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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财政体制改革及变化

【摘要】:县级财政体制1985年开始,神木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陕西省在省与地市之间维持旧体制1年,以实现财政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神木县人民政府规定从1995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神木县在原市与县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财政管理体制。乡镇财政体制随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乡镇财政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财政制度改革2011年,成立神木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领导小组。

县级财政体制

1985年开始,神木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由地方包干负责完成,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地方自求平衡)、定额上交或定额补贴”的财政体制。当年核定收入基数为407万元,支出基数为1201万元,定额补贴为794万元。1990年,乡财政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收支包干、定额补贴、比例上解、超收分成”的新体制,一定3年不变。这一体制变革,调动了乡镇一级财政的理财、理税积极性,使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1994年,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全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陕西省在省与地市之间维持旧体制1年,以实现财政管理体制的平稳过渡。神木县人民政府规定从1995年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通过划分市县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范围,调整并划分各级收入,划分后县区财政主要承担县区机关运转及经济、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县区内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城市维护建设支出、支农支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县区单位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事业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其他部门事业费(含地方税务机构经费和业务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市与县区财政在收入划分上原则不做大变动,只对部分收入项目做一些小的调整,调整后划归县区财政的收入为:驻县中省工交企业以外的其他中省属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营业税,以及其他各项地方税;驻县、区市级企业的各项地方税;县、区及其以下企业增值税的25%部分,以及其他各项税收;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他各项属于县区的收入。同时,对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实行按固定比例分成的办法。市对县区税收返还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县区上划中央消费税和75%增值税减去中央下划收入及专项上解后为市核定县区净税收返还基数,以后年度各县区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达到上划基数的,按体制返还,未达到上划基数的,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2002年,按照中央要求,陕西省进行了所得税分享改革。神木县在原市与县区事权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财政管理体制。

乡镇财政体制

随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变化,乡镇财政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变化。1986年—1990年,县对乡镇实行的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1991年—1998年,根据当时上级财政体制变化和县级财政实际,县对乡镇实行的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的管理办法,并结合各镇实际,确定不同的分成比例。

1998年以后,县对乡镇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办法。2006年,神木县出台《神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神木县乡财乡用县监管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试行)>》,实行“乡财乡用县监管”的财政管理体制。神木县2012年实行“镇财县监管,村财镇代管”的财政管理模式,将镇(办事处)作为县级预算部门对待。

财政制度改革

2011年,成立神木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领导小组。2012年6月起,将社会抚养费、诉讼费、资源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股权收益统一纳入财政国库预算管理,实现国库集中收付,规范资金的使用途径;2012年7月,首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28个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全部撤销,并开设了零余额账户。年底,撤销县城2个核算部,将县级所有预算单位的经费、工资、国有资产全部纳入了国库集中支付。同时,选取条件相对较好的财政所推行公务卡试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