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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武力原则的重要性

【摘要】: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即达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例如,民警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停止击打等制伏性攻击动作,但同时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予以有效控制,如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或者徒手保持对其控制状态,以保证执法安全。坚持最小武力原则要纠正这两方面的偏颇,在秩序与人权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最小武力原则的含意是指警察执法活动在明确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警察所使用的手段应当与其所期望达到的目的保持恰当的比例,使用武力手段必须是可供选择手段中最温和、侵害性最小的,以使对相对人的损害控制在最小的限度之内。《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4-01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适用警械和枪支,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受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根据该项规定,公安民警使用警械和枪支必须遵守以下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公安民警使用警械和枪支的目的是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惩罚违法犯罪行为。当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即达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这里的“停止”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停止所有防范和控制措施。例如,民警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停止击打等制伏性攻击动作,但同时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予以有效控制,如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或者徒手保持对其控制状态,以保证执法安全。

二是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使用警械和武器,往往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公安执法工作带来各种影响。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与上一原则,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联系起来理解。如果在该限度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民警不承担法律责任;超出该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在使用警械和枪支时,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超出限度使用枪支,就可能被认为是故意造成人身伤害);对于使用警械和枪支造成人员受伤的,民警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武力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一方面,在我国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武力的使用被视为不“和谐”的。故而,警察执法过程中一旦使用武力尤其是使用警械、枪支之后害怕受到责任追究,因而出现部分警察持“不做不错”的态度,以至不能及时有效地制止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高了执法成本,甚至使执法者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武力使用原则,部分警察出现了执法过程中武力滥用问题,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坚持最小武力原则要纠正这两方面的偏颇,在秩序与人权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