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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权:概念与作用

【摘要】:广义的警察权即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即公安机关的职权。另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是指国家保卫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依法禁止和制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益的一种强制权力。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施行的一种强制力量。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国家暴力,其权力主体当然是国家。

中国学界对于警察权的认识不尽相同。比如,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警察权即体现国家警察行为的权力;狭义的警察权即公安机关的职权。这种观点,首先将警察权与公安机关的职权混为一谈。公安机关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化,没有警察权,公安机关的职权就无从谈起。所以,这种观点从理论上讲是不严谨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是指国家保卫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依法禁止和制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法定权益的一种强制权力。这种观点则是将警察权与国家政权相混淆。国家政权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权,统治权完整而独立就意味着它的主权。警察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警察权不等于政权,同时,政权的主体是国家,而警察权的主体则是警察机关。[4]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警察权,应该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律、法规,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一般是指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施行的一种强制力量。警察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国家暴力,其权力主体当然是国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5]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是警察行政职权与警察刑事职权的统一。广义的警察权,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一切权力,包括警察刑事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中所运用的一切权力。狭义的警察权,仅是指国家赋予公安机关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运用的权力,即警察行政权。[6]此外,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警察机关执行警察法规范,实施警务活动的权力。警察权源于国家的赋予,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和分设形态,是警察机关依法取得并依法在警务活动中实施的权力。这个定义有三个内涵:第一,警察权的来源和基础是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必须依法确认或设定;如果没有法律根据,警察权就失去了其存在和实施的合理基础。第二,警察权的拥有主体是警察机关,由警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拥有警察权;因为任何权力必须与其相应的职责相联系,警察机关的职责和任务,决定了警察权只能由警察机关行使。第三,警察权运用于警务活动领域,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有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它只能适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等警务活动这一特定范围,这是由警察权的公共权力性质和特定的作用对象所决定的。”[7]余凌云教授则以“机关说”入手,认为警察权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仅指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形式的、组织法意义上的警察权。广义则应反映我国“多元分散”的警察体制,即除了公安机关外,其他如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法院以及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也都享有警察权。而对于警察权的归属主体,他主张“应当是、也只能是公安机关,而不是公安机关之中具体行使权力的警察。后者只是前者的化身,任何组织的活动都必须通过人来实现,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为结果和责任也由公安机关承担”。[8]

综上,学者们对警察权的研究虽然视角不同,但大都对以下方面表示普遍认同:一是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等特征;二是警察权是一种法定权力,由国家法律设定,行使主体依法取得,并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三是警察权的活动范围仅限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一切活动围绕着预防、制止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