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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志(1987~2012)中的安置和双拥工作

【摘要】:安置工作1987—2012年,按照国家规定,复转军人全部安置。表15-68-61987—2012年神木县民政局安置人员统计表续表双拥工作1992年,神木县出台了《神木县优待抚恤实施细则》。1996年7月4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神木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县民政局的科级内设机构。中共榆林地委、榆林地区行署、榆林军分区决定命名神木县为“双拥先进县”。

安置工作

1987—2012年,按照国家规定,复转军人全部安置。

表15-68-6 1987—2012年神木县民政局安置人员统计表

续表

双拥工作

1992年,神木县出台了《神木县优待抚恤实施细则》。

1995年,县财政拨出10多万元给低等残疾军人解决医疗费问题。拨付30万元为县消防队新建营房,支援部队建设,改善驻军部队的工作、生活条件。在红军长征胜利60周年之际,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板报等形式对全县人民进行国防和“双拥”普及教育。同时,举办国防知识竞赛,出专栏22期,书写标语40条,制作大型标语6块。县财政下拨抚恤金509120元,用于安置军烈属。下拨3000元维护万镇兰家会烈士陵园。

1996年7月4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神木县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县民政局的科级内设机构。县医院、中医院等医疗单位为县中队官兵免费体检。雷达站的官兵投资10多万元为当地群众打井,解决了当地群众吃水难问题。

1997年,县财政投资200余万元,为人武部和武警县中队修建了新的办公楼和营房。县委、县政府出台了《神木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神木县群众优待金实行以县统筹全民负担的决定》,进一步将拥军优属工作落到了实处。县财政出10余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军烈属的医疗问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提高到每户600元,增列了解“三难” (即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就医困难、住房困难)经费5万元。中共榆林地委、榆林地区行署、榆林军分区决定命名神木县为“双拥先进县”。

2001年,在春秋植树造林工作中,驻地官兵踊跃参加县城“两山”绿化工程。县政府为消防队投资28万元增添了新型设备,投资150万元建立了新的县中队营房和监所。

2002年,神木县通过省级“双拥”先进县的验收。

2003年,神木县被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评为“双拥模范县”。当年,利用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扩大了在乡复员军人定补面。复员军人定期补助享受线由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扩大为1957年12月31日前参军。一等伤残军人的住房及配偶的就业问题全部解决。在省市民政部门的资助下,高标准、高规格地建起了新的沙峁烈士纪念塔。

2004年,在做好军地双方互办实事好事,巩固双拥成果的同时,举办了“红三团”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活动前后,涌现出了一批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新人新事,激发了全县人民的双拥热情,为精神文明建设增添了新的内容。县政府决定,2004~2008年,连续五年对复员老军人定期补助款每月增加10元,所需经费由县本级财政纳入正常预算。“神府革命纪念馆”被省上命名为全省15个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之一。

2005年,投入经费33万元,对贺家川镇烈士纪念塔、万镇镇兰家会烈士纪念塔进行整体维修,投资15万元新建了刘志丹东渡黄河纪念塔。

2008—2012年,每年8月1日,在县城迎宾广场举办八一建军节专场文艺晚会,加强了军地、军民团结。落实《榆林市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偿安置办法》精神,建立健全城乡退伍义务兵优待安置一体化和货币化安置新体系,即从2010年起,政府不再安置城乡义务兵就业,实行经济安置,城镇入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补偿2万元,农村入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补偿1.6万元。

2012年,县上投资30万元,对111名退伍复员军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学习驾驶技术、计算机操作等,培训基地设在职业教育中心。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大多数被安排在工矿企业就业,做到了部队、单位、个人三满意。

表15-68-7 1987—2012年神木县优抚工作统计表

续表

表15-68-8 2012年神木县优抚对象统计表

续表

表15-68-9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统计表 (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表15-68-1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计表 (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表15-68-1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统计表 (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