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神木县在全县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将耕地质量高、集中连片、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耕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2007年,神木县被列入全国第一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神木县新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法定程序,报经环保部门批准。依法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按照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水资源保护
1993年起,县环保局每年对窟野河的水质进行监测,掌握水质情况。对五龙口饮用水源地分三级进行了划界立桩,设立警示牌,禁止一切破坏水资源的行为。2005年,关闭搬迁了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5个,2009年,取缔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养猪场6户,清除了城区居民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隐患。水源地上游企业于2009年全部建成污废水处理设施,实现污废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8%。所有企业的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85%,工业用水重复率达到45%,矿井废水处理率达到50%。2012年6月,所有大型电厂均完成了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实现了省级在线联网。
工业产业方面,在企业内部采取严格的节水措施,加大废水处理和回用力度,在产业内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废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新鲜水资源消耗;在各工业园区,实行清、污分流,分质供水和分质排水,最大限度地实现园区内各企业间水资源和废水的梯级利用,加大园区级污水资源化处理和利用。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神木县在全县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将耕地质量高、集中连片、基本农田所占比例较大的耕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至2012年,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40万亩,占全县总面积的12.52%,确保了人均基本农田不少于3亩。
同时,搞好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工矿发展土地资源利用特别是工业园区占地以稀疏灌、草丛地和荒草地为主。
煤矿采空和塌陷区生态治理
县境内因煤炭开采形成的沉陷区面积达99.12平方公里(仅神东公司的大柳塔、活鸡兔、榆家梁等三个矿区塌陷面积就达到40.9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1.3%。2008年,神木县加大矿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力度,地方煤矿用于矿区塌陷治理和搬迁费用共计4亿多元,地方煤矿给当地村组的吨煤地表塌陷补偿标准提高到2元,每年直接补给群众1亿元,用于解决因煤矿开采造成的耕地起旱、林草枯死、环境污染、水源渗漏等问题。实现边开发、边复垦,恢复土地生态功能,增加可利用土地资源。
2007年,神木县被列入全国第一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县政府成立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煤矿的环评执行情况、环保设施建设情况、环保领导小组建立情况、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生态破坏及恢复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截至2009年9月,全县共有煤矿企业173家,高耗能企业41家,电厂13家,规模以上兰炭厂23家,总计企业260家。其中,170家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现象,对其中13家实行关闭或重新组建,其余157家进行整顿。2010年,神木县又对全县的煤矿进行了大规模的整合,截至2012年,全县在建矿井共有65处。其中,整合矿井57处。
煤炭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
神木县新的矿山建设项目必须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法定程序,报经环保部门批准。依法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按照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将煤炭资源分区开发,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环境敏感程度,以及开采带来的生态环境影响,将煤炭资源分为: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鼓励兼并、重组小煤矿开采区。
煤炭资源开发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设立生态环境补偿金,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政策,控制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开发—保护—治理”的良性循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