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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加强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

【摘要】:十二、对出口创汇、开发资源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联企业,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各专业银行优先安排。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县内外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神木县联合或独立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内联企业”)或联合开发资源,以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联企业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的限制。

二、内联企业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投资入股、委托加工、产销联营、技术转让、引进设备、建立分厂等多种形式。

三、合资、合作、独资兴办的内联企业,其基建规模可列入县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计划审批、建设选址、土地征用、基建施工、原材料供应、能源交通、劳务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四、凡新办的内联企业,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同时,其基建工程免缴城市建筑配套费。

五、凡以补偿贸易的形式与我县兴办的企业,可用本企业产品直接补偿,也可用县内其他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间接补偿,并从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补偿期满后,如客方仍需原补偿产品时,可优先签订长期供货合同。

六、凡直接投资或以设备、技术折价与我县兴办的生产性和开发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减半征收二年,同时免缴能源基金

七、内联企业新增利润,一律采取“先分后税”的办法,客方可返回原地缴纳所得税。

八、内联企业基本建设和进行技术改造的贷款,允许在所获利润中税前还贷。

九、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体内部各单位之间提供的协作产品,免缴产品税、增值税和调节税。

十、内联企业生产的“名、优、新、特”产品,获得省以上(含省)优质产品称号的,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减半征收二年,并连续三年内可在所获利润中向县外投资者让利10%。

十一、对煤化工、轻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乡镇联合兴办的合资企业,免征产品税三年,减半征收二年。

十二、对出口创汇、开发资源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内联企业,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各专业银行优先安排。

十三、凡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来我县兴办农、林、牧、养殖及农副土特产品加工等科研基地和开发性企业,无偿提供试验场地,所办企业五年内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四、凡来我县联合投资或独立创办外向型企业、科研开发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免缴所得税五年外,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创外汇全额返还。

十五、积极鼓励县外企业、经济组织、科研单位承包经营我县企业,所承包企业生产经营效益较前明显增长的,可享受内联企业的优惠政策。

十六、本规定由神木县对外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