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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警察制度改革方向:建立上上下下机制

【摘要】:其次,按照警衔与行政职务相对应原则,建立警衔衔级“能上能下”机制,即担任或由民警升任领导职务的警官,经严格考评、培训合格,授予相应的警官警衔;因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撤销其警官警衔,改授予其级别相对应的警员警衔,以此增加公安民警的荣誉感和上进心。

1.职衔一致,理顺上下级关系和指挥体系

警衔设置上,警官、警员警衔分别设置,建立警衔与行政职务相对应原则,有什么样的行政职务就有与之对应的警官警衔,无行政职务的警员警衔按照其服役的年限来设置,并且划分一个衔级(如警司)单独作为非领导职务警员的警衔,与警官警衔区分开,使人一目了然,一眼能够分出警官与警员;同时,警衔的设置要使一个部门的最高领导的警衔在该部门最高,从而明确上下级关系和指挥序列,充分体现警衔制度在准军事化部队中的领导梯次作用,为公安队伍的统一指挥行动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2.完善晋衔配套制度,建立晋升长效机制

警衔晋升的目的是增强民警的荣誉感和上进心,为做好此项工作:首先,要把警衔晋升与抓好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围绕晋衔培训,建立晋升考评制度,健全晋升约束机制,严格晋升条件,规范晋升程序,从根本上杜绝“走形式”现象的发生。其次,按照警衔与行政职务相对应原则,建立警衔衔级“能上能下”机制,即担任或由民警升任领导职务的警官,经严格考评、培训合格,授予相应的警官警衔;因年龄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应撤销其警官警衔,改授予其级别相对应的警员警衔,以此增加公安民警的荣誉感和上进心。

3.提高警员警衔津贴标准,调动基层民警工作积极性

为激励基层民警安心工作、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应当适当提高警员警衔津贴标准,使一般民警虽然在职务上得不到提拔,但是在警衔津贴上不少于相应领导职务层次的津贴标准,同时在其衔级范围内拉开档次标准,服役年限越长,其津贴标准越高,这样,不仅可以调动老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也是对新警工作的一种鞭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