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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景观文化学理论与实践

【摘要】: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是日本,1950年5月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2006年11月2日,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与在传承和开发名义下造成的文化破坏,这两个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几乎成为难分难解的纠缠在一起的矛盾体。

世界上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是日本,1950年5月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韩国在日本的影响下,于1962年1月出台了《文化财产保护法》,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20世纪60年代,法国和意大利也开始形成自己的保护理论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历程来看,日韩和欧美国家处于理论研究和保护经验的先进行列。其在立法保护、机构设置、资金投入等方面均领先于世界上其他发展中国家

我国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立法方面,2003年11月,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全国人大将草案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初步列入全国人大法律规划。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方针,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了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2日,文化部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不断普及,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也越来越深入,不同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了大量的研究。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整理分类,我们发现其主要研究方向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是采集、保存、整理、交流、传播文化的功能空间,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与整理,以文献信息的方式进行保存,不仅可以达到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还提供了保护和教育研究的场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拥有自己独特的作用和地位。除此以外,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等在提高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对艺术鉴赏、科学成就和创新的了解;提供各种表演艺术的文化表现途径;促进不同文化之间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在支持口头传统文化等方面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图书馆应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并通过多种措施来参与这种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如宣传、发展文献保存与服务体系,提供活动场所与组织服务,参与研究与调查工作等,具体做法包括:为专项遗产立档保存,确保有关资料的完整与安全并促进利用,档案资料的支持和确认,建立传承(人)档案,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开展大普查工作、宣传与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类型、保护目的、法律保护机制等,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和基础理论,也关系着保护标准和水平及法律实施效果等实际问题。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建设相对落后,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紧迫性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应用不同理论进行了阐述。刘志军从人类学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论述,他认为:“文化功能的多层次性及文化的政治性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人为保护的必要性,文化变迁的常态性使动态保护成为应有之义,信仰的社会功能则决定了民间信仰类文化遗产的历史地位和保护价值。在实践层面上,文化的整体性使生态性保护成为必然,且应兼顾小生态与大生态的保护。我国现有的保护举措缺乏大众参与,需要从理解与认同主客位观点差异的基础上,汲取‘草根智慧’与‘地方性知识’,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社区的文化自觉,进行参与式保护。同时,应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三方评定、设立濒危名录、改变保护拨款与认定级别严格挂钩等做法,防止‘文化筛选’与‘文化阶层化’,以保护我国文化的多样性”[1]。还有学者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从其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不仅保护遗产本身,还应保护其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而民俗文化空间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该重视基层社区的作用:“首先,由于社区文化生态和社区人文背景的支撑,不仅有可能使遗产持久地‘活’在民众的生活之中,而且在新的条件下,它还可能获得再生产的机会,亦即成为社区文化创造力的源泉。其次,不用花太多钱,只要其意义被社区居民理解或认同,马上就可以做起来。最后,实施基层社区的遗产项目保护,还可以促进社区乡土教育的发展,并有利于探讨使民间智慧在社区内获得世代传承的新路径。”[2]

随着现代影视技术的不断发展,民俗影视片无疑能全方位地建设一种“国家的形象历史档案”,与民俗志、地方志并存,相互补充,相得益彰,为全力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进人类文明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过程中,还可以“通过产业化的手段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环境下传承与传播的市场空间,并借市场化的机会扩大规模与筹集资金,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与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审视过去在开发利用中出现的问题,还必须在产业化的同时,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后的评估、监测、规范等管理机制与收入分配体系,在坚持整体性保护的原则下,积极寻求新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3]但是,这种以市场化开发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点可能会遭受众多学者的质疑。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与在传承和开发名义下造成的文化破坏,这两个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几乎成为难分难解的纠缠在一起的矛盾体。然而不可能单纯以原汁原味的原生态保护的标准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问题。一味强调“原汁原味”的保护,而忽略了文化应和自然与历史条件的改变、文化与生存空间的变迁相适应这一事实,便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释“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 相违背。还有学者从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不是纯粹的原始形态,而体现为一种持续建构,保护不是要把它尘封在一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上,也并非是一种书斋里的历史研究或者仅仅给博物馆提供某种展品,而是文化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董厉华等从政府的角度论述了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肩负的责任和应采取的策略、措施。各级政府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足够的认识与支持,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培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才队伍,开发和保护并重,形成营造全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推动民间非物质文化不断发展为文化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