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神木县志(1987-2012):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览

神木县志(1987-2012):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览

【摘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设立于1994年4月,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设立的内部机构。是年,检察院受理了麻家塔乡与马金贵煤矿承包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乡政府应支付原告马金贵变压器迁移费、混煤损失、哄抢损失等共计18万余元。2003年以后,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逐年上升,检察院加强了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表13-64-91994—2012年神木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统计表续表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设立于1994年4月,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设立的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对县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提请榆林检察分院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同时对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1998年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院对积压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了清理。重点监督严重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因地方保护主义造成错判、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以及裁判明显不公的案件。同时,积极扩大案源,以纠正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为重点,强化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是年,检察院受理了麻家塔乡与马金贵煤矿承包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乡政府应支付原告马金贵变压器迁移费、混煤损失、哄抢损失等共计18万余元。麻家塔乡政府不服,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过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查明:1989年,马金贵承包了乡办煤矿,1993年乡政府以马金贵拖欠承包费为由,决定收回煤矿,其间马金贵搬迁变压器是经乡政府同意的,但费用由马自理,乡政府只给马补6000~8000元;混煤损失因煤矿冒顶是无法计算的;“哄抢财物”是因马金贵欠乡政府承包费而被扣留的,并非哄抢。县法院未经调查即作出判决,实属于法无据,遂依法提请抗诉。

2003年以后,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逐年上升,检察院加强了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受理和及时审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重点加强对严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侵害农民、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众利益,因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导致司法不公等案件的监督。通过依法抗诉和提请抗诉的形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请抗诉;对裁判正确的,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表13-64-9 1994—2012年神木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统计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