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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视角下的英国近现代警察制度

【摘要】:亨利·菲尔丁有关犯罪预防的思想和其在警察制度方面的探索,为现代职业警察诞生前的理论和实践准备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加之法国警察曾经有过助力国王镇压异己的先例,英国议会也担心警察会赋予政府潜在的集权以控制臣民。

1.英国近现代警察制度创建的社会背景

15世纪末,英国开始了一场由圈地运动所引发的农业革命,英国的乡村工业和资本主义化由此开启,并推动了农业向商品经济的过渡。在农业商品经济化的刺激下,圈地不再被视作一种暴行,而逐渐成为政府法令许可之下的“合法”行为。18世纪60年代,英国议会通过接连颁布1482个圈地法令,使得圈地运动的发展又进入一个新的高潮。[11]圈地运动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大量的农业人口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而被迫向工业化城市大规模迁徙。

与此同时,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的棉纺织业中展开,并迅速蔓延至其他工业部门。1784年蒸汽机的发明及推广使用,使得英国工业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生产力大幅提高。英国经济从手工业迅速向现代机器工业转型,这一方面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另一方面由于机器的使用节省了人力,使得大批人口因此而失去了就业的机会,小生产者纷纷破产。到19世纪中叶,农业在国民生产中的份额从工业革命前的40%下降到1851年的20.3%。[12]

英国城市化的进程也大大加快,一大批近代工业城市相继兴起,农村小城镇的人口大规模地向城市迁移和流动,使得城市人口增长迅速。这些来自四面八方、形形色色的人们聚集到一起,彼此之间互不相识,原先熟人社会约定俗成的一些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不再具有约束力,客观上为犯罪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总之,在城市与工业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由此所导致的公众骚乱成了英国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峻问题。

2.英国近现代警察制度的创建

1215年,英国贵族们对国王的行为不满,他们迫使约翰王(King John)在1215年签署了《大宪章》,划定了国王和贵族的权限和义务。1689年英国议会又通过《英国人权宣言》明确了国王与臣民的权限与义务。这两个历史性的文件使英国的王权和精英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约束,注定了英国政治上分权的格局,这也为英国警察制度的分权奠定了基础。

18世纪以来,英国传统的治安官制度出现危机,工业革命带来的治安问题和阶级冲突使改革传统治安官制度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从18世纪中叶开始,在大约75年的时间里,警察制度的改革者们一直在为建立一支新的警察队伍而不懈努力着。

改革的任务落在由贵族组成的议会手中。虽然议会成员早就了解在城市里秩序非常混乱,但他们害怕法国的间谍制度会降临在英格兰,而且由于治安官和议会成员一样,都属于贵族,他们也不愿意剥夺治安官维持秩序的职能,争论进行了很长时间。但是,城市人群中逐渐开始形成威胁贵族利益的中产阶级。中产阶级因为要从事经济活动和保护他们自己的收益,也要求有更好的社会秩序,于是改革开始在小范围内进行。

1740年,托尼斯·戴维法官在考文特花园的舰队街建立了一所法院(Bow Street Court),负责打击犯罪活动和妨害治安的行为。1748年,亨利·菲尔丁(Hennery Fielding)继任该法院的裁判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之上,菲尔丁发表了《论最近盗窃增加的原因》一文,提出消除犯罪根源需要公众和一支强有力的警察队伍共同付出努力,并认为预防犯罪应当成为警务工作的业务范畴之一。为此,他在辖区内组建了一支专业的警察队伍,并通过对治安官的重新训练组成了一支反扒队。此外,他还成立了一支夜间骑警巡逻队(Night Horse Patrol)在大街小巷执行巡逻任务。这些骑警虽然没有警服,但却是专门的职业警察,被后人称作“舰队街巡捕”(Bow Street Runners)。亨利·菲尔丁有关犯罪预防的思想和其在警察制度方面的探索,为现代职业警察诞生前的理论和实践准备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18世纪的英国,骚乱一直不断。1780年爆发了著名的戈登骚乱,社会秩序一片混乱,造成百人被杀、无数财产受损。后来还是由于军队的介入,才把为期一周的骚乱镇压下去。但人们在谴责非军事力量失败的同时,也谴责政府使用军队进行镇压的举动。同时,这也暴露出缺乏训练有素的专职警察的严重后果。1785年,小威廉·皮特出任首相。他于1792年提出了地方法官制度的改革议案,并被议会批准成为法令。依照这个法令,除了原有的舰队街法院之外,又建立了7个治安法院,每个法院中允许有3名带薪的地方法官,每个法院可配备6名警察,具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有限权力。这样,舰队街治安法院的模式就被推广到整个伦敦地区。

19世纪上半期,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工业化水平的有效提升,英国的城市化进程持续加速,城市人口越来越多,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贫穷、失业、混乱、犯罪等众多问题也充斥着整个社会。城市危机四伏,骚动此起彼伏,而英国传统的秩序维护模式却作用有限,人们开始寻求一种可替代的方法以控制日益增长的犯罪和持续发酵的混乱。彼时的欧洲大陆,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正式的、专业的、中央集权的公共警察队伍,然而一贯遵循自治传统的英国人并不喜欢这支队伍。他们担心这样的警察队伍会打乱朝野的均势,从而有利于政府,最终导致对国民自由的压制。加之法国警察曾经有过助力国王镇压异己的先例,英国议会也担心警察会赋予政府潜在的集权以控制臣民。

1780—1820年,英国先后成立了五个议会委员会以应对社会混乱问题,但是直到罗伯特·比尔(Robert Peel)被任命为内政大臣,这些议会委员会才有所作为。

1822年,罗伯特·比尔创建了一支由27人组成的日间巡逻队,主要预防白天伦敦市的道路抢劫。他还打算建立一支新型的文职警察部队,并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考虑警察改革问题,但该委员会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1828年,罗伯特·比尔又任命了一个委员会开始着手警察的改革方案,并提出由中央政府协调地方警察机构为社会提供警察服务,即推行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警察的机制。中央政府有权罢免各地的警察局长,就全国的警察工作向议会负责,但各地警察机构又有相对的独立性,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直接管理。在此基础之上,1829年,罗伯特·比尔起草了《大都市警察法》(Metropolitan Police Act),但结果不出所料地遭到民众的普遍反对。对于英国民众担心的一个正式的公共警察组织会成为潜在的压制力量并威胁到公民的自由,罗伯特·比尔首先承认这种潜在危害存在的可能性,他没有试图把警察讲得有百利而无一害,而是基于实用主义哲学争辩道:没有警察,城市犯罪将无法遏制,无辜人将成为受害者或犯罪分子的猎物。在罗伯特·比尔的极力推动之下,加之伦敦居民对所经历的社会混乱以及对犯罪的极度恐惧,《大都市警察法》最终得以通过。根据该法案,伦敦建立了大都市警察厅(Metropolitan Police)。这是一支采用军队组织模式的、有组织且带薪的警察队伍,它通过常态化的巡逻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人,从而履行其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这支队伍初期共有3000名警员,以轮流值班和徒步巡逻的方式确保伦敦24小时的安全。至此,历史上第一支着警装的、享受国家警俸的正规职业警察队伍产生,也宣示了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的正式诞生。罗伯特·比尔也因此被公认为世界“现代警察之父”。

图1-2 罗伯特·比尔