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神木县志(1987~2012):全民免费医疗工作监管奖惩

神木县志(1987~2012):全民免费医疗工作监管奖惩

【摘要】:第二十六条县卫生、人劳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民免费医疗工作。县监察、审计、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全民免费医疗工作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第三十条对在全民免费医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卫生、人劳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管理,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民免费医疗工作。县监察、审计、财政要切实加强对全民免费医疗工作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

(一)身份证件审查不严,将外籍人员列入全民免费医疗范围的;

(二)虚挂病床号,套取或浪费医疗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多开药或开提成药的;

(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计价的;

(六)擅自超出《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开药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全民免费医疗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并永久取消全民免费医疗资格,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或用他人证件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结算票据,虚报冒领的;

(三)利用假票,设法加大住院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县医保办和合疗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取贿赂、谋取私利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费用损失的;

(三)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对在全民免费医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