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神木县志(1987-2012):营造优良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神木县志(1987-2012):营造优良环境提高服务质量

【摘要】:(三十八)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科学编制园区规划,突出园区特色,完善功能定位,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县城、重点集镇、工业走廊、工业园区与集中区的交通体系建设,畅通人流、物流、信息流,构建园区和城区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积极调处企业与驻地村组群众的利益纠纷,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十八)加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科学编制园区规划,突出园区特色,完善功能定位,健全管理机构。通过园区聚集企业和产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产业群,发挥集聚效应,促进产业融合。

(三十九)完善园区消防、安全生产、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解决园区公用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问题。加强县城、重点集镇、工业走廊、工业园区与集中区的交通体系建设,畅通人流、物流、信息流,构建园区和城区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四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规范审批行为,公开审批流程,加快审批进度。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制、行政执法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期办结制,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为民营企业提供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和高效服务。

(四十一)政府有关部门和行政服务中心应公开政府信息和办事程序。政府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时,应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四十二)兼顾招商引资的规模和质量,注重提升和优化产业结构和层次,重点承接有利于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产业项目和先进技术、管理、人才、信息转移的项目。

(四十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政府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待遇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四十四)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动态信息和项目储备情况,及时提供市场预警信息和自然风险预警信息,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各种媒体、招商活动、民营经济博览会等平台,全面开展民营企业的市场推介工作。

(四十五)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府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分流适合中介机构承担的职务职能。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资助。

(四十六)建立健全创业辅导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创业辅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市场信息、项目推介、产业指导、产品定位、企业设计、创业运作、营销策划、企业融资、人才举荐等全方位服务,特别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对创业项目在资金启动、立项审批、技术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十七)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方式和业务品种,丰富银企合作形式,提供融资专业化服务,鼓励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继续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清洁生产的民营企业提供优惠信贷支持。

(四十八)加大财政资金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每年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规模。同时要整合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完善扶持机制和使用方式。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农业产业化项目,开展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四十九)实施“白领派遣计划”,完善政策措施,调动大学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的积极性,为民营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五十)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民营企业引进外地人才梯度差异补贴政策,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工程中,逐步考虑解决民营企业员工住房问题。

(五十一)实施激励民营企业培育和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在同一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对县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审核批准,每三年分别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十二)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品牌战略,提升企业知名度,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扶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创牌,凡注册商标的,每注册一件奖励500元;凡创榆林市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凡创陕西省著名商标成功的,每件奖励企业10万元;凡创全国驰名商标成功的,每件奖励企业100万元。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参照商标奖励标准执行。激励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全面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争取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原产地域产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对产品通过认证的企业予以奖励。

(五十三)实施民营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对纳税、吸纳就业、出口创汇、技术创新、科技投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优秀民营企业予以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金不少于5万元,系列发明专利奖金不超10万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金不超3万元。

(五十四)开展优秀民营企业评选活动,对“神木县十强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和创业明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五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限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类重复检查,不得违反行政执法标准和程序、超越权限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执法过错导致民营企业重大损失的,行政执法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

(五十六)依法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完善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积极调处企业与驻地村组群众的利益纠纷,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十七)实施县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制度、县长联络员制度和非公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召开重要经济工作会议时应邀请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开通县委书记、县长公开电话,发挥投资环境110和维权投诉中心的作用,及时受理投诉和建议,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定期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

(五十八)鼓励人人参与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环境,对为民营经济发展积极建言献策、维护投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推广宣传企业的有功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严厉查处损坏投资环境、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为,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十九)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每年召开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关系民营经济发展全局的问题,制定出台新的措施。继续将民营经济发展列入乡镇、部门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六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共神木县委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神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