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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策,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

【摘要】:凡具备规定条件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独立核准登记,除依法实行许可证的以外,一律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行业及商品,积极引导私营企业向外向型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允许私营企业到境外开办独资和合资企业。

6.放宽从业人员范围。打破所有制界限,鼓励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到个体私营企业工作;鼓励亏损企业职工凭所在单位证明申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积极鼓励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待业青年和离退休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私营企业或到私营企业就业,使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群体文化结构和整体素质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上述人员,除离退休人员外,凡向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金的,在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工龄。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留职停薪,领办或创办私营企业,三年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三年内的工资仍由原单位补发,允许党政事企业单位不担任领导职务(领导职务至副科级以上)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到个体和私营企业兼职,提供技术服务,也可以用技术入股。

7.简化手续,依法登记。凡具备规定条件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独立核准登记,除依法实行许可证的以外,一律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对申请开办的各类私营企业,只要基本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工商部门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准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新办的个体工商户,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免缴各项费用,一年后再办理注册登记。

8.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经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以外的所有行业及商品,积极引导私营企业向外向型发展,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允许私营企业到境外开办独资和合资企业。对外地来我县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户、私营企业,要优先注册登记,优先安排场地,及时办理临时户口等手续,妥善安排子女入托、上学,还可享受本县有关优惠政策。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工作,鼓励其租赁、兼并小型国有制企业。

9.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私营企业,三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对私营企业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对新开办的工业企业,在其取得销售收入之前缓征耕地占用税,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对个体私营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免所得税一年;对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减免所得税。

10.解决生产经营场所。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要列入当地建设用地规划,按规定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允许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征用土地,建设固定性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谁建谁有,并放宽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