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神木县大病医疗救助新规|神木县志(1987-2012)更新版

神木县大病医疗救助新规|神木县志(1987-2012)更新版

【摘要】:未参加全民免费医疗的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不予大病医疗救助。县人社局负责干部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医保办承担干部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任务。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患重症精神病等其他特殊疾病的经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给予适当救助。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者经济负担,不断完善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病医疗救助是指大病患者住院费用经全民免费医疗报销后,对自负医药费用较高的患者给予补助。大病患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条件的住院患者。

第三条  参加全民免费医疗的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均可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未参加全民免费医疗的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不予大病医疗救助。

第四条  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实施管理,研究解决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批大病医疗救助金。

县卫生局负责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合疗办承担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任务。县人社局负责干部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县医保办承担干部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任务。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大病患者年度自负的符合全民免费医疗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累计在3万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救助:

(一)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救助40%;

(二)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救助45%;

(三)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救助50%;

(四)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的,救助55%;

(五)20万元以上的,救助60%。

患恶性肿瘤、恶性血液病、心脑血管病、肾脏病、肝脏病五类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上浮10%。患重症精神病等其他特殊疾病的经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给予适当救助。每人每年累计获得大病医疗救助金不超过15万元。

第六条  县合疗办、医保办在根据《神木县全民免费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报销住院患者医药费用时,对当次住院符合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同时提出大病医疗救助意见,报县卫生局或者人社局审核。

第七条  患者全年住院累计自负医疗费用符合大病报销条件的,由患者本人向县合疗办或者医保办提出救助申请。县合疗办或者医保办应当在收到患者救助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大病救助审查意见,报县卫生局或者人社局审核。

第八条  县卫生局、人社局在收到合疗办或者医保办的大病医疗救助意见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报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审批大病医疗救助前,应当将救助对象、就诊医院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

第十条  县民生慈善基金会根据县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在收到审批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大病患者支付救助金。

救助金在民生慈善基金的收益中列支。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