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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警察体制: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

【摘要】:英国《1964年警察法》确定了英国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警察管理体制。在权力结构上呈现出“三角形”模式,即内政部、地方警察委员会、警察局长各负其责,共同管理英国警察。内政部是英国警察的最高权力机构,与我国的公安部类似。近年来,内政部通过立法等方式对地方警察的控制力度向不断增强的趋势发展。

英国《1964年警察法》确定了英国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警察管理体制。在权力结构上呈现出“三角形”模式,即内政部、地方警察委员会、警察局长各负其责,共同管理英国警察。

内政部是英国警察的最高权力机构,与我国的公安部类似。它所垂直领导的机构包括伦敦大都市警察局、国家严重有组织犯罪侦查局以及各地方警察局。在内政部、地方警察委员会、警察局长这三者的关系中,内政部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内政部长有权批准或者不批准地方警察委员会任命地方警察局长,并且有权要求包括警察局长在内的高级警官辞职或者退休;有权决定中央对地方警察的财政拨款数额,并且有权以正当理由部分或全部扣留财政拨款;有权要求警察局长以提交工作报告等形式接受内政部的监督检查,如果其辖区的警察工作出现纰漏,还有权指派专门人员进行调查。近年来,内政部通过立法等方式对地方警察的控制力度向不断增强的趋势发展。随着英国《1996年警察法》和《2002年警察改革法》的颁布实施,内政部不仅在确定本年度工作目标、制订本年度工作计划等宏观方面有权对警察委员会以及各地区警察局长下达指令,也有权就具体的工作事项进行干涉。

地方警察委员会所代表的是地方警察的力量,有权管理地方警察事务,其所实行的是民主管理的方式。地方警察委员会一般是由1/3的治安法官和2/3通过选举产生的郡议会议员组成。地方警察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助内政部长任命地方警察局长、副局长、助理局长等高级警官;经内政部长批准,有权以工作效率为由,要求警察局长提出辞呈;保证本地区警务拥有足够的警察力量予以完成,包括合理配置警力资源、提供办公经费等;有权对警察局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且随时要求警察局长提交工作报告。

地方警察局长对内拥有绝对的权力,不受地方政府的左右。警察局长负责管理和领导其辖区内的警察工作,除警察副局长、助理局长的人选需要向所属警察委员会提名之外,助理局长以下的警察均有权直接予以任命。警察局长应当接受内政部长和其所属的警察委员会对其警察工作的监督,并且向他们提交年度工作报告。[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