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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优惠政策,加大农业化扶持力度

【摘要】: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弃耕撂荒2年以上的,集体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县财政要积极支持有关保险机构研究推出面向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基地的新险种,通过财政担保的办法,由县财政提供部分保证金,吸引保险机构为养殖户提供保险,努力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稳定发展。

1.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从2003年起县财政每年得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同时,向上级争取专项支农资金5000万元,鼓励农民自筹资金1亿元,其中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提供低息有偿贷款2000万元,全部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资金和低息贷款的投入,既要扶持龙头企业也要扶持基地建设,既要扶持规模养殖也要扶持分户养殖。基本原则是:财政无偿资金重点扶持农户,低息贷款重点投向企业。具体标准是:饲养奶牛,规模养殖(200头以上)每头县财政补贴3000元,贷款3000元;分户养殖每头县财政补贴2000元,贷款3000元。养殖肉牛,规模养殖(200头以上)每头县财政补贴700元,贷款1000元;分户养殖5头以上的每头给予贷款1000元。贷给农户的贷款,利息为1厘5,期限为2年。养殖良种羊50只以上的,县上配给种养一只,并实行借种还种的办法,一年后收回,同时在饲料加工机具上予以扶持。红枣基地建设,种苗费由县财政和农户各半负担。

2.加强对农业产业经营用地的扶持。龙头企业或养殖小区占用国有荒地的,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取得使用权,在规范合同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农户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弃耕撂荒2年以上的,集体可以依法收回其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凡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的,10年内财政返还其企业所得税(县级部分)。同时,从明年起,3年内,县上不再向农民征收农业税

4.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县财政要积极支持有关保险机构研究推出面向龙头企业和农畜产品基地的新险种,通过财政担保的办法,由县财政提供部分保证金,吸引保险机构为养殖户提供保险,努力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稳定发展。

5.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制单位原有经营保留三年不变,可以逐年或一次拨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农技推广单位转制为龙头企业,继续承担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职能的,原有经费拨付到期后,政府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6.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停薪留职领办创办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领办、创办龙头企业者三年内保持原有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