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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法的实施与神木县工会发展

【摘要】: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组建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8个。2001年以后,县总工会全面贯彻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的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进一步规范工会工作规则,基层工会组织健康发展。

工会组织

1987年,全县有工会组织45个,发展会员2784人。1991年,县总工会下辖137个基层工会委员会,拥有会员8867人。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组建工会。1999年、2000年县委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建企事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2000年全县有乡镇、系统工会44个,基层工会委员会(或独立的工会小组)267个。其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152个,国有集体企业工会30个,新建企业工会85个。会员15001人。其中,女会员4009人,有专职工会干部13人,兼职工会干部242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48个。2001年以后,县总工会全面贯彻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的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工会组织,进一步规范工会工作规则,基层工会组织健康发展。

2008年,全县组建基层工会732个,其中国有集体企业工会10个,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195个,非公有制企业工会527个,社区(村级)工会16个,发展会员42162人。其中,农民工会会员21971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566个。建成合格职工之家12家。其中,市级先进职工之家5家。2012年,全县共有基层工会1392个,会员96269人。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000年以后,县总工会根据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围绕“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和“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工会工作方针为全县职工维护合法权益。一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县总工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深入企业宣传。主动了解职工所思所想,通过平等协商的制度平台反映职工诉求,不断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沟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做好解困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定。2008年10月成立神木县困难职工援助中心。援助中心成立后,总工会的“金秋助学”“暑期送清凉”“交友帮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送温暖”等帮扶工作日趋完善,覆盖面更广。为切实解决职工实际困难,慰问困难职工、农民工800余名,发放慰问金128.45万元。

职工教育

一是进行职工培训。定期组织基层工会干部参加专业培训,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相关知识。二是开展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社会保险缴纳、集体合同签订知识培训会,累计培训职工32600余人。2000年,新办“职工培训学校电脑培训部”。先后举办四期,培训人员680名,其中下岗职工328名。举办下岗职工技术评比活动,不断提高下岗职工、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帮助下岗职工、农民工就业。使农民工、下岗职工学技有场地,生活有保障,上岗有希望。县总工会在加强职工培训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促进职工知识结构的多元化。三是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鼓励工会会员、干部“多读书、读好书”,创建书香工会。

女职工工作

1992年,神木县总工会成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有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小组)180个,配备专职女工干部1名,兼职女工干部179名。截至2012年底有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1364个,专职女工干部316人,兼职女工干部104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