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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报销规定及范围

【摘要】:第十六条实行住院报销起付线制度。第二十一条患者在县境外医院治疗的,就诊前需按程序报县医保办或合疗办备案;属于急诊的,应在就诊三日内及时报告。第二十二条外出务工和异地居住的神木籍人员在住所地住院治疗的,比照县内住院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五保”户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第十六条  实行住院报销起付线制度。起付线以下(含起付线)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自付,起付线以上费用予以报销,但每人每年累计报销医药费不超过30万元。起付线标准为:

(一)乡镇医院为每人次200元;

(二)县级医院为每人次400元;

(三)县境外医院为每人次3000元。

第十七条  住院免费范围:

(一)一般检查费、治疗费、药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二)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特殊检查、治疗费和材料费。

第十八条 下列医疗行为不予免费:

(一)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医药费;

(二)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超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医药费:

(三)急救车费和空调费;

(四)各种整容美容、矫形、健美手术、计划外分娩住院医药费以及镶牙、配镜和个人使用新型健美器具费;

(五)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疗器具及自用的磁疗用品(如磁疗胸罩、磁疗背心、降压仪表等)费;

(六)病人自用诊治材料和器具(如体温计、药枕、药垫、胃托、子宫托、拐杖等)费;

(七)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残、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所致的医药费;

(八)疗养、康复费和不必要的营养药品费;

(九)本地区发生大范围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药费。

第十九条 本县住院因特殊病情需要营养药品的,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癌症、肝硬化、肾病和严重消耗性疾病等不能进食,需要靠营养液维持生命的,或者某些特殊疾病必须用生物制剂治疗的,使用营养药品费用报销80%。

(二)血液系统疾病、其他疾病引发严重贫血或者各种手术中大出血的,必须使用血液制品的费用报销90%。

第二十条 本县住院需大型医疗设备诊断检查、特殊医用材料治疗的,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因病情需要,需做CT、ECT、核磁共振等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其费用报销90%。

(二)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或导管、支架等介入治疗的,国产材料报销90%,进口材料报销70%。

第二十一条 患者在县境外医院治疗的,就诊前需按程序报县医保办或合疗办备案;属于急诊的,应在就诊三日内及时报告。县境外医院治疗的各种检查费由本人自付,医药费按70%比例给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外出务工和异地居住的神木籍人员在住所地住院治疗的,比照县内住院规定执行。但在地市级医院以上住院的,按转境外医院报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和“五保”户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额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