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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警察制度研究:揭示实名制现象

【摘要】: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警察行为事实上还可以继续向上追溯至舜和禹时期。一户居民有两丁以上,依法抽取一人充当保丁。同保内犯罪,依法予以制裁。至今在中国的古玩市场上仍可见到铸有“上京警巡院验”印记的辽代铜镜,这是当时警察为管理市场而设立的专业检验职能的凭证。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中国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

在我国,警察行为的历史萌芽可追溯至夏商时期。在距今2500多年的西周,就已有了类似现在治安管理的职能分工。当时的官僚体制里就设有司民、司稽、司寇等官职,分别承担户籍、捕盗、刑狱与纠察等类似于现代警察职责的事务。后代的典籍对夏出现警察职能的萌芽亦有记载。《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里的“禹刑”是指刑法。《竹书纪年》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史记·夏本纪》有:“召汤而囚之夏台。”这里的“圜土”和“夏台”都是指监狱。《尚书》今古文注疏引马融说认为“士”乃“狱官之长”;又引郑玄说认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士”在这里既管军事又管狱讼。据俞鹿年在《中国古代警察职能的萌芽和发展》中的考证,“士”的执掌在军事方面,包含边防警察的职能;在刑法方面,包含刑侦和狱警方面的职能。原因是在其时,兵和刑是不分的,如《汉书·刑法志》所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可见夏时把军事讨伐当作一种刑罚。这说明,在我国夏代形成国家的同时,出现了法律、监狱及具有警察职能的机构。其行使警察职能的官吏主要是“司徒”和“士”。此时的警察职能寓于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之中。

但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警察行为事实上还可以继续向上追溯至舜和禹时期。[13]据《尚书·舜典》记载:“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逊,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宽。”这是舜告诫契,百姓不亲睦,不遵守尊卑等级秩序,你作为司徒之官,要认真传播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等五品伦常之教,以排解纠纷,建立稳定的秩序。舜还告诫皋陶说:“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意思是说皋陶作为“士”,对于不同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惩罚,以使百姓信服。从上述的记载可知,远在舜禹时期,“司徒”和“士”就已兼有后代警察的某些职能了。如果照此理解,尧舜时期,皋陶一直担任“士”官一职,故其受舜之命,职掌禁令、狱讼和刑罚,实际上担负的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大任。所以,若从广义的角度讲,可称其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任“公安部部长”。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官僚体系,以皇帝警卫和京师治安为重点,遍布全国的治安机构也日趋完备,分工更加细密。尤其是其在县乡两级创设的都亭和亭,是我国历史上设置最早的专门治安机构。据《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记载:“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亭与乡、里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系统,亭的设置目的是维护秩序、徼循防盗,其职责类似于今天的公安派出所,但亭长并不属于正式在编的官员。汉高祖刘邦也曾担任过泗水(位于今江苏徐州市沛县)的亭长一职,是一位地道的“派出所所长”。

商鞅变法起,秦朝开始实施什伍连坐法,即将五家或十家结为一体,使之互相监督。若发现有“奸人”、不轨的人和事,必须及时报告官府,或自行制止,否则一律同罪连坐。至宋代,这一联保连坐制度发展为保甲制,在法律上继承了前代的连坐法,并予以淋漓尽致的发挥。北宋神宗熙宁三年,朝廷采纳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的建议,在京畿地区推行保甲法。规定凡畿内居民,无论主户和客户,每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分别设立保长、大保长和都保正。外来居民入保者,可暂时编入同保。新增民户达到十家,则另立一保。一户居民有两丁以上,依法抽取一人充当保丁。保丁根据需要自备弓箭兵器,以使练习武艺,制止犯罪。每一大保每夜轮流选派五名保丁值勤,主要负责警戒盗贼。同保内犯罪,依法予以制裁。保甲作为乡村的社会组织,在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基本固定下来,在有的地方甚至取代了原有的乡里组织。这种制度与英国同时期的“十户联保制”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都是以集体责任为原则,以维护基层社会的规则与秩序为目标,但由于其并没有专门从事警务工作的警察人员,故而尚不能算作正式的警察力量。不过,对朝廷而言,保甲制既能够满足维护社区基层治安的需要,同时又可缓解朝廷用兵的压力,因而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效仿。元、明时期的里甲制度以及清代的保甲制度都是宋代保甲制的翻版。

公元900年左右,在辽的上京(今内蒙古自治区的巴林左旗)出现了一个名为“警巡院”的机构。这个机构不仅名称上与现代警察机构相似,其职能也是专门的秩序维护,成员都配有特制的制服,系全日制的带薪工作人员。至今在中国的古玩市场上仍可见到铸有“上京警巡院验”印记的辽代铜镜,这是当时警察为管理市场而设立的专业检验职能的凭证。另据《辽史·百官志·五京警巡院职名总目》(卷48)记载,辽共设有上京警巡院、东京警巡院、中京警巡院、南京警巡院以及西京警巡院等五个警巡院,“五京”指分布于辽境内的五大城池。因而,五京警巡院的设立意味着辽当时已经在全国布建起了城市治安网络体系。也因此,英国艾克赛特大学警察研究中心的比尔·塔夫曼博士认为,世界最早的制服警察当属中国辽金时期的“警巡院”。

然而,警巡院这样的组织只存在于辽金时期,到明朝,取而代之的是锦衣卫和东厂、西厂。只不过东厂、西厂的职能已经超越了警察的范围,而类似于近代意义上的特工。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的警察制度,地方行政、司法不分,由府、县行政长官兼管社会治安和司法审判等事宜,只是在府、县衙门内设有巡守、捕快等类似现代警察职能的人员,负责社会一线的治安维持、抓捕人犯等工作。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清朝末年,中国才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警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