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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摘要】:十二、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客商前来神木县燕家塔、西沙、红碱淖等三个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以加速我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县内外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从申办之日起,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十五日内负责办完征地、立项审批、工商登记等手续,并提供“三通一平”的建设条件。征地费从优,其中内资企业优惠30%,外资企业优惠50%。同时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凡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高科技项目以及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一律按实际需要划拨土地,由投资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20~70年。

三、凡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不论性质如何,从投产之日起,县外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县内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

四、凡来开发区创办外向型企业者,自建成投产起五年内外汇收入金额留成,自主使用。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

六、凡在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县内外合作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达到部优、省优且合作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神方合营者连续五年内可在其所得利润中让利20%给外来投资者。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建设工程,作为我县重点项目对待,从各方面给予方便。

八、对到开发区以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联办企业或进行新产品开发者,除支付转让费和按股分红外,每年从获利总额中提取5%~10%进行奖励。

九、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可以依法转让、破产。

十、凡在开发区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本县审批的项目,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从简从快审批。

十一、本政策由神木县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