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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志:环境服务与投资优惠

【摘要】:第二十一条县政府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内的主干道及配套的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第二十三条简化项目备案程序,加强项目备案后监督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监察、招商部门跟踪监督项目办理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投资者投诉和违反政策规定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统一规划的工业园区内的主干道及配套的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等公用基础设施由政府统一建设。对进入县政府统一规划工业园区的县重点投资领域项目,优先保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投资者可选择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县政府有关部门代为办理,重大项目实行县级领导包抓或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简化项目备案程序,加强项目备案后监督管理,并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20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实行项目备案简易程序。投资者可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企业工商登记证明文件和《生产性项目备案申请表》到发改局申请核发项目备案文件,发改局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项目备案文件或回复不予备案书面意见(节假日顺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相关规定,需要上级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县内单项手续做到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提前预约办理的手续,节假日照常办公。

第二十四条 县监察、招商部门跟踪监督项目办理进展情况,调查处理投资者投诉和违反政策规定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通过县内主要网络、报纸、内部刊物等媒介定期更新发布投资推荐、投资预警、主要行业发展情况分析报告等投资参考资讯。

第二十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等大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在我县设立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并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县的,以及投资在10亿元以上,对本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鼓励投资者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并可通过实施特许经营、招投标等方式获得公共设施的经营权、冠名权和广告权。

第二十八条 对来本县投资创业的企业,政府根据企业情况,可按规定通过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给予企业借款或参股合作,也可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对来本县投资创业的企业,政府根据企业申请和“白领派遣”政策,可为企业派遣大学生,工资由县政府承担;也可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免费为企业培训部分技术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