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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景观文化学的理论与实践

【摘要】:学术界普遍认为,无形文化财产的概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主要渊源之一,并且在内涵、外延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基本相同。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设立非物质遗产部,自此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开始出现。该法案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其较为频繁的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2001年我国积极参与向联合国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时。关于这一概念的产生与发展,大致经历了“无形文化财产”—“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个阶段。其来源最早可以追溯至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涉及无形文化财产(包括演剧、音乐、工艺技术等)、民俗文化财产(包括有关衣食住行、生产、信仰、年中节庆等风俗习惯,民俗艺能的无形民俗文化遗产和表现上述习惯与艺能的衣服、器具、房屋等物件的游行民俗文化遗产)等内容,第一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产的概念,与有形文化财产相对应。学术界普遍认为,无形文化财产的概念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主要渊源之一,并且在内涵、外延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基本相同。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部设立非物质遗产部,自此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开始出现。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其中,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基本上等同于民间创作的概念。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上通过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实施规则》,明确指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出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中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和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方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及其他艺术。”在这个定义中强调特定文化空间,强调空间内自发传承的生活知识、艺能与技能,以及社区共享的文化传统。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呼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迄今为止联合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文件,也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较为权威的文件之一,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地被创造,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其所涉及的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 口头传说和表达,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 表演艺术;③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在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权威的定义来源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案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① 传统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③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 传统体育和游艺;⑥ 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定义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有诸多相似之处,这也正反映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吸收并采纳了国际上的先进理念,是中国实际与国际理念相结合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