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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公安的引入:公安警察制度研究

【摘要】:中国近现代意义的“公安”应是辛亥革命前从日本传入中国的。[28]这是目前国内文献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公安”的记载。戊戌变法之后,中日交流增多,通过东游日本的官绅作品以及留日学生创办的报刊、书籍等途径,“公安”一词进一步在中国流传。[29]这是清代法律法规中第一次正式出现“公安”一词。

中国近现代意义的“公安”应是辛亥革命前从日本传入中国的。1877年至1882年,黄遵宪担任驻日外交官,在此期间他收集整理大量其时日本的资料,并于1887年写成《日本国志》。该书在戊戌变法前后对官僚士大夫阶层的影响极其深远。在翻译日本的法律时,其凡例称“此书官名、地名、事名、物名,皆以日本为主,不假别称”,直接采用日本已有的汉字术语。书中将1880年日本《治罪法》涉及“公安”的内容译为:“被告事件有害公安及涉猥亵、亏风俗者,于裁判所得因检察官之求请及以其职权,于推问辩论时禁人旁听。至于行裁判宣告应仍照常规许人旁听。”[28]这是目前国内文献最早使用近现代意义“公安”的记载。戊戌变法之后,中日交流增多,通过东游日本的官绅作品以及留日学生创办的报刊、书籍等途径,“公安”一词进一步在中国流传。

1905年,清廷成立巡警部,徐世昌在其拟订的《巡警部暨内外城警察厅官制》中,称“奉旨设立统率各省警务,自应统筹全局,先求合于现在中国政俗之宜,以渐规夫东西各邦公安之治”。规定巡警部警保司之下保安科职责是:“举凡预防危害、保持公安、宣布应行告戒禁止之一切命令,并查禁奸民、棍徒、结会、拜盟、扶乩等事。”[29]这是清代法律法规中第一次正式出现“公安”一词。

辛亥革命前后,因晚清新政有倡导自治的内容,全国各地出现了名为“公安会”或旨在“维持公安”的组织,它们大多得到地方官的支持,以自治方式办理包括治安在内的地方公共事务。比如1911年冬,广东商人在广州成立粤商维持公安会(又称粤东七十二行公安会),其宗旨是一联结阖省商情,一维持地方公安,一督促同群自治,一筹拓公家饷源,一扶植商民权利。其他不属本会范围及是非公益者,概不干涉;并强调本会责任重在维持公安,亟当筹集自卫能力;其人员组成则是本省殷实商人有正业热心廉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