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神木县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政策及成果(25字)

神木县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的奖励政策及成果(25字)

【摘要】:为了鼓励县内外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内外人士积极为我县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发展外引内联企业,以加快我县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省、地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对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除发给咨询费外,再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为了鼓励县内外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内外人士积极为我县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发展外引内联企业,以加快我县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步伐,根据省、地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引荐来我县创办独资和联营企业的中介人,经验资后由承办单位按实际引进投资额的1%~5%进行一次性奖励;若引进外资企业或国外资金,进行加倍奖励。

二、对引进“三来一补”项目的中介人,由收益单位按第一年度新增利润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引进资金进行铁路、公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从事农监基本建设的,由有关单位按引进资金总额的2%~6%给引荐者一次性奖励。

四、为企业引进低于银行贷款利息的资金,经验资后,由受益单位按使用期间与银行贷款利息差额的10%~30%一次性奖给引荐者。

五、凡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帮助我县兴办企业或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且填补了省内或国内空白的,由受益企业在连续五年内按当年新增利润的10%—20%奖励引荐者。

六、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咨询、信息服务和合理化建议使企业效益明显增长者,由受益单位按其第一年度新增利润的5%~15%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联系用户、推销我县地方产品者,可按成交额的1%—5%提取奖金。

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外地科技工作者来我县进行科学研究或与有关单位合作进行科学实验,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除应付报酬外,再按第一年度新增利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对有发明创造或获得国家专利,愿到我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其发明创造、专利被采用,并获得显著效益的按第一年度新增利润的10%~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凡应聘来我县工作的工程师或相当于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才、外经业务人员等,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除经济上给予重奖外,还可将其家属户口农转非,安排其子女就业

十、凡为我县推销产品者,企业可视其成效,按回收贷款的3%~5%支付推销费;对推销积压滞销产品者,按回收款的5%~10%支付推销费;对推销出口产品者,按销售总额的2%~5%支付推销费。

十一、凡被我县聘为经济技术顾问的,从受聘之日起,每月发给一定的咨询费。对在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除发给咨询费外,再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十二、对在外引内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县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将给予奖励。

十三、本办法由神木县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