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神木县志(1987-2012):管理范围及税种

神木县志(1987-2012):管理范围及税种

【摘要】:1995年,凡中央企业涉及的地方税收由榆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管理,省级及其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及零散税收由神木县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2012年8月,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征税范围,实行土地等级税额。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同教育费附加一致,费率为2%。水土保持补偿费 2015年7月1日起由地税局征收。

1995年,凡中央企业(华能、神华、神东)涉及的地方税收由榆林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负责管理,省级及其以下企业和个体户及零散税收由神木县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企业所得税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征,以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税率为33%,两档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3万元以上为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为18%。2002年1月1日以后的新办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局管理。2008年1月1日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小微企业优惠税率20%,技术开发企业优惠税率15%。

个人所得税 1984年开征,工资、薪金为9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调整为5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5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税率为20%。

营业税 1984年开征,税目9个。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为3%,金融保险业和转让无形资产、服务业、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为5%~20%。2012年8月,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资源税 1984年开征。神木县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原煤、石英砂和沙石。实行从量计征,开征后,原吨煤资源税税额1.5元,2006年4月1日起,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为3.2元。石英砂每吨3元,沙石0.6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凡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为7%,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和建制镇的为1%。

房产税 1986年开征,坐落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按1.2%的税率计算,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各缴纳半年的房产税。房屋出租的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以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为征税范围,实行土地等级税额。

车船使用税 1986年10月开征,2007年改名车船税。机动船和载货汽车按净吨位计征,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机动车按辆计征。

印花税 1988年10月开征,购销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0.03%;加工承揽、勘察设计、产权转移书据和货物运输合同0.05%;财产租赁和仓储保管及财产保险合同0.1%;借款合同0.005%;营业账簿、许可证照等每件5元。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开征,税率为按照分别项目投资的5%、10%、15%、30%征收。1999年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停征。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开征,以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30%、40%、50%、60%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屠宰税 1950年开征,当时实行定额征收,羊0.3元;猪2元;牛驴骡马3元。2002年停征。

筵席税 筵席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筵席税实行有起征点的幅度比例税率。陕西省1989年8月开征,单桌饭菜在350元以上者征税,税率为15%。神木县于1999年有征税记录8000元。2011年停征。

耕地占用税 2008年开征,由农税局管理。2014年交由地税局管理。

征收其他费:

教育费附加 1986年7月开征,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款的3%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 2011年2月1日开征。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同教育费附加一致,费率为2%。

防洪水利建设基金 1995年开征,按照销售(营业)收入的0.8%计征。

文化事业费 1997年开征。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费率3%。

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003年开征,对煤炭生产企业就其销售的原煤定额征收,每吨15元,2012年8月暂时停征。

社保费 1999年,社保费归地税局管理。主要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03年由地税局管理,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比例达不到15%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县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工会经费 2005年由地税局管理,征收范围: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了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缴纳,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水土保持补偿费 2015年7月1日起由地税局征收。凡在辖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建设活动,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者水土保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原煤,陕北每吨5元、关中每吨3元、陕南每吨1元;原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2元/平方米•年。

表10-49-1 1995—2012年神木县地税局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续表

表10-49-2 1995—2012年神木县地方税务局分税种收入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续表

表10-49-3 2002—2012年社保基金征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