90]〔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六《解老篇》,中华书局,1998年,第131页。
[91]陈琛:〈韩非子〉之君臣关系浅论》,《贵州文史丛刊》2003年第3期,第11—14页。
[92]《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论语注疏》卷三《八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4页。
[93]《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论语注疏》卷一五《卫灵公》,第238页。
[94]《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孟子注疏》卷八《离娄章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5页。
[95]周玲、尹晓彬:从“君为臣纲”到君臣“两立”——汉末君臣关系的新变化》,《晋阳学刊》2012年第1期,第111页。
[96]《三国志》卷八《公孙瓒传》,第239页。
[97]《汉书》卷五十四《苏武传》,第2464页。
[98]〔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一《初见篇》,第1页。
[99]荆门市博物馆编著:郭店楚墓竹简 六德》,文物出版社,2003年,第49页。
[100]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218页。
有关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10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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