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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砌筑工程-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第2版)

【摘要】:在进入墙体砌筑施工前,以砖墙为例,首先做好原材料及施工机具的准备工作,之后分步进行砌筑工作。填写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见表2.3.21。合格证贴条见表2.3.23。砌筑砂浆稠度按表2.3.24的规定采用。表2.3.24砌筑砂浆稠度4.砂浆的制作及使用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各种材料投料的量值依据配合比,经过质量计量而确定。

砌体主体工程涵盖基础工程以上、屋面板以下的全部范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安装垂直运输设施,搭设脚手架,砌筑墙体,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板、梁(含圈梁、构造柱)、雨篷、阳台及楼梯等。

“主体结构工程”分部工程由“砌筑墙体”和“钢筋混凝土楼板”两部分组成,成为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的两大主导工序,自下而上在每个楼层先后交替进行。根据每个施工段上各自的工程量、作业人数、机械效率等计算流水节拍,确保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展开。脚手架的搭设应配合两大主导工序逐段、逐层搭设,其他现浇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支模、绑扎钢筋则在砌墙最后一步插入或在楼板施工的同时完成,因此,要及时做好模板准备和钢筋加工工作。

在进入墙体砌筑施工前,以砖墙为例,首先做好原材料及施工机具的准备工作,之后分步进行砌筑工作。“墙体砌筑”的形成过程是:找平与放线→构造柱钢筋安装及摆砖样→立皮数杆→盘角及挂线→墙体砌筑→外墙脚手架搭设→墙体砌筑(续)→构造柱支模→(进入二层楼板施工:楼面梁板支模→构造柱混凝土浇筑→楼面梁板钢筋安装→楼面混凝土浇筑及养护……)。

2.3.2.1 砂浆的准备

1.砂浆的分类

从组成砂浆的材料来看,砂浆有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及非水泥砂浆三类。有时,因某种特殊工程目的,需按一定比例掺入少量活性掺合剂或外加剂,详见以下的监理提示。水泥砂浆由水泥、砂子和水组成;水泥混合砂浆是在上述组成中又加入了石灰;如果用其他胶凝材料代替水泥就是非水泥砂浆,也就是指不含水泥的砂浆,如石灰砂浆、黏土砂浆等。从生产工艺来看,有工地现场配制砂浆和专业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水泥砂浆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良好的耐久性,但由于其和易性较差,对砌体砌筑效率和砂浆饱满度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水泥砂浆只适用于高强度和潮湿环境中的砌体中;水泥混合砂浆具有一定的强度和良好的耐久性,且和易性及保水性较好,还易于砌筑施工操作,因而被广泛应用于一般砌体中;非水泥砂浆由于未施加水泥、强度低且耐久性差,只能用在临时建筑砌体中。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在砂浆中掺入的砌筑砂浆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砂浆外加剂,其品种和用量应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和试配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监理提示

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2.组成砂浆的材料要求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等级、品种、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检,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当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一个月)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抽检数量:按同一厂家、同品种、同等级、同批号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的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的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上述要求通过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予以控制。填写水泥出厂合格证(含出厂试验报告)、复试报告汇总表,见表2.3.21。外加剂等其他材料进场也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填写外加剂(及其他材料)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汇总表,见表2.3.22。合格证贴条见表2.3.23。

砂浆用砂,宜采用过筛中砂,不应混有草根、树叶、树枝、塑料、煤块、炉渣等杂物;砂中含泥量、泥块含量、石粉含量、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硫酸盐及氯盐含量(配筋砌体砌筑用砂)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粉煤灰、建筑生石灰和建筑生石灰粉的品质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熟化为石灰膏时,其熟化时间分别不得少于7d和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建筑生石灰粉、消石灰粉不得替代石灰膏配制水泥砂浆。

拌制砂浆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的有关规定。

表2.3.2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出厂试验报告)、复试报告汇总表

表2.3.22 外加剂(及其他材料)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汇总表

表2.3.23 合格证贴条

3.砌筑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要求

砌筑砂浆应进行配合比设计,详见“第1单元1.3.1砌体材料”中有关内容。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砌筑砂浆稠度按表2.3.24的规定采用。

表2.3.24 砌筑砂浆稠度

4.砂浆的制作及使用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各种材料投料的量值依据配合比,经过质量计量而确定。水泥和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石灰膏、粉煤灰等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搅拌时间自投料结束起计算应符合规定: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120s;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有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小于180s;掺有增塑剂的砂浆的搅拌方法及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干混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宜按掺用外加剂的砂浆搅拌时间或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现场拌制的砂浆应随拌随用,使用间隙如果发生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再次搅拌后方可使用。除直接使用的砂浆外,拌好的砂浆必须储存于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根据气候等外部环境采取必要的遮阳、保温、防雨、防尘等措施,砂浆在储存过程中严禁随意加水。每次砂浆的搅拌量,应使砂浆控制在3h内使用完毕;当环境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其他专用砂浆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

施工中不应采用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砂浆替代同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如需替代,应将水泥砂浆提高一个强度等级。

砂浆搅拌过程中,应在搅拌机出料口或在湿拌砂浆的存储容器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养护28d后做抗压强度试验。关于承包单位试验室和所进行的试验,详见以下的监理提示。

(1)预拌砂浆。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按形态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按性能分为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砂浆。

1)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25181—2010)、《蒸压加气混凝土墙体专用砂浆》(JC/T890—2017)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的规定。

2)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3)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4)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5)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6)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7)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2)现场拌制砂浆。

1)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2)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3)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4)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监理提示

(1)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2.3.2.2 砖的准备

砖进场时应检查其合格证、相关性能检验报告及进场复检报告。填写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复试报告汇总表,见表2.3.25。如前所述,砌体结构采用的砖有烧结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实心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其中除了烧结砖外,其他砖的龄期不应小于28d。不同品种的砖不得在同一楼层混砌。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指标,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其尺寸偏差、外观质量等符合相关规定。用于清水砖墙、柱表面砌筑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砌筑之前,烧结类及蒸压类砖砌块,应提前1~2d浇水润湿,这样可使砂浆与砖粘结更好,严禁砌筑之前临时浇水。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为60%~70%,检验含水适宜的简易方法是现场断砖观察,砖截面周围浸水痕迹深达15~20mm为佳;混凝土类砖不需要砌前浇水,但在干燥炎热气候条件下,宜喷水润湿。其他非烧结类砖相对含水率宜控制为40%~50%。

表2.3.25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复试报告汇总表

2.3.2.3 砌筑工机具的准备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做好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调试等工作。相关工作如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施的设置等的施工机具,有土方施工机械,桩基础施工设备,混凝土、砂浆搅拌设备,钢筋加工设备,木工加工机械,焊接设备等。

砌筑施工工具主要有两类:一类用于施工操作,如瓦刀、大铲、刨锛、准线、皮数杆、线坠、水平尺、透明塑料管、砖夹子、筛子、砖笼、料斗、灰槽、溜子、抿子及灰板等;另一类则用于质量检测,如靠尺、塞尺、托线板、百格网和钢卷尺等。

无论是砌体工程材料如水泥、砂子、石灰、外加剂、砖、石,还是砌体结构的构配件或设备工程,应认真执行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施工人员向监理工作人员及时呈送报审表,见表2.3.26。质量检查员应填写好相应的各种出厂合格证(含出厂试验报告)、复试报告汇总表,并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相关工作,详见以下的监理提示。

表2.3.26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监理提示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查。

(2)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详见表2.3.27,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表2.3.27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2.3.2.4 找平与放线

找平与放线是砌筑墙体的第一步,一般是结合防潮层施工完成的。

防潮层设置在室内地坪±0.000标高或往下不超过100mm处,其作用是防止基础墙两侧土壤中水分或潮气浸入墙砖并沿毛细孔上升而侵蚀上部墙体,甚至会导致墙身抹灰脱落,冬季危害更大。此标高处若设有钢筋混凝土基础圈梁,可不设防潮层。

基础墙全部砌至防潮层设计标高以后,首先组织室内回填土分层夯实,然后进行防潮层的施工。常见的防潮层施工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1∶2防水水泥砂浆铺抹20mm厚防潮层,由水泥砂浆加入3%~5%的防水剂搅拌而成;二是浇筑60mm细石混凝土防潮层。后者效果更好,前者防水要求较高时,如在非抗震地区,可在防水砂浆层上再铺设油毡以加强效果。

防潮层是地基基础及土(石)方分部工程和上部结构主体分部工程的分界线,其下基础墙的砌筑采用防水、防潮性能良好的水泥砂浆,而其上部结构墙体的砌筑则采用水泥混合砂浆。顺利完成防潮层施工标志着地基基础工程的结束,也是主体结构工程施工的开始。防潮层施工抄平时先在墙体侧面抄出水平控制线,用直尺加控墙体两侧,依据水平线往上找控防潮层标高,然后摊铺防水砂浆,初凝后用木抹子收压一遍,做到平实而不光滑。

关于防潮层的构造,在“第1单元1.2.1砌体房屋的组成”中有较为详细的介绍。

1.找平

防潮层找平后要做好标高抄测记录,见表2.3.28。防潮层达到一定强度后,即可进行墙身放线。

表2.3.28 (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2.墙身放线

先将基础防潮层上的灰砂、泥土、杂物等清除干净,随后进行墙身放线。参照基础放线方法,首先在建筑物各个拐角处,穿过龙门板轴线标示钉或三角形顶点将拉线绷紧,然后将外墙轴线用线坠投到防潮层(或基础顶面),随即弹出墨线。依据结构基础平面图,辅以钢卷尺丈量内墙轴线位置。接下来参照墙身详图量出并清晰标出墙体外轮廓线及门、窗、洞的位置。墙身放线初步完成以后,还要复核建筑的总长度、宽度,以及各开间进深尺寸。做好平面放线记录,见表2.3.29。

表2.3.29 (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施工人员应向监理工作人员及时报送测量报验申请表,详见以下的监理提示。有关第二层墙体的砌筑放线工作,详见以下的特别提示。

监理提示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特别提示

关于平面控制网有效向上传递和建筑物垂直度控制,两层轴线定位由经纬仪从龙门板或定位桩向上投射或下吊线坠完成;多层和高层可采用激光铅直仪天顶投测法,即在首层平面合理布置4个激光铅直控制点,避开梁、墙遮挡,形成通视闭合矩形,复核检查后完成平面控制网向上传递。

2.3.2.5 构造柱钢筋安装及摆砖样

1.构造柱钢筋安装

构造柱钢筋骨架由竖向钢筋和箍筋组成。构造柱定位处必须预留马牙槎,砌墙的同时埋设构造柱拉结钢筋。底层墙体砌筑至一层圈梁标高后,支模板浇筑构造柱混凝土(如果一层未设圈梁则砌墙至一层楼板底部)。这就是所谓的“先砌墙,后浇柱”。基础巩固的方法详见以下的特别提示;构造柱在结构平面上的布置原则、构造柱的截面、配筋量、钢筋构造及马牙槎的砌筑、拉筋埋入墙体的构造和构造柱钢筋的安装等,在“第1单元1.4.7.2多层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中有详细介绍。

特别提示

构造柱一般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深入室外地面以下500mm,此处即为起砌墙体预留马牙槎的控制标高;多数砌体结构设有基础圈梁,当基础圈梁埋深浅于室外地面以下500mm时,设计构造做法是将构造柱中全部竖向钢筋锚入基础圈梁。

施工质量验收

构造柱钢筋验收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加工、连接、安装分别按第5.3、5.4和5.5节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执行,表格格式详见表2.3.30。施工人员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下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工作。钢筋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详见表2.3.31。

表2.3.30 构造柱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表2.3.31 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摆砖样

摆砖样又称摆干砖或撂底,是在砌砖前根据已经确定的砖墙组砌方式,如一顺一丁或梅花丁等方式,对砌砖上墙以后砖的形态进行预排。摆干砖的范围是从房间一个大角到另一个大角。摆干砖首先应确保每皮砖竖缝上下错开、厚度均匀且满足要求8~12mm,还要兼顾砖墙在平面拐角和交叉处每皮砖内外搭砌。调整水平灰缝厚度,使窗台台面丁砌。另外,24砖承重砖墙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和砖砌体的台阶水平面上及挑出层的外皮砖,应整砖丁砌。

在已画定门窗墨线的前提下,调整和确定门窗的精确位置,即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可对门窗位置及竖向灰缝宽度做出微调,以使窗间墙、墙垛等局部尺寸符合砖模数,从而减少砍砖,降低作业强度。在微调的过程中,当不得已砍砖时,七分头及丁砖尽量排在窗中间、附墙垛等不明显处。

2.3.2.6 立皮数杆

皮数杆是一根长度超过一个层高和上面连续画有每皮砖和水平灰缝的硬质杆。根据需要,皮数杆上还可标示楼板、洞口上下边、圈梁、过梁、窗台、雨篷等墙身构件的竖向标高。其作用是砌筑时能够准确地控制墙体高度、各种墙身构件的标高和每层水平灰缝的厚度及均匀性,如图2.3.4所示。

图2.3.4 立皮数杆、盘角、挂线示意

1—皮数杆;2—准线;3—竹片;4—圆铁钉

设立皮数杆时,应确保其垂直且±0.000和建筑±0.000相一致,平面选择在墙体转角及内外墙交接等部位,间距为10~15m。应用水准仪统一检查皮数杆标高一致,再逐一核实其标示墙身构件高度无误后,方可实施砌筑操作。

2.3.2.7 盘角及挂线

1.盘角

盘角是对照皮数杆首先砌筑墙角,要求“横平竖直、内外搭砌”,其关键是砌好墙角。在砌筑过程中应做到“三皮一吊、五皮一靠”,前者控制墙身垂直度,后者控制墙面的平整度。墙角(除非建筑物特殊设计)必须双向垂直。

2.挂线

挂线是在砌好墙角2~3皮后,在两个墙角之间每砌一皮之前紧靠墙边拉紧白线,以此作为砌筑中间墙体的依据,以便保证墙面平整。通常厚度为一砖、一砖半的墙采取单面挂线,厚度为一砖半以上的墙采取双面挂线。

2.3.2.8 墙体砌筑

1.基本要求

砖墙操作方法有“三一”法、铺浆挤砌法及坐浆砌砖法三种。首选普遍使用的操作方法——“三一”法,即一铲灰、一块砖、一揉挤,并随手将挤出砂浆剐去。在本书“1.4.1砖砌体”中,关于组砌要求、组砌方式、砌筑操作及构造要求已有详细介绍。

砌筑是砌体结构主体分部工程施工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组砌的基本要求是确保砌体具备良好的整体性,控制好灰缝尤其是水平灰缝的厚度,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在房屋的转角和墙体连接处两侧的墙体施工中都要尽量同时砌筑而起,否则必须留设符合特定构造要求的斜槎或直槎。砌筑应自始至终使灰缝保持砂浆饱满。

在施工间断处补砌时,必须将接槎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竖向灰缝不应出现瞎缝、透明缝和假缝。

2.砌筑窗间墙及处理好门窗洞口

如此前介绍,经过找平、放线、摆砖样、立皮数杆、盘角及挂线,三皮一靠、五皮一吊,保证墙角双向垂直,将砖墙砌至窗台后,首先按定位墨线安立窗框,立框垂直,立口保持直线。随后拉通线同时起砌窗间墙,门窗两边宜对称砌筑。窗间墙和窗框之间留出3mm缝隙,随着砌体逐步升高,将门窗框上下走头先后砌入墙体并卡紧。如果是窗框后塞安装,应在墙上画出分口线。在洞边两侧距上下3~4皮处预埋防腐木砖,小头冲外,木砖间距500mm左右;如果采用钢窗或铝合金门窗,则在砌筑墙体过程中预先砌埋混凝土块,以备安装镶固。

当墙体砌至1.2m高度时,架子工开始搭设脚手架,详见以下“2.3.2.9外墙脚手架搭设”。

砌筑清水墙时,有原浆勾缝和加浆勾缝两种。前者用砂浆随砌随勾,后者则是在砌完墙后再用1∶1.5水泥砂浆或着色砂浆勾缝。勾缝前清理并湿润墙面,画出10mm的灰槽,灰缝可根据设计勾出凹、平、斜或凸的形状,最后清扫墙面。

应调整并推算好水平灰缝厚度,使砖墙砌至楼板底或圈梁底部标高时保持一皮丁砌。如果板底恰好赶上顺砖,也可做双层丁砌,注意严格保持满足上下错缝要求。所有砖墙在一层砌筑完成后,必须保持在同一水平设计标高上。然后填写交接记录,向下道工序进行交接。工序交接检查记录表见表2.3.32。

表2.3.32 工序交接检查记录

续表

施工质量验收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执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规定。

下面对验收的基本规定、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进行介绍。

(1)基本规定。

1)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号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4)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3.33的规定。

表2.3.33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5)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6)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如图2.3.5所示。

图2.3.5 基底标高不同时的搭砌示意

②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照规定留槎、接槎。

7)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8)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距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对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9)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①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②过梁上与过梁呈60°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③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④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⑤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⑥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⑦轻质墙体。

⑧夹芯复合墙外叶墙。

10)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11)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边长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12)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2.3.34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2.3.34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

13)砌筑完基础或每一层楼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14)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15)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应按表2.3.35划分。

表2.3.35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16)砌体结构中钢筋(包括夹芯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17)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18)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19)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20)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②不超过250m3砌体。

③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21)进行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其以上的抽检处符合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22)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

23)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浇筑。

24)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按表2.3.36填写,详见以下的特别提示。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①主控项目包括:①砖强度等级;②砂浆强度等级;③斜槎留置;④转角处、交接处砌筑;⑤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⑥砂浆饱满度。

②一般项目包括:①轴线位移;②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③组砌方式;④水平灰缝厚度;⑤竖向灰缝宽度;⑥基础、墙、柱顶面标高;⑦表面平整度;⑧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⑨窗口偏移;⑩水平灰缝平直度;○1清水墙游丁走缝。

表2.3.36 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续表

表2.3.36中的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是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及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开展完成的;表中索引条款编号来自《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原文,相应内容与随后的“2.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所述完全一致。

如前所述,“砌筑墙体”和“钢筋混凝土楼板”是砌体“主体结构工程结构”工程施工交替进行的两大主导工序,自下而上在每个楼层先后展开。砌筑施工确保符合质量要求,一旦出现质量缺陷,应及时处理,视严重程度采取措施甚至停工整改。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墙体作为结构主受力构件,更可能带来重大安全隐患。详见以下的监理提示。

(2)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主控项目。

①砖和砂浆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厂家,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实心砖每15万块,烧结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及蒸压粉煤灰砖每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时按1批计,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抽检数量执行“2.3.2墙体砌筑工程”中“砂浆的准备”中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②砌体灰缝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百格网检查砖底面与砂浆的粘结痕迹面积,每处检测3块砖,取其平均值。

③砖砌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于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水平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参照图1.4.3(a)。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④非抗震设防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外可留直槎,其构造做法详见第1单元“1.4.1.1组砌要求”中“2.砖墙施工接槎连接确保整体性”。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尺量检查。

2)一般项目。

①砖砌体组砌方法应正确,内外搭砌,上下错缝。清水墙、窗间墙无通缝;混水墙中不得有长度大于300mm的通缝,长度为200~300mm的通缝每间不超过3处,且不得位于同一面墙体上,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砌体组砌方法抽检每处应为3~5m。

②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及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水平灰缝厚度用尺量10皮砖砌体高度折算;竖向灰缝宽度用尺量2m砌体长度折算。

③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3.37的规定。

表2.3.37 砖砌体尺寸、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监理提示

(1)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的,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复工报审表详见表2.2.5,工程暂停令见表2.3.38。

表2.3.38 工程暂停令

特别提示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石砌体及配筋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符合“1.基本规定”的前提下,从形式上与“2.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完全一致,即以一般规定、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三项内容展开,内容详见《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限于篇幅,此处不详述。

2.3.2.9 外墙脚手架搭设

早在“土方及地基基础”土方施工中回填土分项工程接近尾声的时候,脚手架地基、基础以及立杆外侧的简易排水沟等各项相关施工操作就已展开。以多立杆脚手架为例,此阶段定位放线后即可铺设垫板、设置立杆基座。而当墙体砌筑至1.2m的高度时,架子工即可搭设脚手架。有关脚手架的作用、种类、施工要求、搭设检查验收及安全技术涉及内容,在“第1单元砌体结构工程基础知识”的“任务1.5脚手架与垂直运输设施”中已有详细介绍。

2.3.2.10 构造柱支模

构造柱支模及钢筋绑扎是非常重要的施工环节,在随后“2.3.3.2构造柱混凝土浇筑”中一并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